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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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铜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2009】32 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 号)及铜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铜政规【2010】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是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参保人缴纳保险费、领取保险待遇、新农保基金收支管理、领取养老金人员生存状况的稽核,防止和纠正拒缴、欠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虚报冒领保险待遇行为,保证新

2、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常运行。稽核工作包括日常稽核、专案稽核。日常稽核是针对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支付等进行的常规稽核;专案稽核是针对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严重违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的专门稽核。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及镇政府应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的内部统筹协调机构和联系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稽核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第二章 稽核内容第四条:对参保人员下列情况进行稽核:(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二)被稽核对象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3、欠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情况;(三)领取养老金人员的条件是否真实;享受免缴保险费的人员条件是否属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四)领 取 养 老 金 待 遇 人 员 的 生 存 状 况 稽 核 ;领 取 养 老 金 待遇 人 员 是 否 存 在 重 复 享 受 、虚 报 、冒 领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行 为 ;未及 时 上 报 或 故 意 隐 瞒 死 亡 信 息 骗 取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行 为 ;(五)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需要对参保人员稽核的其它情况。第五条: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列情况进行稽核:(一)未按规定

4、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三)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用等情况进行稽核;(四)其他违反铜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铜政办发 【2010】27 号)有关规定的情况。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村协理员对参保登记有关业务环节所需要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对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初步认证,深入村户,摸底调查参保人员和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的信息真实性。村协理员应及时掌握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生存状况,填写铜山区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生存状况统计表并在每月 5 日前上

5、报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第七条:镇财政所对镇、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上缴保险费是否足额及时、基金收支是否及时入帐、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养老金和退保金支付是否足额及时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稽核。第八条: 镇派出所在每月 5 日前将全镇上个月户籍注销人员信息通报给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填写铜山区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生存状况统计表并建立通报制度和工作台帐。第九条:镇民政办在每月 5 日前将全镇上个月死亡人员信息通报给镇劳动保障服务所, 填写 铜山区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生存状况统计表 并建立通报制度和工作台帐。第十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新农保领

6、取养老金人员的生存状况稽核信息,进一步核实信息真实性,在每月 10 日前将核实后的稽核信息上报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第十一条: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及时收集汇总各镇劳动保障服务所上报的稽核信息,严格审核后,在每月 15日前核减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及时停发相关人员的养老金,终止养老待遇关系,并通报财政局有关科室。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研究制订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建立稽核工作台账,开展稽核调研工作,及时发现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第十二条:镇政府切实加强稽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稽核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镇财政所、镇派出所、镇民政办、镇劳动保

7、障服务所和村协理员在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司其 职,各 负其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提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的各类信息,严防虚报、冒领和骗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指导下属单位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促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个人有权利举报参保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违规行为,对举报属实、避免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第十四条:区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有关部门实行年度考核,对工作认真,稽核信息及时准确的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五条:区农保经办机构发现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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