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 假 , 是 指 劳 动 者 因 疾 病 或 非 因 工 受 伤 , 企 业 批 准 停 止 工 作 进 行 治 病休 息 的 期 间 。 不 少 企 业 错 误 地 认 为 , 劳 动 者 生 病 没 有 为 企 业 提 供 劳 动 , 因此 企 业 就 可 以 不 必 支 付 任 何 报 酬 。 其 实 , 劳 动 者 在 治 疗 期 间 , 不 仅 可 以 享受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 而 且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按 照 法 定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病 假 工 资 。由 于 病 假 工 资 的 支 付 而 发 生 的 劳 动 争 议 时
2、常 见 诸 报 端 。(一 )病 假 工 资 计 算 标 准 :病 假 工 资 的 计 算 , 首 先 要 确 定 两 个 变 量 , 一 是 病 假 工 资 的 计 算 基 数 ,二 是 病 假 工 资 的 计 算 系 数 。1.病 假 工 资 的 基 数 按 照 以 下 三 个 原 则 确 定 :(1)劳 动 合 同 有 约 定 的 , 按 不 低 于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劳 动 者 本 人 所 在 岗 位(职 位 )相 对 应 的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 集 体 合 同 (工 资 集 体 协 议 )确 定 的 标 准 高于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按 集 体
3、合 同 (工 资 集 体 协 议 )标 准 确 定 。(2)劳 动 合 同 、 集 体 合 同 均 未 约 定 的 , 可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代 表 通 过 工资 集 体 协 商 确 定 , 协 商 结 果 应 签 订 工 资 集 体 协 议 。(3)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无 任 何 约 定 的 , 假 期 工 资 的 计 算 基 数 统 一 按 劳 动者 本 人 所 在 岗 位 (职 位 )正 常 出 勤 的 月 工 资 的 70%确 定 。此 外 , 按 以 上 三 个 原 则 计 算 的 假 期 工 资 基 数 均 不 得 低 于 本 市 规 定 的 最低 工 资
4、 标 准2.计 算 系 数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1)职 工 疾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连 续 休 假 在 6 个 月 以 内 的 , 企 业 应 按 下 列标 准 支 付 疾 病 休 假 工 资 : 连 续 工 龄 不 满 2 年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60%计 发 ; 连 续 工 龄 满 2 年 不 满 4 年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70%计 发 ; 连 续 工 龄 满 4 年 不 满 6 年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80%计 发 ; 连 续 工 龄 满 6 年 不 满 8 年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90%计 发 ; 连 续 工 龄 满
5、 8 年 及 以 上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100%计 发 。(2)职 工 疾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连 续 休 假 超 过 6 个 月 的 , 由 企 业 支 付 疾 病救 济 费 : 连 续 工 龄 不 满 1 年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40%计 发 ; 连 续 工 龄 满 1 年 不 满 3 年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50%计 发 ; 连 续 工 龄 满 3 年 及 以 上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60%计 发 。病 假 工 资 的 计 算 基 数 和 计 算 系 数 确 定 后 , 便 可 计 算 出 病 假 工 资 的 数 额 。病 假 工
6、 资 =(计 算 基 数 /21.75)计 算 系 数 病 假 天 数 。(二 )病 假 工 资 的 保 底 和 封 顶 标 准关 于 病 假 待 遇 , 有 两 点 需 要 注 意 , 也 即 病 假 工 资 的 保 底 标 准 和 封顶 标 准 。1.病 假 工 资 的 保 底 标 准 -强 制 性 标 准根 据 上 海 市 劳 动 局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职 工 疾 病 休 假 管 理 保 障 职 工 疾病 休 假 期 间 生 活 的 通 知 及 上 海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本 市 企 业 职工 疾 病 休 假 工 资 或 疾 病 救 济 费 最 低 标 准
7、的 通 知 的 相 关 规 定 , 每 月 职 工疾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休 假 待 遇 低 于 本 企 业 月 平 均 工 资 40%的 , 应 补 足 到本 企 业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0%, 但 不 得 高 于 本 人 原 工 资 水 平 、 不 得 高 于 本 市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 企 业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0%低 于 当 年 本 市 企 业 职 工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 应 补 足 到 当 年 本 市 企 业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企 业 职 工 疾 病 休 假 工 资 或 疾 病 救 济 费 最 低
