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对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后,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转)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行
2、政辖区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负责审定2征地计划、审批(核)“一书三(四)方案” 、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调和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处理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区管委会)是市土地储备计划外征收土地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征地计划,负责做好征地前期及征地批后实施的相关具体工作,并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纳入储备计划土地的征地实施工作。征地前期工作包括:征地红线范围确定;征地动员和前期协商工作;与被征
3、地农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意向协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确认工作;开展拟征土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工作,协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污染地块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明确污染地块后续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环境活动的实施主体;协助做好批前征地预公告和听证工作;预存征地补偿款、社会保障费用;组织编制“一书三(四)方案” 和留用地安置方案等征地报批相关材料;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内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的清点和评估工作。征地实施具体工作包括:协助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张贴发布工作;完成征地补偿登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及养老保障费;落实留用地安置;依法缴纳
4、征地报批相关税费;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3和使用征地补偿款项;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地表决材料档案保存工作;清理并收回被征收土地;协助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处理解决因征地引起的相关行政诉讼、复议、上访等纠纷和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等工作,落实属地责任。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年度征收土地计划;是征地报批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全市征地报批材料的审核、组卷及上报;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做好征地范围界线的确定、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使用林地手续;制作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协助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组织批前、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组织征地信息公开;协助市政府
5、拟定征地计划,开展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等工作。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专户,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和支付,对预存专户进行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征地养老保障方案,出具社保审核意见书,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征地批前养老保障方案告知和听证工作,将预收的养老保障资金全额划入财政专户并做好养老保障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第九条 市储备中心是市土地储备计划用地的具体征收4土地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第三章 征地计划第十条
6、 建立征收土地计划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征收土地滚动计划,控制征收土地的区域和面积。征收土地计划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征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三年征收滚动计划的框架下,自然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等确定的年度征地需求,结合市联席会议通过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方案和林地定额计划,拟定当年的征收土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实施。结合征收土地的前期摸底、实施难易程度、项目建设先后次序等因素,确定征收范围和界线。第十一条 明确征地要求。具备明确开发意向的项目用地才能纳入征地计划,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设项目和储备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征地计划。纳入征地计划是开展征地前期协商工作和进入征地程序的先5决条件。征收土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50米等高线以下、25 度坡以下,不占用生态红线,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等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生态红线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合理确定征地范围界线。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
8、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按照“占 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第四章 征地程序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将纳入三年滚动征地计划的用地范围界线相关基础材料报送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将拟征地位置、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主要内容,以张贴征地预公告形式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进行预告知,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同时,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开展前期协商,在初步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签订征地补偿意向协
9、议(涉及储备土地的由市储备中心6主导签署)。征地预公告张贴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张贴的工作人员需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见证公告证明上签名盖章确认,同时对张贴情况拍照取证,现场照片和见证公告证明等材料存档备查。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相关权利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十三条 征地预公告期满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协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污染地块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明确污染地块后续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
10、环境活动实施主体,调查和认定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不配合调查确认的,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确认。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将纳入当年年度征地计划的拟征地界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等情况,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拟定听证告知书、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养老保障方案,在被征地现场、7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及相关权利人拟征地情况和补偿安置、养老保障等详细事项,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公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
11、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告知书张贴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张贴的工作人员需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见证公告证明上签名盖章确认,对张贴现场情况拍照取证,现场照片和见证公告证明等材料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2 号)规定组织听证,将听取的意见和采纳情况报市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放弃听证的,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同意后出具放弃听证证明,对听证笔录、签到表或放弃听证证明存档备查。第十六条 征地报批前,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核定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含青苗补偿费)
1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根据核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含青苗补偿费)落实补偿,可选择全部存入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全部预付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全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应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8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 号)等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将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专户,取得进账凭证后,方可申报征地报批手续,并须在征地方案批准后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选择全部预付方式的,须在申报征地报批前足额划付补偿安置总费用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户,并取得相应进账凭证;采取两者结合方式的,则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约定预存和预付
13、比例,提供相应单据作为报批用地依据。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用地报批要求组织“一书三(四)方案 ”及相关用地报批材料报至市自然资源局,单独选址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报批材料至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后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用地批准文件印发后 10 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告知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内容,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
14、示。 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张贴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张贴工作由市自然资源9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负责,通知被征地农民集体负责人、村民代表见证,由公证部门负责对公告材料张贴过程进行证据保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就用地批复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书、土地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办理征地
15、补偿登记手续。征地补偿内容以补偿登记结果为准,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公告张贴期满并完成征地补偿登记后 10 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被征地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10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移交土地期限;注销
16、相关产权登记期限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公告,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张贴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负责,通知被征地农民集体负责人、村民代表见证,由公证部门负责对公告材料张贴过程进行证据保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应做好听证笔录作为证据报备。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方案进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期满后,市自然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全部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