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云南省 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 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2001 2017 - 2 - 不 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西畴县 行政区域 范围内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服务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 的 可以提出申请: ( 1) 申请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属合法、四邻无争议; ( 2) 申请登记宗地的相关资料齐全; ( 3) 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 其他材料; 3.不具备上述所列 情
2、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 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分则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8.1.2 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 局。 四、 审批条件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 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不一致的; ( 2)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不齐全、不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
3、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不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不符合要求的; ( 3)以出让方方式取得的,没有签订出让合同,没有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的;以划拨、作价入股、出租、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没有有权部门批准或者授权的; ( 4)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 (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已查封,权利人与被执行人不一致的; ( 6)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但没有缴清土地价款的;依法应当纳税的,但没有完税的; ( 7)本规范第四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二)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
4、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 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1) 申请变更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登记的; ( 2) 申请人不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3)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材料不齐全、无效的; ( 3)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实事不一致的;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齐全、规范的,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一致的; ( 5)申请登记事
5、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发生冲突的; - 3 - ( 6)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但没有缴清土地价款的;依法应当纳税的,但没有完税的; ( 7)本规范第 4 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6、予批准: (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不齐全的; ( 2) 申请转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不一致的; (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 (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发生冲突的; ( 5)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没有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若的; ( 6)申请登记事项是与土地出让合同相关条款发生冲突的; ( 7)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没有缴清土地价款,没有缴税的; ( 8)本规范第四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
7、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1) 申请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登记的; (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的材料不齐全、无效的; ( 3)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使用权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没有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 ( 3) 土地灭失的。没有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的; (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发生冲突的; ( 5)本规范第四
8、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 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 200 米处 六、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 首次 变更 转移 注销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4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 4)以作 价出资
9、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不动产权属证书 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 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
10、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 5)同一 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
11、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 1.8.6 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 资(入股)协议; (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
12、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 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9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0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5 - 七、 审批 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5 个工作日。 八、 审批 收费 收费项目: 不动产登记费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
13、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 2016 2559 号。 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 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550 元;证书工本费为 10 元。 缴费时间: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有财政缴费业务的 农业 银行 九、 共同审批 与 前置审批 (无) 十、 中介服务 (无) 十一、 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 资质资格 ( 无) 十二、 审批 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 1)窗口提交。 地址: 西畴县 国土资源局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窗口 ( 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 ( 2)网络提交。网址: http
14、:/, 站点切换(西畴县) 办 事指南 部门窗口 国土 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 受理 权籍窗口做好权籍调查后,受理窗口要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等工作的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 核 定 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 予以登记。审核人员应进一步审核上述受理环节是否
15、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询问等。对于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决定及送达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然后再打证,收取费用、发证,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归档入库。 十三、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
16、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6 - 1.窗口咨询 : 西畴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 2.电话咨询 : 0876-3058128 3.网络咨询。 http:/, 站点切换(西畴县)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 ( 三 ) 办理进程查询 受理时限到期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及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 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西畴县 政务服务 管理局 电话投诉: 0876-7628250 网上投诉: http:/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西畴县 国土资源 局, 通讯地址: 西畴县西洒镇 青年 路 ;邮政编码: 663599。 (五)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文山州国土资源 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西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相关文书表单 及办事指南 可到网站下载( http:/, 站点切换(西畴县) 办 事指南 部门窗口 国土 局 )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 7 - 附 件 1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