8、标 准 不 包 括 应 由 职 工 缴 交 的 养 老 、医 疗 、 失 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在 本 案 中 , 单 位 的 违 法 之 处 在 于 向 小 李 支 付 的 病 假 工 资 低 于 法 定标 准 , 即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 单 位 的 正 确 做 法 是 向 其 支 付 的 工 资 在 扣除 个 人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后 仍 不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80%。2.病 假 工 资 的 封 顶 标 准 -非 强 制 性 标 准根 据 上 海 市 劳 动 局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职 工 疾
9、病 休 假 管 理 保 障 职 工 疾 病休 假 期 间 生 活 的 通 知 (沪 劳 保 发 199583 号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 职 工 疾 病 或非 因 工 负 伤 待 遇 高 于 本 市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 可 按 本 市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资 计 发 。因 此 , 打 个 比 方 , 如 果 某 员 工 的 收 入 比 较 高 , 每 月 10000 元 ,而 按 照 法 定 标 准 计 算 出 来 的 病 假 工 资 是 6000 元 /月 , 高 于 上 海 市 上 年 度月 平 均 工 资 , 则 可 以 按 照 上 年 度 月 平 均 工
10、 资 计 发 , 即 每 月 发 放 3292 元 ,而 非 6000 元 。一 、 关 于 病 假 工 资 典 型 案 例2005 年 小 李 通 过 朋 友 介 绍 进 入 本 市 一 家 私 营 企 业 从 事 办 公 室 内勤 工 作 , 企 业 与 小 李 签 订 了 为 期 3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 约 定 6 个 月 为 试 用期 , 试 用 期 间 每 月 工 资 为 1000 元 , 期 满 后 每 月 工 资 为 1400 元 , 并 根据 每 月 工 作 业 绩 的 考 核 情 况 再 给 予 奖 金 。 由 于 小 李 工 作 勤 奋 , 老 总 很 赞 赏 ,试
11、 用 期 3 个 月 后 即 给 小 李 调 整 了 工 资 。2008 年 2 月 初 , 小 李 经 诊 断 患 有 慢 性 疾 病 , 医 生 建 议 卧 床 休 息 。于 是 , 小 李 请 病 假 在 家 休 养 。 但 小 李 没 有 想 到 , 自 己 在 病 休 假 期 间 , 企 业只 发 给 他 病 假 工 资 550 元 , 并 且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也 包 含 在 这 550元 中 。 小 李 多 次 要 求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支 付 病 假 工 资 及 承 担 应 缴 纳 的 社 会保 险 费 , 企 业 不 予 理 睬 。 无 奈 ,
12、 小 李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了 劳 动 仲裁 。双 方 观 点 :小 李 认 为 , 按 照 上 海 市 有 关 规 定 , 职 工 疾 病 休 假 期 间 的 病 假 工 资不 得 低 于 当 年 本 市 企 业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 并 且 企 业 支 付 疾 病 休假 工 资 最 低 标 准 不 包 括 应 由 职 工 缴 交 的 养 老 、 医 疗 、 失 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积 金 。 现 在 单 位 仅 支 付 550 元 , 还 要 其 承 担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因 此 , 要 求 企 业
13、 支 付 病 假 工 资 的 差 额 及 承 担 本 人 应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单 位 抗 辩 时 认 为 , 小 李 病 假 休 息 , 没 有 为 企 业 创 造 财 富 , 现 在 企业 每 月 发 给 他 500 多 元 已 经 蛮 好 了 , 怎 能 还 要 求 企 业 承 担 他 的 社 会 保 险费 ?不 同 意 小 李 提 出 的 要 求 , 也 希 望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要 支 持 小 李 的 请 求 。三 、 裁 判 结 果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经 过 审 理 后 认 为 , 小 李 因 病 在 家 休 息 , 企 业 发 给小 李 病 假 工 资
14、550 元 , 与 本 市 有 关 企 业 职 工 疾 病 休 假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当 年本 市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的 规 定 相 悖 , 应 当 予 以 纠 正 。 企 业 应 该 按照 本 市 有 关 企 业 职 工 疾 病 休 假 工 资 的 标 准 支 付 少 发 给 小 李 病 假 工 资 的 差 额 ,并 且 还 要 承 担 小 李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四 、 案 例 评 析本 案 是 一 起 由 于 病 假 工 资 的 支 付 引 发 的 典 型 案 例 , 本 案 主 要 涉 及病 假 工 资 如 何 计 算 , 病 假
15、 工 资 的 保 底 封 顶 标 准 两 大 法 律 问 题 , 另 外 , 患 病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病 假 工 资 与 因 工 负 伤 或 患 职 业 病 的 停 工 留 薪 待 遇 的 区 别 ,也 值 得 注 意 。2018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很 多 劳 动 者 都 有 这 样 的 疑 问 : 病 假 有 工 资 吗 ? 病 假 工 资 是 怎 么 计 算 的 ?请 长 病 假 和 短 病 假 工 资 计 算 是 不 是 一 样 的 ? 劳 动 法 病 假 工 资 规 定 是 怎 样的 ?劳 动 法 病 假 工 资 规 定 :1、 职 工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治 疗
