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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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乐昌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说明:1.黑色加粗与乐昌市现行办法不同2.双下划线与韶关市现行办法不同(第一次修改内容)3.波浪下划线为删减内容韶关市现行办法 乐昌市现行办法 代拟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参照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2、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参照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

3、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2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服务机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服务机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由我市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服务机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4、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由我市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第三条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如需要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辅导活动和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照。第三条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如需要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辅导活动

5、和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照。第三条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如需要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辅导活动和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照。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3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

6、育、工商、民政、食品药品监督、 卫生、公安、消防、住管、发改、税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消防、住建、发改、税务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消防、住建、发改、税务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条 5 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小学生

7、校外托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进行前置审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应急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参加未经合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的中条 5 条 市教育局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进行前置审核;督促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应急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中学生校外托管

8、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参加未经合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市市场监管局对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依法登记,核发营业条 5 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登记进行前置审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应急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未经合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对营利性的中小学4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依

9、法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依法对非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依法督促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章程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计生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公安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执照,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民政局依法对非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

10、法人登记,依法督促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章程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市食药监局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卫计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市公安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市交警大队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市消防大队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生校外托管机构依法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民政局依法对非营利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依法督促中

11、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章程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市食药监局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卫计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市公安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市交警大队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市消防大队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5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发展改革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

12、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住建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在建在监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涉及 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依法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市发改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税务局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住建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13、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市发改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税务局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住建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 第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 第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6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逐一进行登记。加强

14、安全知识宣传,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各镇(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逐一进行登记。加强安全知识宣传,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各镇(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逐一进行登记。加强安全知识宣传,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特别是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5、。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特别是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特别是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八条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第八条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

16、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第八条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九条 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九条 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九条 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7应当具有与其服务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符合消防、建筑和食品经营(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与设施。应当具有与其服务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符合消防、建筑和食品经营(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与设施

17、。应当具有与其服务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符合消防、建筑和食品经营(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与设施。第十条 申请开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到县(市、区)级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申请:(一)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二)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提供由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健康证;(四)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验收备案手续);(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场所为120 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商住建筑的有效证明。上述审批或查验单位自接到开办第十条 申请开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18、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一)到市住建局办理托管场所为120 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商住建筑的有效证明;(二)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到市食药监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提供由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健康证;(五)到市消防大队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者进行消防备案登记。上述审批或查验单位自接到开办第十条 申请开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一)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二)到市食药监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提供由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健康证。(四)由市消防大队依法受理

19、校外托管机构办理消防手续的申请,按流程出具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审计审核、消防验收意见书。(五)由市住建管理局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出具8者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者完成以上申请事项后,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报告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者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者完成以上申请事项后,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报告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房

20、屋安全鉴定书进行认定。上述审批或查验单位自接到开办者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者完成以上申请事项后,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报告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进行申请:(一)提供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批复,到所在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二)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进行受理。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非营利性

21、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到市民政部门进行申请:(一)提供市教育局批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批复,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二)市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进行受理。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到市民政部门进行申请:(一)提供市教育局批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批复,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二)市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进行受理。9(三)市民政部门自接到开办者书面申请三十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民办

22、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三)非营利性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性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市民政部门自接到开办者书面申请三十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三)非营利性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性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市民政部门自接

23、到开办者书面申请三十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市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市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市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并自完成清算之日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

24、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并自完成清算之日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并自完成清算之日10起十五日内向市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起十五日内向市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起十五日内向市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章 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第四章 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第四章 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周边 50 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活动,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

25、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能与家庭居住混用。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周边 50 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活动,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能与家庭居住混用。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周边 50 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活动,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能与家庭

26、居住混用。第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在托管机构公共区域内安装视频监控及一键式报警装置等。第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在托管机构公共区域内安装视频监控及一键式报警装置等。第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在托管机构公共区域内安装视频监控及一键式报警装置等。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一)消防设计要求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一)消防设计要求中小学生校外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一)消防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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