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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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云南省 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 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办事指南 (完整版) BSZN-112001 2017 - 2 - 不动产登记集体建设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西畴县 行政区域 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服务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 的 可以提出申请: ( 1) 申请登记的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宗地属合法、四邻无争议; ( 2) 申请登记的相关资料齐全; ( 3)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 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

2、设用地使用权人 ; (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不具备上述所列 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 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第四十 四 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 实施 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 局 。 四、审批条件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 没有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 不 一致; 3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不 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不 准确,宗地图 、界址坐标、面积等 不 符合要求; 4、 没有 按规定进行公告; 5 、 本规范第 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4、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 不 一致;未登记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材料等记载的主体 不 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没有 提交了符合规划、已竣工的材料;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不 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不 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 不 符合要求;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 不 一致的,影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

5、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5、 没有 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6、 没有 按规定进行公告; 7、 本规范第 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 3 - (二)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 、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变更材料 不 齐全、 无 效; 2、 申请变更事项与

6、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 不 一致; 3、 申请登记事项与 不动产登记簿 的记载 发生 冲突; 4、 本规范第 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三) 、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1 作价出资 (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 不 齐全、 无 效; 2、 申请转移的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 不 一致; 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被查封的,办理转移登记 的 ; 4、 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 没有 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 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 申请登记事项与 不动产登记簿 的记载 发生 冲突; 6、 本规范第 4 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 (四) 、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 因人民

8、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注销材料 不 齐全、 无 效; 2 、 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 没有 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 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没有 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材料;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 发生 冲突; 5、 本规范第 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 国土

9、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4 -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 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 200 米处。 六、申请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序号 申请材料 首次 变更 转移 注销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 不动产权属证书 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

10、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 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 1

1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 - 5 -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 审批 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5 个工作日。 八、 审批 收费 收费项目: 不动产登记费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改价格 2016 2559 号。 收费标

12、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550元;证书工本费为 10 元。 缴费时间: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有财政缴费业务的 农业 银行 九、 共同审批 与 前置审批 (无) 十、 中介服务 (无) 十一、 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 资质资格 ( 无) 十二、 审批 流程 (一)申请 书。 10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11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 2)权利人放

13、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 3)依 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6 - 1.提交方式 ( 1)窗口提交。 地址: 西畴县 国土资源局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窗口 ( 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 ( 2)网络提交。网址: http:/, 站点切换( 西畴县)

14、 办事指南 部门窗口 国土 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 受理 权籍窗口做好权籍调查后,受理窗口要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等工作的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 核 定 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 ,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审核人员应进一步审核上述受理环节是否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

15、行了查验、询问等。对于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决定及送达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然后再打证,收取费用、发证,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归档入库。 十三、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 西畴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 2.电话咨询 : 0876-3058128 3.网络咨询。 http:/, 站点切换(西畴县)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 ( 三 ) 办理进程查询 受理时限到期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及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

16、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四 )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西畴县 政务服务 管理局 电话投诉: 0876-7628250 网上投诉: http:/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西畴县 国土资源 局, 通讯地址: 西畴县西洒镇 青年 路 ;邮政编码: 663599。 ( 五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文山州国土资源 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西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相关文书表单 及办事指南 可到网站下载( http:/, 站点切换(西畴县) 办事指南 部门窗口 国土 局 )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 7 - 附 件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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