16、 期 间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间 内 由 企 业 按 有关 规 定 支 付 其 病 假 工 资 或 疾 病 救 济 费 , 病 假 工 资 或 疾 病 救 济 费 可 以 低 于 当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 但 不 能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2、 除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劳 动 者 在 医 疗 期 、 孕 期 、 产 期和 哺 乳 期 内 , 劳 动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时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自 动 延 续 至 医 疗 期
17、、 孕 期 、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期 满 为 止 。3、 请 长 病 假 的 职 工 在 医 疗 期 满 后 ,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的 , 可 以 继 续 履 行 劳动 合 同 ;医 疗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由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参 照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程 度 鉴 定 标 准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定 。 被 鉴 定 为 一 至 四 级 的 , 应 当 退 出 劳 动 岗 位 ,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办 理 因 病或 非 因 工 负 伤 退 休 退 职 手
18、 续 , 享 受 相 应 的 退 休 退 职 待 遇 ;被 鉴 定 为 五 至十 级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并 按 规 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和 医 疗补 助 费 。4、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中 的 “最 低 工 资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内 履 行 了 正 常 劳 动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支 付 的 最 低 劳 动 报 酬 。 最低 工 资 不 包 括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资 报 酬 ,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的 住 房 和 用 人 单位 支 付 的 伙 食
19、 补 贴 , 中 班 、 夜 班 、 高 温 、 低 温 、 井 下 、 有 毒 、 有 害 等 特 殊工 作 环 境 和 劳 动 条 件 下 的 津 贴 ,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社 会 保 险 福利 。5、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不 能 从 事 原 工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按 其 在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发 给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20、 偿 金 ,同 时 还 应 发 给 不 低 于 六 个 月 工 资 的 医 疗 补 助 费 。 患 重 病 和 绝 症 的 还 应 增 加医 疗 补 助 费 , 患 重 病 的 增 加 部 分 不 低 于 医 疗 补 助 费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 患 绝 症的 增 加 部 分 不 低 于 医 疗 补 助 费 的 百 分 之 百 。劳 动 法 病 假 工 资 规 定 短 期 病 假 工 资 计 算 基 数 :根 据 上 海 市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病 假 工 资 的 计 算 基数 按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一 )劳 动 合 同 有 约 定 的 ,
21、按 不 低 于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劳 动 者 本 人 所 在 岗位 (职 位 )相 对 应 的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 集 体 合 同 (工 资 集 体 协 议 )确 定 的 标 准高 于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按 集 体 合 同 (工 资 集 体 协 议 )标 准 确 定 。(二 )劳 动 合 同 、 集 体 合 同 均 未 约 定 的 , 可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代 表 通 过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确 定 , 协 商 结 果 应 签 订 工 资 集 体 协 议 。(三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无 任 何 约 定 的 , 病 假 工 资
