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荔城街市政道路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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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长风北路(新新公路-官湖河)市政道路工程(二期、三期工程)施工监理委 托 监 理 合 同合同编号:委托人: 广州南香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1第一部分 委托监理协议书广州南香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与 (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长风北路(新新公路-官湖河)市政道路工程(二期、三期工程)施工监理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

2、心区长风北路(新新公路-官湖河)市政道路工程(二期、三期工程)施工监理。2、工程地点: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3、工程规模: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长风北路(新新公路-官湖河)市政道路工程(二期、三期工程)项目建设道路为城市次干道。其中:二期工程道路全长约 580 米,双向 2 车道。三期工程道路全长约 580 米,双向 4 车道,中央绿化带宽 5 米,两边机动车道宽各 12 米,两边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宽各 5.5 米。 本工程工程费用暂定为 6310.238077 万元。4、委托内容:负责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保修

3、阶段(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全过程监理工作。5、合同价:中标监理费为 万元。6、监理工期: (1)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为止。(2)保修阶段相关服务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7、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的合格标准。二、监理服务范围2.1监理范围负责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全过程监

4、理工作。2.2 工程内容:委托管理的全部建设项目。2.3 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之日止(以后到日期为准)。三、监理报酬及其支付方式23.1监理报酬的计取3.1.1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现行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报酬:(1)本合同监理费总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即中标价)。(2)根据本工程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及相关收费标准,计算本工

5、程施工监理费暂定基准价为128.73万元。按此计算本工程监理费投标下浮率为:(1- 128.73)100%= %。说明:基准价计算依据为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本工程调整系数暂定为:专业系数为 1.0 ,高程调整系数为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0,最终以财政评审为准。(3)最终监理费的计算。最终监理费的服务费基准价不因施工单位结算价增加而调增;若施工单位结算价减少,服务费基准价按施工单位结算价作为计费基数及投标下浮率重新计算,并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定为准。3.1.2 各阶段监理报酬的比例:(1)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80%

6、,为 万元; (2)工程结算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15%,为 万元;(3)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5%,为 万元。3.1.3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范 围 内 , 监 理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附 加 工 作 和 额 外 工 作 的 监 理 报酬 。3.1.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3.1.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3.1.6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

7、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按双方约定进行调整。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除监理人的责任期相应延长及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的同时,委托方保留依据有关法律文件与延期造成的相关损失追究监理人责任的权利。3.1.7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3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3.1.8如在工程实施期间,除监理人原因外的任何原

8、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有所调整,委托人按双方协商向监理人支付相关费用。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3.2监理报酬的支付3.2.1监理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方可根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监理工作的情况办理监理报酬支付申请手续。3.2.3各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1)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应由其完成的各项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将根据合同中约定由监理人完成的监理服务进行考核后支付相应的监理报酬。(2)当监理人按合同条件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监理人或其保证人拒绝交纳的,委托人将从

9、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中直接扣除,扣除款项计入累计监理报酬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监理人不得有异议。3.2.3.1施工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费按施工承包人施工进度按月结算。工程竣工时支付至监理报酬的80%后,暂停支付。3.2.3.2工程结算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工程结算阶段的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收到本合同工程(含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的竣工结算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最终确认且竣工验收证书发出之日止。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且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长风北路(新新公路-官湖河)市政道路工程(二期、三期工程)施工监理整体竣工结算(含本合同结算)被政府主管部门

10、确认,监理人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委托人累计支付的监理报酬和应抵扣的违约金、赔偿金合计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 95%,留下本合同结算总价的 5%作为质量保修金。3.2.3.3 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若 在 质 保 期 内 , 监理人未 出 现 违 约 情 形 , 委托人应 在 质 保 期 满 一 年 后 , 收 到 监理人的 款 项 申 请 手续 后 30天 内 将 质 量 保 修 金 无 息 退 回 给 监理人。43.2.4本合同监理服务费经甲、乙双方结算确认并支付后,若发现监理服务费超付的,则监理人必须在14日内无条件退还给委托;若监理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服务费,除须继

11、续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的监理服务费外,还应每日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服务费2的违约金。3.2.5监理人在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报酬同时,应开具合法等额的发票给发包人。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遵守执行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试行),接受办法规定的相应奖惩。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本合同执行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六、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

12、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件;(4)标准条件;(5)投标文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二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九、其他约定事项与违约责任:9.1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证号: 。

13、 52、监理中所需一切检测仪器、仪表等监理工具由监理人负责;3、监理方须在保障监理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对于监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由监理方承担责任;4、委托人有权随机抽查监理工作,监理人须如实提供监理情况;5、在 合 同 期 内 或 合 同 终 止 后 , 未 征 得 有 关 方 同 意 , 不 得 泄 露 与 本 工 程 、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保 密 资料 ;6、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9.2违约责任1、监理人未按本合同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

14、由此造成委托人不能如期开展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全部损失;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监理或未及时向委托方反映施工情况的,又或因监理人工作失误,造成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或工程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3、委托人未按期付款,应按未付款金额每日1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当期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十、争议的解决委托人与监理人因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广州南香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增城区新塘镇香山大道2号 地址: 电话: 电话

15、: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6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7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标准条件。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标准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总 则1、根据监理规范和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长风北路(新新公路-官湖河)市政道路工程(二期、三期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委托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

16、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委托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监理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进行集中现场管理服务。4、全员培训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承诺按照工程推进的情况,不间断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5、为保证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长风北路(新新公路-官湖河)市政道路工程(二期、三期工程)施工监理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

17、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6、监理人承诺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合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职业健康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监理人或承包人。第一条 词语定义(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南香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3)“总监理工程师

18、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4)“承包人”指除委托管理单位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5)“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8(6)“专业监理工程师”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7)“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8)“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

19、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9)“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10)“工地例会”指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11)“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12)“工程计量”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13)“见证

20、”指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14)“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15)“巡视监理人员”指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16)“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17)“ 设 备 监 造 ”指 监 理 人 依 据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和 设 备 订 货 合 同 对 设 备 制 造 过 程 进 行 的 监 督 活动 。(18)“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

21、索取费用的活动。(19)“临时延期批准”是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0)“延期批准”指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21)“节点工期”指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或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2)“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

22、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件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9(23)“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1)“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以上的事故。2)“ 二 级 重 大 事 故 ”指 死 亡 10人 以 上 29人 以 下 或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达 100万 元 以 上 不 满 300万 元 的 事故 。3)“三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四

23、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24)“一般事故”指造成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事故,包括一般安全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25)“元”指人民币元。(26)“委托管理单位”指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监理人和技术督导单位等。(27)“保证人”指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4.11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人履约保函的机构。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5)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6)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7)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3.1监理服务工作内容3.1.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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