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学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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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教育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温州市教育学会(The Wenzhou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WZSE) 第二条 性质:温州市教育学会(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组织的,研究教育科学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温州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教学行政

2、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为发展温州教育,提高广大教师的全面素质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温州市教育局(业务主管)和温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温州市龙方路 1 号 温州市教育局 2 幢 510 室(温州第二十一中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协调本会与各县(市、区)教育学会、全市性专业(学科)教育委员会的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组织重点项目的协作研究;(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实验和咨询活动;(三)举办各种学术会议,交流教育理论、教育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及经验;(四)普及教育科学知识培训活动;(五)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资料

3、;(六)创办实体机构。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一)团体会员:各县(市、区)教育学会承认本会章程,报本会备案,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二)个人会员:凡在幼儿园、小学、中学任教的教师(学科教育委员会会员)和教育行政干部,赞成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入会。1、教育研究能力较强,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论文的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以上职称的教师;2、教育科研意识强,积极投身教育科研,并有一定科研成果的青年骨干教育工作(可不受职称限制) ;3、教育行政管理经验丰富,并关心支持教育科研工作的教育行政干部。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手续:本人申请,县(市、

4、区)教育学会或各专业(学科)教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向本会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相互促进组织的课题研究和各种学术活动;(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优先取得和利用本会的出版物及图书资料;(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努力学习政治、教育理论,提高理论和研究水平;(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等。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5、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三)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温州市教育局和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6、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头部;(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组织学术委员会和召开全市性学术会议;(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增补理事和常用务理事;(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提议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

7、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用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之(一) (二) (四) (五) (六) (七)(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项理事会的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为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党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8、)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温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连续任期为两届,即八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3 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报温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

9、定代表,应报温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本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10、;(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设办理机构为秘书处,暂配备专职干部一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会员通讯联络组或联络员。第二十九条 经温州市教育局批准成立,并报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全市性专业(学科)教育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章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学科)教育委员会设立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的 1/3)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一)教育行政拨款补助;(二)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11、三)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的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温州市民政局和温州市教育

12、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会或常用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温州市教育避审查同意,并报温州市民政局审核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或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温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报经温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温州市教育局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要在温州市教育局和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温州市教育学会第八届理事会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温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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