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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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 立 登 记 不 填 写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地 址(营业场所)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 开业(仅限开业登记填写)企业类型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 批准日期负 责 人在中国境内经营范围资金数额 万元 币 种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包工程或经营管理项目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境外住所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

2、开业、变更、注销、备案。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备案(仅限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 更 /备 案 事 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备案后登记内容 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注销原因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已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清 理 债 权 债 务单 位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

3、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申请人承诺(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附表 1负责人信息本表适用于开业和变更负责人填写。姓 名 国别(地区)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附表 2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为指定人员姓 名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限于公司、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填写)指定机构名称指定机构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证照类型 证件号码注:指定机构的证照复、影印件另附页提交。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2、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5、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3、 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 3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年 月 日注:1、 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

6、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农民专业

7、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附表 4涉税信息表姓 名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财务负责人 信息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生产经营地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从业人数 人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本表时参照使用。1、本表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时

8、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只填写有关的栏目。2、监事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3、 “身份证件类型”栏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其他。4、 “生产经营地”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5、 “核算方式”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分支机构)勾选“非独立核算”项。6、设立登记后, “生产经营地” 、 “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

9、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申请开业登记,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在此栏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 “开业”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 、附表2“联络员信息” 、附表3“承诺书”及附表4“涉税信息表。 “基本信息”栏中的“地址”是指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地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

10、的,在横线上填写。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开业”栏的“审批机关”栏填写出具批准其开业或项目的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的机关名称,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填写该栏。4、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 “变更/备案”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 “变更/备案”栏只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或负责人姓名更改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还需填写附表3“承诺书”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 。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 “注销”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其中, “注销”栏的“批准文号”栏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注销的文件文号, “批准机关”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名称。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6、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 “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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