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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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规范管理学校自然科学科技项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经费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科技项目的管理以及全校科技项目的归口统计工作。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和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学校在岗科技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的备案和统计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科技项目的管理。其它需在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和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项目可比照本办法管理。第二章 项目分类第四条 按项目性质,学校将科技项目分为横向科技项目和纵向科技项目两类管理。纵向科技项目,是指学校承担的

2、列入国家、地方及行业管理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和校内立项的科技项目。横向科技项目,是指学校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第五条 按立项来源和项目强度,学校将科技项目分为A、B、C、D、E 五类认定。第六条 A 类科技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或作为合作单位(技术2依托单位)承担的下列科技项目:(一)列入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相关科技发展计划,并且项目负责人(或校内子项负责人,下同)可支配经费达 40 万元及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或可支配经费达 50 万元及以上的其它类型科技项目。(二)列入国家自然基金委科技发展计划的面上项目、重点项目

3、、重大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等可支配经费达 15 万元及以上科技项目。(三)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 80 万元及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或可支配经费达 100 万元及以上的其它科技项目。可支配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有权审批使用的下列经费:(下同)(一)相关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经费;(二)本项目其它已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校外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约定应是双方共享或独有,否则不作为此类项目认定。第七条 B 类科技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或作为合作单位(技术依托单位)承担的下列项目:(一)列入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相关科技发展计划并且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 40 万元以下的国

4、际合作项目或可支配经费 50 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二)列入国家自然基金委资助计划的除第六条第二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它科技项目。(三)列入国家其它部委、各省市相关科技发展计划,或中国地质3调查局和中石化等行业集团公司相关科技发展计划,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军工科技项目,并且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 3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三)学校牵头承担的吉林省科技厅重大、重点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人才资助项目基金项目。(四)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 30 万元及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或可支配经费达 40 万元及以上的其它科技项目。第八条 C 类科技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或作为合作单位(技术依托单位)承担的下列项目

5、:(一)列入国家其它部委、各省市相关科技发展计划,或中国地质调查局和中石化等行业集团公司相关科技发展计划,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军工科技项目,并且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 30 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二)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 20 万元及以上的其它科技项目。第九条 D 类科技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或作为合作单位(技术依托单位)承担的、项目负责人有可支配经费的非 A、B、C 类科技项目。第十条 E 类科技项目,是指 A、B、C、D 类之外的其它科技项目。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与申报第十一条 学校科技人员可按照纵向科技项目的立项要求提出项4目申请或项目建议,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非学

6、校牵头申报的科技项目,在申报前项目牵头单位与学校必须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须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认真组织跨单位、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积极承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纵向科技项目。第十三条 对于只涉及单一学科专业的横向科技项目,校内有关单位得到信息后可直接组织科技人员同企业联系洽谈。对于跨专业、需多学科合作的横向科技项目,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需要积极组织有关科技人员同企业洽谈,确保项目的顺利争取。第十四条 横向科技项目洽谈成功后,应按照国家科技部统一监制的标准技术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类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

7、性质商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后选择,原则上标准合同文本所列的条款均需填写,如有更多内容需列入合同,则可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补充列明。 合同的审查采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两级审查制。项目负责人首先应将填写好的合同文本提交所在单位审查,然后持合同文本和审批表到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由相应分管人员审查后方可加盖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未经学校书面授权,校内单位不得私自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相应的合同责任由其自身承担。第四章 项目实施5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的实施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于学校承担的每个科技项目,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约定确认一名项目负责人。本办法另有规定的

8、除外。第十六条 纵向科技项目经批准立项或横向科技项目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要求组织实施,全面履约。校内相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科技项目按计划完成。第十七条 各类科技项目的经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其使用按照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的第一批经费到位前将正式有效的任务书(合同、协议)一份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无关人员不得借阅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文本。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的任务书(合同、协议)内容不得任意变更。如因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不能履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商定解

9、决办法。因不可抗力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确需终止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纵向科技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终止。横向科技项目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研究,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6项目进展情况并进行中期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科技项目实施取得的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果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研究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研究人员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

10、门审批。在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规定的完成日期前六个月内,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此类申请。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技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报告,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不得影响科技项目在学校的正常实施。第二十四条 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 5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可以分成若干有相对独立研究内容的子项目。每个子项目设负责人一名。每设立一个子项目,总项目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相应扣减不少于20 万元的额度。扣减额由总项目负责人与子项目负责人具

11、体约定,并认定为子项目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子项目的设立,须由总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 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批。7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 3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可以设第二负责人。设立项目第二负责人后,项目总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相应扣减不少于 10 万元的额度。扣减额由项目总负责人与第二负责人具体约定,并认定为项目第二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项目第二负责人的设立,须由项目总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技项目信息的统计及运用,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数据为准。第五章

12、 项目结题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性质或合同约定,科技项目可以采取验收或鉴定等形式结题。采取验收形式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委托方出具的有效验收报告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后即视为结题。采取鉴定形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催告后一个月内,应结题而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仍未提出合理书面说明的,该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任务书(合同、协议)、 结题文件等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第二十九条 已结题科技项目的项目组研究人员以项目结题文件8所载名单为准。结题文件所载研究人员名单,应与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最后一次备案登记的名单一致。第三十条 横向科技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继续组织做好合同约定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催办结清项目委托方未付经费。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对拖期科技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开展的有关工作中不得将其作为科技项目认定。拖期科技项目是指未能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约定如期完成,并且在顺延的三个月内还未结题的科技项目。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 年公布实施的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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