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 知保政函2015 60 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2015 年 7 月 29 日- 2 -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激发城区发展活力,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指导意见(冀政2014 6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市委十届八次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服务群众、激发活力为核心,
2、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机制为重点,合理扩大城区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城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权责明晰、分工合理、决策科学、运转高效、富有活力的城区经济运行机制,促进城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简政放权,由城区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尽可能下放给城区,切实做到放权、让权,严格控制留权、收权,同类事项能同步下放的则同步下放。(二)坚持积极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到依法放权,规范管理,确保上下衔接、政令畅通。同时,坚持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有所突破。(三)坚持权力公开。对下放到城区的经济管理权限,通过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
3、受社会监督。(四)坚持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实行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做到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办理,建立重大项目- 3 -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三、主要内容此次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重点,是下放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审批权限。凡是国家没有明确必须由市级管理的,凡是不涉及由市统一布局、配置资源、跨城区协调、平衡建设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结合现行管理体制和实际情况,把能下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城区(详见附件)。在下放项目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同步下放与项目审批事项直接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权限。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及莲池区、竞秀区政府要将这项工作列
4、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二)确保放权到位。权力事项下放后,委托实施的,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范围和各级职责,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的手续办理等事宜;放权部门不得继续行使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行使已下放的权限,不得自行调整或者收回已下放事项。建立健全垂直管理部门与所在城区的工作衔接机制。(三)合理调整机构编制和相关经费。市编委办要指导莲池区、竞秀区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按照“严 控 总量、 盘活存量、增减平衡、分 级负责” 的原则,在各区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5、内,科学合理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保职责有人接、工作不断档,防止出现人员和机构膨胀。市财政局要- 4 -按照放权后城区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拨付相关经费。(四)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下放到城区的经济管理权限要做到放权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实现放、管的协调统一。市直有关部门要编印权限下放工作指导手册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科学完善的考评办法和权责清晰的行政问责机制。(五)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莲池区、竞秀区政府要建立简政放权的承接机制,与市级同步梳理承接下放的管理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莲池区、竞秀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所有审批和服务事项要尽可能实现网上运行,推进跨部门、跨层级的
6、统一互联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建设,确保市、区两级的政务服务数据完整对接、信息共享。对需要报市级办理的事项,建立市、区联合会审机制,切实提高办事效率。附件:向城区下放与项目审批有关的经济管理权限目录- 5 -向城区下放与项目审批有关的经济管理权限目录权限类别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 定 依 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 注1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第三部分第(四)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 项)”中第
7、 7 项。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含政府统借统还和担保的国外贷款投资项目2 河 北 省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内 ,除 国 家 、 省 明 确 规 定 由 社 区 市 核 准 和 需 设区 市 平 衡 建 设 条 件 外 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第 二 部 分 第 ( 一 ) 条 、 第 ( 二 ) 条; 2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国发201347 号);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 号)。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 不含外商投资项目3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
8、项目目录外,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第 二 部 分 第 ( 一 ) 条 、 第 ( 三 ) 条; 2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国发201347 号);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 号)。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 不含外商投资项目4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中 有 中 方 控 股( 含 相 对 控 股 ) 要 求 的 , 除 跨 区 建 设 和 需设 区 市 平 衡 建 设 条 件 外 的 总 投 资 ( 含 增 资 )3 亿
9、美 元 以 下 鼓 励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1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国发201347 号);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号)。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管 理5按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实 行 非 核 准 制 管 理 的 , 除跨 区 建 设 和 需 设 区 市 平 衡 建 设 条 件 外 的 总投 资 ( 含 增 资 ) 3 亿 美 元 以 下 外 商 投 资 项目 备 案1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国发201347 号);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10、会令第 12号)。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 6 -权限类别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 定 依 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 注6除 国 家 、 省 明 确 规 定 和 需 设 区 市 平 衡 建 设 条件 外 的 区 审 批 、 核 准 、 备 案 的 投 资 项 目 节 能审 查1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项;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七)项、第(二十四)项。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合并办理7区审核、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河北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11、;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9 号)第八条。直接下放 区发展改革部门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合并办理8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及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防火项目)初步设计、营造林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方案审批1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2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直接下放区林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管理9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公路、港口、航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
12、院令第 293 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 项)”中第 7项。直接下放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 立 、1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专项规定由国家、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七条;3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十条;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11 号,2014 年修改)第
13、六条;5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1 号,2014 年修改)委托下放 区商务部门国家规定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权限类别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 定 依 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 注变更审批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第 6 号,2014年修改)第六条。11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发布,第588 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直接下放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批准之外的建设项目仍按原程序办理12区辖区内的土地转用征收组卷报批前期工作1
