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勘察设计测绘场不良信息记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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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北京市勘察设计测绘市场不良信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 单位 、设计 单位 、 测绘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注册执业人员市场活动,实现对工程勘察 、 设计 、测绘 市场的动态监管, 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根据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等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记录信息是指建设工程勘察 单位 、设计 单位 、 测绘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行政处罚、通报及不良行为 记录 等信息。 第三条 北京市勘察设 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 市

2、勘设测管办 ” )负责不良信息的记录、审核、汇总、发布等 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科 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 其他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相关不良信息的收集、移送等工作。科室之间应协调配合,形成工作联动机制。 第二章 不良记录信息数据库 - 2 - 第四条 市场监 督 科负责在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不良记录信息数据库,实现不良信息的记录、共享、警示管理的智能化。 第五条 经确认的不良记录信息,由市场监督科负责记录、汇总,由信息化工作小组录入不良记录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不良信息 的移送 第六条 各相关科室发现不良行为线索时,须填写不良行为信息移送单,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交办公室

3、制作文件流转表,由主任、主管主任签署意见后,转 市场监 督 科 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将信息移送其他相关科室 。 第七条 资质管理科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进行移送: (一)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五)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 3 - 予其他好 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六)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

4、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八) 未按有关注册执 业 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 下 拉勘察设计单位 执 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 (九) 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单位 。 第八条 招投标管理科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进行移送: (一)相互串通投 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 (四)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五)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4 - 第九条 质量管理科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进行移送: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3.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 5.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规定事项,改变批准的图纸、文件的; 6.发现勘

6、察、设计文件存在严重缺陷,造成建筑物影响居民或单位使用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3.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 的 ; 4.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5.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6.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7.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 5 - 8.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9.不遵守审查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7、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预审意见; 10.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隐瞒或拖延不报的; 11.违反施工图审查程序的; 12.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经技术性抽审审查不合格的; 13.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 第十条 注册管理科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进行移送: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 (三)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或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接设计任务的。 第十一条 测

8、绘管理科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进行移送 : (一) 未 按规定及时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的; - 6 - (二) 在测绘产品质量检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 (三) 在办理信访、举报工作中 ,经查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未履行国家、本市有关 法律、 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要求的; (六)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或超越本单位测绘资质等级承揽测绘业务的; (七)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承揽测绘业务的; (八)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业务的; (九)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测绘业务的; (十)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测绘业务的; (十一 )将承揽

9、的测绘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十二条 其它 科室发现以上行为, 也 应向办公室 进行 移送。 第四章 不良信息的认定、使用 第 十 三 条 市场监督科接到移送的不良行为线索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各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必要时提请主- 7 - 管主任、主任,联合相关科室成立调查组,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 第十四 条 市场监督科将调查结果报主管主任审核后,报市勘设测管办主任办公会批准,应由市规划委主管领导审批的,须上报批准。经批准确认的不良记录录入不良记录信息数据库,在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第 十 五 条 市场监督科将文件流转表复印件转交办公室 , 案件卷宗材料由市

10、场监督科整理、归档 ,并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信息系统将调查结果转办公室,由办公室转送移送科室。 第十 六 条 各科室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表彰评优等工作应当查询不良记录信息数据库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不良记录信息的公布 第十 七 条 市勘设测管办依据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及网站信息发布申请表,经市规划委主管主任签发后转委科技信息处在市规划委网站进行公布, 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 。 第 十八 条 公布期满后,市勘设测管办 告知 委科技信息处撤销公布内容。 - 8 - 第十 九 条 市勘设测管 办市场监督 科 负责审查、验收被公布单位的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被公布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委主管主任批准后 ,可缩短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六章 责任 第 二 十条 不良记录信息是勘察、设计、测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人员发现不良信息线索必须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一 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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