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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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兴宁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及建筑节能监督工作指引、 梅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梅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及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1.2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2.1 监督检查混凝土生产质量;1.2.2 监督检查混凝土施工质量;1.2.3 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档案;1.2.4 掌握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情况。1.3 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

2、检查以定期抽查为主要方式,如遇混凝土出现质量异常或有特殊技术要求时,应加强抽查。1.4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时,应按照省监督工作指引第 1.8 条要求进行处理。2 生产质量监督2.1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2.2 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应少于一次,- -2应着重抽查如下内容:2.2.1 企业是否建立了以试验室为核心的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2.2.2 试验室是否具有混凝土及相关原材料的常规试验能力,

3、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手册及试验仪器设备、搅拌楼设备等操作规程,环境是否达到要求;2.2.3 仪器设备是否建立使用管理台帐,计量仪器检验设备是否按照规定由法定计量单位定期检定,使用期间是否定期校准;2.2.4 试验员、搅拌机操作人员等专业工种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2.3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某些环节不能满足质量控制要求,除责令整改外,还应进一步抽查其产品质量,以确认是否存在问题。2.4 对原材料质量抽查,应按如下要求进行:2.4.1 原材料质量抽查每月至少一次(免费);2.4.2 检查原材料有无出厂合格证、是否按照粤建管函2008220 号规定取样送检(按标准收费),并抽取正在使

4、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2.4.3 未按规定取样送检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继续使用,已使用的要求生产企业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批材料所生产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 5.0.6 条处理,生产企业承担检测费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32.5 对混凝土配合比的抽查,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2.5.1 每月至少一次对不同强度等级,不同原材料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按标准收费)。2.5.2 检查系统配合比以及动态调整情况;2.5.3 抽取正在使用的相关原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与生产企业同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如误差较大,要求企业找出不足,予以调整。

5、2.6 生产过程应着重抽查原材料计量和混凝土搅拌:2.6.1 检 查 原 材 料 计 量 原 始 记 录 ,计量误差超过规范GB/T14902-2003 允许范围的,混凝土禁止出厂并立即整改;2.6.2 检查混凝土是否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搅拌,搅拌时间是否符合设备说明书和预拌混凝土(G B/T14902-2003)的要 求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立 即 整 改 。2.7 混 凝 土 坍 落 度 应 在 生 产 地 点 和 施 工 现 场 分 别 抽 查 :2.7.1 生 产 地 点 的 抽 查 频 率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坍 落 度 抽查 不 合 格 的 混 凝

6、土 禁 止 出 厂 ,生 产 企 业 应 迅 速 查 明 原 因 并 予 整 改 ;2.7.2 施 工 现 场 的 抽 查 频 率 视 工 程 监 督 需 要 而 定 ,检 查 方 法为 :监 督 人 员 在 现 场 随 机 抽 取 一 车 混 凝 土 ,由 施 工 单 位 取 样 测 试 ,监 理 单 位 、生 产 企 业 共 同 见 证 ,监 督 人 员 在 旁 监 督 并 记 录 测 试 结 果 ,三 方 见 证 人 在 抽 查 记 录 上 签 字 。坍 落 度 测 试 不 合 格 ,该 车 混 凝 土 不能 用 于 工 程 ,并 制 作 28 天 强 度 标 准 试 件 ,送 与 当

7、地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测 站 养 护 并 试 压 。试 件 强 度 不 合 格 ,由 施 工 单 位 委 托 检 测 单 位 对 该批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测 ,按 GB50300-2001 第 5.0.6 条 处 理 ,生 产 企 业 承担 检 测 费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43 施 工 质 量 监 督3.1 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督应按省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进行,其中应加强混凝土进场验收、施工旁站监理、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3.2 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应按梅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混凝土,不

8、得用于工程。经检查,有用于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并按照 GB50300-2001第 5.0.6 条处理,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3.3 对 混 凝 土 施 工 旁 站 监 理 的 监 督 检 查 ,除 了 检 查 旁 站 监 理记 录 内 容 是 否 齐 全 、真 实 ,签 字 是 否 齐 全 ,还 应 加 强 混 凝 土 浇 筑 过程 的 抽 查 。经 检 查 ,监 理 机 构 和 施 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作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3.3.1 旁 站 监 理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9、或 旁 站 监 理 记 录 不 真实 、不 齐 全 ;3.3.2 施 工 企 业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3.3.3 旁 站 监 理 人 员 和 施 工 企 业 专 业 质 检 员 未 在 旁 站 监 理 记录 上 签 字 ,施 工 企 业 擅 自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3.4 对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的 监 督 检 查 ,着 重 检 查 省 技 术 措 施 二 十条 第 8 条 、第 10 条 的 落 实 情 况 ,对 于 泵 送 混 凝 土 ,还 应 检 查 有 无按 照 混 凝 土 泵 送 施 工 技 术 规 程 (JGJ/T10-95)第 6.1.1 条 、6.3.5 条、6.3.7 条等有关规定采取防胀模和防裂措施。经检查,未落实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的,按省监督工作指引第 1.8 条处理。- -54 监 督 档 案4.1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资料应分别建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4.1.1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专业操作人员上岗证及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名单;4.1.2 监督检查记录;4.1.3 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情况报告、复查意见;4.1.4 企业混凝土生产水平的定期统计分析资料。4.2 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资料归入工程监督档案。5 附 则5.1 本细则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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