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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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8 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本指引所述项目资金包括省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省财政资金是省财政通过民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配套资金是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除本项目补助资金以外的、与本项目用途相同并使用的资金,包括其他财政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接受的其他财政拨款、取得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为开展项目所取得的捐赠、赞助等,自有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用于项目的自有资金、开展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等。项目 资 金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福 建 省 财 政 支 持

2、 社 会 组 织 参 与社 会 服 务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和 2018 年 省 财 政 支 持 社会 组 织 参 与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的 规 定 , 全 部 用 于 开 展符 合 规 定 的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 管 理 上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一)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三)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勤俭节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

3、准执行,力争做到经济、合理、 高效。二、项目预算的编制立项单位应当在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的基础上,合理编制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预算以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在确定投入的配套资金金额时应量力而行。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在“项目简介”和“项目预算”中列明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受益人数和次数、费用种类和标准,分别编制省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预算,并按“社会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进行明细列报。具体编制要求如下:(一)社会服务支出社会服 务 支 出 是 指 直 接 用 于 受 益 对 象 和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活动 的 支 出 , 包 括 开 展

4、服 务 支 出 和 发 放 款 物 支 出 。 开 展 服 务 支出 应 按 提 供 服 务 种 类 、 受 益 对 象 种 类 或 预 计 发 生 的 费 用 类 型填 列 , 发 放 款 物 支 出 按 发 放 款 物 的 种 类 填 列 , 并 列 明 单 位 、数 量 和 费 用 标 准 。 立 项 单 位 应 减 少 开 展 服 务 活 动 的 项 数 或 种类 , 集 中 资 金 用 于 急 需 开 展 的 服 务 活 动 , 避 免 资 金 过 于 分 散 ,不 支 持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等 基 建 项 目 , 控 制 “发 放 款 物 支 出 ”在省 财 政 资 金 中

5、列 支 的 比 例 。编制预算时,国家有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时应遵循以下要求和标准:1.培训费培训 费 是 项 目 执 行 中 对 受 助 对 象 开 展 培 训 所 必 须 发 生 的各 项 费 用 , 包 括 福 建 省 省 直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 闽 财行 2017 18 号 ) 中 规 定 的 住 宿 费 、 伙 食 费 、 培 训 场 地 费 、师 资 费 、 培 训 资 料 费 、 交 通 费 、 其 他 费 用 。编制培训费预算时,应列明培训对象的种类或培训名称、次(期)数、

6、每次(期)的天数和人数,并按次(期)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需单独列明师资费的标准、次(人、人次、天)数等。具体如下:(1)培训全部费用开展培训的全部费用(含师资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天450 元以内,对于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应相应扣减住宿费用。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交通费不

7、包括执行单位人员及培训对象的城际间交通费,上述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2)师资费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400 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项目中不得列支执

8、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或项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讲课费。2.劳务费劳务费是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在本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等,不包括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救助款和补贴,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及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的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编制预算时,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应在开展服务支出中单独申报,并列明劳务的种类、服务内容、次(人、人次、天)数、标准等。具体标准如下:(1)专家咨询费的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 300 元/人天;超过两天的,

9、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 200 元/人天执行。项目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费。(2)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应符合项目立项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一般不超过每天 150 元。(3)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每天不超过 50 元,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交通费等支出。3.交通费开展服务支出中的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列支的交通费应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并符合经济节约原则。社会组织差旅费应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4.发放款物支出拟发放的款物应是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包括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救助款、补贴和物资

10、,不包括开展活动的资料费等。项目执行单位购买的、符合预算并且直接交付受益对象或捐赠给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单项金额较大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可作为发放款物支出。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本着节约、适用、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列明预计发放款物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并减少在省财政资金中列支的金额和比例。(二)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包括购置的办公设备支出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的服务设施支出,但不包括房屋购置及装修支出、车辆购置支出等。所有项目不得在省财政资金中列支固定资产购置支出。除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外,其他项目可以在配套资金中列支开展服务所必须的、纳入执

11、行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本年发生并达到使用状态且已办理验收手续的服务设施支出,但不允许购置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装修费用。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本着节约、适用、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并列明预计购置固定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三)项目执行费用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在配套资金中允许列支开展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费用。项目执行费用预算应按费用类型填报,具体要求如下:1.交通费交通费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与执行项目直接相关的立项单位项目执行人员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编制预算应列明预计发生交通费的金额, 差旅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12、行,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2.会议费为开展项目的会议包括项目启动会、项目实施期间的会议和项目总结会等。会议费是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中不得列支相关的礼品、鲜花等费用。立项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编制预算时应列明会议的用途、次数、规模、金额,并按照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全部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 450 元以内。3.印刷、宣传费印刷、宣传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费用,编制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4.其他费用除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外,配套资金中的其他费用可以列

13、支执行项目的本组织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但不得列支项目执行单位的房租、水电费、折旧等机构运行费用。5.项目执行费用支出标准项目在省财政资金中列支的项目执行费用金额不得超过省财政资金总额的 6。对在配套资金的执行费用中列支本组织人员工资的项目,执行费用不得超过配套资金总额的 15;对仅列支与执行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未列支本组织人员工资)的项目,列支金额和比例不受限制。三、项目实施管理(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项目执行单位应依据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本指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执行的程序、进度、责任,对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记录。在项

14、目资金使用方面,应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确定原则和程序、项目财务管理原则和会计核算、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等,将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全部纳入项目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二)规范项目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自身项目执行能力的建设,规范项目的执行,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更不得将项目委托给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与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1.加强受益对象的选择受益对象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受益对象选择的制度,根据申报书确定的受益对象的种类,进一步明确受益对象的标准和选择程序。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

15、和程序确定受益对象,妥善保管受益对象选择及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履行公示程序,以确保所选择的受益对象符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2.规范物资或服务的购买及使用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购买物资或服务应履行必要的询价或比价程序以保证购买价格的公允,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使用省财政资金向单一供应商累计采购金额达到需招投标要求的,应进行公开招投标,并保存相关资料。购买服务或物资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经济、合理、高效;加强款物发

16、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向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或物资。3.禁止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单位应直接将受助款物拨付受益对象或购买服务和物资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或将项目资金统一拨付中间人并由中间人转付。转包是指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不履行预算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项目的全部内容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项目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转包即是项目单位仅使用其资质申请了项目,实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分包是指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有资质和

17、能力实施,但仍将项目的一部分内容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为。界定分包、转包行为的关键是项目申报单位有无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受益对象的选择是否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书中是否明确合作单位,项目资金是否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或购买服务和物资的单位,是否将项目资金统一纳入项目单位等。要正确区分分包转包行为与购买服务的区别,如:体检或医疗救治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医院为受益对象服务的行为,属于购买服务;而将款项拨付中间人(包括合作执行方),并通过中间人(无相应资质)委托给体检机构或医院进行服务,则属于分包或转包行为。4.履行受益对象确认为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无论资金来源是省财政资金还是配套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均须对社会服务支出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由受益对象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以确认接受服务的内容和金额。受益对象确认的要求如下:(1)确认书内容完整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提供服务的特点,参考受益对象确认书格式文本及本规定的要求,印制格式化的受益对象确认书。项目单位印制受益对象确认书可对受助方式、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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