22、 的 计 算 基 数 统 一 按 劳动 者 本 人 所 在 岗 位 (职 位 )正 常 出 勤 的 月 工 资 的 70%确 定 。按 以 上 原 则 计 算 的 病 假 工 资 基 数 , 均 不 得 低 于 本 市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准 。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劳 动 法 病 假 工 资 规 定 病 假 工 资 计 算 公 式 :月 病 假 工 资 =病 假 工 资 的 计 算 基 数 相 应 的 病 假 工 资 的 计 算 系 数日 病 假 工 资 =病 假 工 资 的 计 算 基 数 当 月 计 薪 日 相 应 的 病 假 工 资
23、的计 算 系 数2018 企业职工病假待遇 规定 企 业 职 工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规 定 第 四 条 职 工 患 病 , 医疗 期 内 停 工 治 疗 在 6 个 月 以 内 的 , 其 病 假 工 资 按 以 下 办 法 计 发 :( 一 ) 连 续 工 龄 不 满 10 年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70%发 给 ;( 二 ) 连 续 工 龄 满 10 年 不 满 20 年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80%发 给 ;( 三 ) 连 续 工 龄 满 20 年 不 满 30 年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90%发 给 ;( 四 ) 连 续 工 龄
24、满 30 年 及 其 以 上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95%发 给 。经 济 效 益 好 的 企 业 , 可 在 上 述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上 浮 5%。 经 济 效 益 差 ,难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的 企 业 , 经 本 企 业 职 工 大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可 以 适 当 下 浮 。 下 浮 的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各 个 档 次 标 准 的 5%。 如 情 况 特殊 超 过 5%的 , 应 报 所 在 区 县 ( 自 治 县 、 市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批 准 。第 五 条 职 工 患 病 , 医
25、疗 期 内 停 工 治 疗 在 6 个 月 以 上 的 , 其 病 假 工资 按 以 下 办 法 计 发 :( 一 ) 连 续 工 龄 不 满 10 年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60%发 给 ;( 二 ) 连 续 工 龄 满 10 年 不 满 20 年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65%发 给 ;( 三 ) 连 续 工 龄 满 20 年 及 其 以 上 的 ,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70%发 给 。第 六 条 原 系 全 国 劳 动 模 范 、 省 ( 部 ) 级 劳 动 模 范 以 及 部 队 军 以 上 单位 曾 授 予 战 斗 英 雄 或 曾 荣 立 一 等 功 并 一 直
26、 保 持 其 荣 誉 的 职 工 , 在 病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第 七 条 职 工 患 病 , 在 医 疗 期 内 停 工 治 疗 期 间 , 每 月 领 取 的 病 假 工 资不 得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第 八 条 职 工 患 病 , 医 疗 期 满 或 在 医 疗 期 内 医 疗 终 结 不 能 恢 复 工 作 的 ,经 县 以 上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 属 于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作 退 休 、 退 职 或 一 次 性 处 理 ; 属 于 大 部 分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27、能 力 的 , 医 疗期 满 后 , 企 业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和 医 疗补 助 费 。第 九 条 凡 弄 虚 作 假 , 开 假 证 明 病 休 的 , 一 经 查 实 , 按 旷 工 处 理 。二 、 职 工 病 假 工 资 怎 么 计 算 ?根 据 劳 动 部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若 干 问 题 的意 见 第 59 条 规 定 : “职 工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治 疗 期 间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期 间 内 由 企 业 按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其 病 假
28、 工 资 或 疾 病 救 济 费 , 病 假 工 资 或 疾 病救 济 费 可 以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 但 不 能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80%。 ”根 据 劳 动 部 关 于 职 工 全 年 月 平 均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资 折 算 问 题 的 通 知 中 的 规 定 , 职 工 全 年 月 平 均 工 作 天 数 和 工 作 时 间 分 别 调 整 为 0。 9 天 和67。 4 小 时 , 可 以 照 此 折 算 出 员 工 日 平 均 工 资 。由 上 文 可 知 , 病 假 工 资 的 发 放 并 不 是 统 一 的 , 而 是 要 看 员 工 在 公 司 工作 的 时 间 来 定 的 , 员 工 的 工 龄 越 高 , 请 病 假 后 拿 到 的 病 假 工 资 就 越 高 。 一般 工 龄 不 超 过 10 年 的 情 况 , 病 假 工 资 按 本 人 工 资 70%发 放 , 若 工 龄 超过 10 年 的 , 发 放 比 例 就 越 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