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经济法期末考试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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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1 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法期末考试答案2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制全过程,并为经济法所确认和体现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经济法的性质、人物、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自中国经济法学孕育形成依赖,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重点研究,从不同角度阐明和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形成了多项基本原则,这些经济法基本原则,其表述词虽不同,但反应的内容较为一致。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 法的本位是法的

2、本质的集中体现,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标准。 ”“社会本位 ,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出=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2 发,这是经济法独立和存在的根本依据之一。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应注意发挥其利益协调的功能。在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权力的介入应使个体利益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原则并不等于国家权力可以任意地介入私人领域并侵害私人利益,相反,国家权力在

3、介入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合法性的要求,在介入的范围、程度、条件、程度等诸方面都应如此。在贯彻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原则时,特别要防止国家经济职能机关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名,滥用国家权力,侵害个人或者经营者的权益。 “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公平,是各国经济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目=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

4、谢阅读下载- 3 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因为“ 经济法是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平衡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所以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 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做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

5、本性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也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区别。 经济法的这三大原则,鲜明的表达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本位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思想;平衡协调原则=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4 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效率的价值,而且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连接点。经济法这三项原则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自与效率的统一。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权利受侵害时的解决途径 答:消费者的权利 1

6、、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否则,造成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收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5 格、

7、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在交易中若隐瞒真实情况,作虚假表示,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发生争议,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造成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是自愿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 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作出购买或接受服务的决定。一些营业员对不

8、购买或不中意所选择商品的顾客进行冷嘲热讽、态度蛮横,是不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表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6 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

9、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损害则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入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或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而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7 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消

10、费者除因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6、获得知识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是获得他权利的重要保障。所谓消费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有关消费态度的知识,这有利于消费者科学地指导自己的消费行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这有利于消费者根据有关知识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接受到使自己满意的服务;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这有利于消费者在纷

11、繁的市场信息面前,指导自己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8 法规和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消费者与经营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比较充分合理的保障。 7、受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有明确规定。因此,尊重消费者在生活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

12、是消费者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污辱和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对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民事制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予以刑事制裁。另外,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8、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9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

13、作提出批评、建议。 当发生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消费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要防范措施,以便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得到制止,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主要是指对于从事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如有违法失职行为,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并且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缺点提出批评,对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建议。 9、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依法结社权。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

14、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论述不正当竞争=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欢迎阅读下载=-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10 行为 答: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 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或服务的过程中,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取相对于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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