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丽雅达翻译事务所 编号:地 址:青岛市香港中路 6 号,世贸中心 A 座二楼 邮编:2660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市南二支行 帐 号:6222023803004797290电 话:0532-85910623 0532-80903611 传 真:0532-85919235E-mail: http:/协 议 书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乙方: 青岛市丽雅达翻译事务所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 6 号,世贸中心 A 座二楼 电话:0532-85910623联系人:刘经理为了更好地进行翻译事务合作,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全权同意委托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
2、甲方提供 译 服务。第二条:乙方负责甲方的翻译任务,并保质保量的完成,如对译文产生疑意,乙方可修改,但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第三条:上述翻译服务费用以中文 元/千字符(不计空格)计算,图片部分以每页码 计算。总金额: 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 50%作为定金,待翻译结束后即付清全款。第四条:上述翻译服务以电子文档为载体,或打印稿交付甲方,支付方式为翻译结束后交付甲方时即付余款。第五条:乙方只承译所译文件,版权所有人,或拥有所译文件翻译权的客户之委托,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所译内容达到有损于国家、公众利益,以致产生不良影响,及引起纠纷诉讼之目的。第六条:甲方拥有翻译稿件的使用权和对
3、外发布权,乙方在电脑中保留译文内容不超过用 天或按甲方要求删除译文,或按保密条款处理。第七条: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向外泄露翻译文稿之内容,不得将甲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转让,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或以保密协议约定为准。第八条:如遇特殊情况,双方需变动翻译服务的约定时间、内容、价格等因素,均需征得对方同意并许可。第九条:因协议的解释或执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出讼诉。第十条:本协议自签字盖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一式俩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 方: 乙 方: 青岛市丽雅达翻译事务所有权人签字: 有权人签字:年 月 日青岛市丽雅达翻译事务所 编号:地 址:青岛市香港中路 6 号,世贸中心 A 座二楼 邮编:2660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市南二支行 帐 号:6222023803004797290电 话:0532-85910623 0532-80903611 传 真:0532-85919235E-mail: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