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 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的健康检查。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
2、健康检查的机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 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备案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依申请进行。第六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七条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设在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
3、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推 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机构,负责协 助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第二章 备案的条件第八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以上每类中包含的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和 放射卫生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技术规范(GBZ
4、235)执行。第九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见附件 1);(四)至少具有 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且主执业点为本机构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
5、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有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的条件(见附件 2);(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见附件 3);(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见附件 4)。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第十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 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能力。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
6、需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见附件 2)。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具 备较强的综合检查能力,由省卫生健康委指定其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区域。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备案时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五)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主 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三章 备案的程序要求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 职业
7、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四条 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取得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的有关资料;(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按附件 1 要求填报);(四)至少具有 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的有关资料(按附件 1 要求填报);(五)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
8、仪器、设备,与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的有关资料(按附件 2 要求填报);(六)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按附件 3 要求填报);(七)申请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项目备案登记表上勾选);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接收部 门(以下简称“接收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接收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接收部门通知申请单位凭介绍信等领取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见附件 8)。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
9、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区域范围等。第十六条 属于本办法 规定的备案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当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备案的职业 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变更信息。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备案的,向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一)变更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并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省卫生健康委已发放的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二)单位名称、地址名称变更,提交当地机构编
10、制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下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单位主管(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备案的,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项目和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区域等信息。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
11、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应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定期对在我省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现场质量考核。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开展核查。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
1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符合备案条件时,应及时依法处置,并逐级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应撤销该机构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检查类别或项目的备案,并通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撤销相应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已不具备备案条件或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注销备案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制度。省卫生健康委应在 30 日内完成注销备案工作,并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注销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同时应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
13、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注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 施前,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 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要求2.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设备(仪器、车辆)配置条件要求
14、3.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质量管理制度条件要求4.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信息报告条件要求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6.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 1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要求项目名称 条件要求职业资格要求医师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须取得护士资格证。主检医师配置要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并以本机构为主执业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类别工作 3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要求应配有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配置要求不少于 1名具有医
15、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粉尘类 主检医师至少 1名,体格检查医师至少 1名,心电图检查医师至少 1名;肺功能检查医师至少 1名;放射阅片医师至少 1名,护士至少 1名。各类职业健康化学因素类主检医师至少 1名,体格检查医师至少 1名,五官科医师至少 1名;心电图检查医师至少 1名,B 超检查医师至少 1名,肺功能检查医师至少 1名,放射阅片医师至少 1名,护士至少 1名。物理因素类主检医师至少 1名,体格检查医师至少 1名,五官科医师至少 1名;心电图检查医师至少 1名,听力检查医师至少 1名,放射阅片医师至少 1名,护士至少 1名。生物因素类主检医师至少 1名,体格检查医师至少 1名,五官
16、科医师至少 1名;心电图检查医师至少 1名,B 超检查医师至少 1名,肺功能检查医师至少 1名,放射阅片医师至少 1名,护士至少 1名。放射因素类主检医师至少 1名格,体格检查医师至少 1名,五官科医师至少 1名;心电图检查医师至少 1名,B 超检查医师至少 1名,放射阅片医师至少 1名,护士至少1名。检查岗位人员配置要求其他类(特殊作业等)主检医师至少 1名,体格检查医师至少 1名,五官科医师至少 1名;心电图检查医师至少 1名,听力检查医师至少 1名,放射阅片医师至少 1名,护士至少 1名。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交的附件 5中的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应体现对本要求的符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