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二、范围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外地区域公司管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筑工程。三、管理制度1、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由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与之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使用统一规范格式;合同期限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必须标明工作岗位、工作、工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劳动纪律及相关事宜;合同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具真实姓名,具有法人主体的用人单位盖章方可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职工花名册制度。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类
2、人员都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包括工程用工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进工地时间、离开工地时间、合同起止时间等。花名册根据工地人员的进出,随进随建,各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由项目部保存,保存时间至竣工后 6 个月。3、考勤制度。要求对工程中使用等各类人员实行考勤制度,使用统一考勤表。考勤可采用分项、班组专业队或项目部统一考勤等方式。考勤表以月为单位,于次月 5 日前交由项目部统一留存。4、工资发放和公示制度。规定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在每月 5 日前上墙公示上月工程应付各类人员工资清单,每月 10 日前将各类人员工资在建筑施工单位派员监督下由项目部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
3、领取工资,并在工资发放单上签名。工资发放单由项目部保存,需要代领的必须办理委托证明。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工资。无论工程是否完工,每年春节前工资应全部结清和支付。各建筑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工资发放公示牌,每月定时公示工资发放单,以便劳动者查对。5、监督和责任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劳动用工五项管理制度落实。项目部必须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至每个民工手中,严禁以包代管,杜绝由包工头带领现象发生。各建筑施工工地如未按劳动用工上述管理制度执行,发生农民工投诉上访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经理及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记入黑名单,并取消工程所有
4、创优及创标化资格。劳动行政部门将给予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一票否决,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媒体曝光,上报省劳动保障黑名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四、实施方法1、准则为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 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7 号)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劳动合同的签订项目部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
5、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3、 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应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项目部可采用银行存折发放工资,或派专人到
6、工地监督每个月民工工资的发放。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各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 成立民工工资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4、施 工 现 场 必 须 设 置 民 工 工 资 维 权 告 知 牌 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设置在“八图二牌”处,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
7、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项目经理把民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项目部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项目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派项目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的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到指定地点处理。已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未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6、处罚措施凡到公司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对该项目承包经理人处于 10000 元罚款。凡发生务工人员上访到上级建设、劳动等主管部门而责成公司进行解决的,对承包项目经理人处于 20000 元罚款。导致公司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资格而被清退的,对项目承包经理人处于 200000 元以上的罚款。江苏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