1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直接下放 区国土资源分局 已在区国土资源分局1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拟定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用途审核土地登记初审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发布,第 588 号修改)第六条;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直接下放区国土资源分局已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用地管理14 区批准的建设项目划拨使用国有土地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发布,第 588 号修改)
15、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下放 区国土资源分局15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4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 号发布,第 507 号修改)第七条。直接下放 区环境保护局已在区环境保护分局或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管理16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2水污染防治实施
16、细则(国务院令第 284 号)第五条;3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5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直接下放 区环境保护局已在区环境保护分局或环境保护局- 8 -权限类别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 定 依 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 注条。17除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控制污染源单位之外的排污许可证核发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2.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284 号)第四条、第十条;3.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直接下放 区环境保护局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同意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求。18 向大气排放可燃气体许可审批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直
17、接下放 区环境保护局已在区环境保护分局或环境保护局建设管理 19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含建设项目覆盖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备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国家规定设区市可以委托下一级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看、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国家规定设区市可以委托下一级实施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工程征收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批准,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审核,临时占用草原批准,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核)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矿产资
18、源法第三十三条;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4.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第五条;5.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6.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7.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8.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发布,第 588 号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9.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第(十九)项;12.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第(六)项;1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19、五条;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发布,第 645 号修改)第六条、第直接下放,或者委托下放区政府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或同意的事项(含前置条件、前置审核),依照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联合审批制度、程序办理。- 9 -权限类别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 定 依 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 注十二条;15.森林法第十八条;16.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发布,第 588 号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17.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20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含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
20、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家规定设区市可以委托下一级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时应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2.港口法第十七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六条、第十二条;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0 号)第十一条;6.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发布,第 588 号
21、修改)第十一条;7.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8.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9.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直接下放、委托下放、或者市、区联合区政府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或同意的事项(含前置条件、前置审核),依照各市政府规定的联合审批制度、程序办理。建设管理21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备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国家规定设区市可以委托下一级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城市环境卫生设
22、施的竣工验收,区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3.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条;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 16 号)第五条;6.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9.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五条;10.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直接下放,或者委托下放区政
23、府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按法律法规规定需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或流域机构验收的项目于工程,从其规定,并依照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联合审批制度、程序办理。- 10 -权限类别序号 放权项目名称及内容 设 定 依 据 放权方式 实施机关 备 注地位之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及省财政专项资金中除省有关部门管理外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和营造林项目竣工验收,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1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四条;1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1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发布,第 588号修改)第十六
24、条;15.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6.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第四条、第四十七条;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直接下放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1.建筑法第七条;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条。 直接下放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4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措施)备案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十三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第 91 号修改)第四条;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25、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条。直接下放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管理2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1.消防法第 四 条 、 第 十 条 、 第 十 一 条 、 第 十 三 条; 2.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发布,第 119 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4.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和备案抽查工作管辖权限的通知(冀公(消)201443 号)。直接下放 区公安分局1500以下的下放到区审批,1500以上的由市本级审批。城市管理 26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批准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之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直接下放,或者按区域、地段分别由市、区管理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