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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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编号:CNCA01C017: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2007-08-06 发布 2007-08-15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2 -目 录1. 适用范围 .32. 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 认证的申请 .33.2 型式试验 .33.3 初始工厂检查 .3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认证实施 .34.1 认证的申请 .34.2 型式试验 .44.3 初始工厂检查 .6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4.5 获证后的监督 .85. 认证证书 .10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0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5.3 认证证

2、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16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2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6.3 加施方式 .126.4 标志位置 .127收费规定 .12附件 1: .16附件 2: .19附件 3: .21附件 4: .22附 件 5: .23- 3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 36V 以上(有效值,大于 36V)供电电源的下列音视频设备产品,包括:总输出功率在 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处理设备(

3、含盒式磁带录/放机、盘式电唱机、CD/MD 唱机、LD、VCD、超级 VCD、DVD 播放机、MP3、MP4 录/放机、语言复读机、音 视频处理设备等)、组合音视频系统、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电器)、盒式磁带录像/放像机、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 /黑白或单色电视接收机(含液晶、等离子、前/背投等) 、监视器、数字电视机顶盒、天线放大器、 电子琴等整机设备;以及显像(示)管( 大于 16cm)、调谐器。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 检查+ 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申请3.2 型式试验3.3 初始工厂检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4.1

4、认证的申请4.1.1 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 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 3 中带*号的零部件)完全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 1。对组合式或多功能设备,如果分立单元可单独连接交流电源且有可能独立销售的, 应分别申请。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

5、以下文件:1)与安全和电磁兼容试验相关的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图)和/ 或整机的系统框图以及安装结构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3)中文使用说明书;4)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6)其他需要的文件(如维修手册)。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 送样原则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 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送申请单元内的其他产品做补充试验。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附件 2)应按对应

6、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关键元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 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 5 -4.2.1.2 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送 样数量见下表,主要零部件按附件 2 要求送样。整机(基本型)整机(派生型)2 台(套)1 台(套)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 检测标准依据:GB 8898音频、 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G

7、B 13837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干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625.1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注:上述标准自动适用其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4.2.2.2 检验项目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 GB8898 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产品的电磁兼容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 GB13837 及 GB17625.1 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4.2.2.3 检测方法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4.2.3 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

8、,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 6 -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清晰、完整。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由认证机构指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5)

9、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 还应按照 音视频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 4)进行核查。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3)直插式 AC 适配器的插头尺寸应符合 GB1002 要求的结构形状。4)认证产品所用安全关键件(见附件 2)或对电

10、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见附件 3),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7 -目证试验时,安全性能按 GB8898 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下列适用试验:类设备 耐压试验、接地电阻;类设备 耐压试验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目证试验或核查确认检验记录。4.3.1.3 检查范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4.3.2 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次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

11、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 1 至 4 人日。4.3.3 检查结论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 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 处理。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

12、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8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试验所需最长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的监督4.5.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4.5.2 年度

13、监督检查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工厂应保证获证产品类别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4.5.2.1 监督频次一般情况下,从初次获证后的 12 个月起,每 12 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查实为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

14、致性时。4.5.2.2 监督检查内容- 9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 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 4.5.3。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 3,4,5,9 条是每次 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 4 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此外,还应按照音视频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 4)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 的使用情况。4.5.2.3 监督检查时间工厂监督检查时间根据获认证产品的单元

15、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 1 至 2 个人日。4.5.2.4 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 包括生产线、仓库 、市 场/工厂 销售网点)随机抽取。同品种产品抽样检验的数量为 1 台。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

16、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10 -4.5.4 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评价年度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 5.3 规定执行。4.5.5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1.1 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监督获得保持。当认证规则要求(如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期限换证,超过规定期限未换发的认

17、证证书自行失效。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5.1.2.1 变更的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 2 或附件 3 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 气结构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2.1 扩展程序持证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包括标准版本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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