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服装学院 2016 年 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 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 主管部门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有关规定,结合 学 校 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 学校 国标 代码 : 10012 第三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位于 北京市朝阳区樱花 园 东街甲 2 号 ; 芍药居校区 位于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 1 号 ; 北校区 位于 北京市昌平区 北 七家镇漕碾村西 。 第四条 学校是 我国第 一所 以服装命名 、 艺工 融合 为办学 特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
2、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层次 人才。 普通 本科 层次 招生类别 包括 :艺术类、文史类、理工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 立 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 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 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 学科发展等因素, 编制 年度招生计划 。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3、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文理兼招 ; 文史类、理工类 专业 编制 分省 招生 计划。 第 十 条 按教育部要求, 学校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 1%的 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 第 四 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 。 第 十二 条 学校各专业 录取 的体检标准 以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
4、010 2 号) 为依据, 具体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 北京服装学院招生体检标准 。 第十三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 五 章 录取 原 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 第 十五 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 120%以内 。 第 十六 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 计算文化考试分数线 时计入总分, 计算综合成绩 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
5、十七条 ,根据 文史、理工类专业进档考生 的 成绩和专业志愿 , 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及录取。 对于 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 录取 到招生计划未 满 的专业; 对于 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 专业 调剂的考生, 予以 退档。如果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商务英语专业依次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其它 文史类专业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其它 理工类专业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 语种 考生, 且要求 考生 高考外 语 科目 成绩不 得
6、低于 90 分( 150 分制) 。 学 校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 第十九条 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选测科目除须选择物理外,另一选测 科目不做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 2B 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 4C 及以上。如果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如各科目成绩仍相同则按照选测、必测科目等级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 关于做好 2016 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的精神 。 考生须 取得 省级 艺术类专业 统考 本科 专业合格证 ( 省统考未涉
7、及到的专业除外)及我校 专业考试合格证 , 美术类专业考生 文化 考试 总 成绩 在 达到我校划定分数线 的基础上 ,且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 60 分( 150 分制), 按照综合成绩从高 分 到低 分 择优录取, 如果综合成绩相等,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总成绩高的考生; 表演专业 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在达到生源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 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 分 到低 分 择优录取 ,如果专业考试成绩相等,优先录取文化折算成绩高的考生 。具体录取规则详见北京服装学院 2016 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香港免试生、北京市 “双培计划” 和 “外
8、培计划” 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 、 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二 条 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 如 有特殊要求, 学 校 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六 章 其他 第二十 三 条 按照 目前 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 发改委的 规定 , 新生学费收取标准 如下: 专业名称(层次:本科) 学费 (元 ) 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广告学、传播学 4200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应用化学、工业设计、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 4600 商务英语 5000 服装与服饰设计、表演、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摄影、动画、数字媒体艺术、绘画、
9、雕塑、公共艺术 10000 第二十四条 住宿情况 表 演专业学生在校本部 住宿、 就读 。 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与服饰设计、传播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应用化学、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摄影、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工业设计、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绘画、雕塑、公共艺术 专业的学生 第一学年 在北校区住宿、就读; 第二学年 开始 后在校本部住宿、就读,其中 户籍所在地 为北京市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 、海淀区 、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学生原则上学校不提供住宿,给予 每人每学年 1600 元的 交通补贴 ,确有住宿困难者,可按程序提出住宿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提供住宿 。 国际经济
10、与 贸易、会计学、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广告学、 视觉传达设计 ( 时尚广告设计实验班 ) 、 商务英语专业 的 学生 第 一、二 学年 在北校区 住宿、就读; 第三学年开始 后 在芍药居校区 住宿、 就读 ,其中 户籍所在地 为北京市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 、海淀区 、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学生原则上学校不提供住宿,给予 每人每学年 1600 元的 交通补贴, 确有住宿困难者,可按程序提出住宿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提供住宿。 第二十 五 条 学校设有 多项 奖学金, 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资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 成学业 。 第
11、二十 六 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 第七 章 附则 第二十 七 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樱花 园 东 街 甲 2 号 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100029 咨询电话: 010-64288364 或 010-64288375 传真 电话: 010-64210494 学校 网址: http:/ 招生网址: http:/ 电 子邮箱: 微信公众号:北服本科招生 第二十 八 条 本 章程 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 九 条 本 章程 由 北京服装学院 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