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的招投 标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环境绿化、建筑材料、设备、配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四条 与工程有关的以下发包与承包,应须进行招标:(一)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
2、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招标的。第五条 特殊的产品或服务,供应者不足 3 家,用招标方法不能引发竞争的,采用其他方法采购。第六条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标,投标报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不具备工程量清单报价条件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第七条 招标原则 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第八条 对金额较大材料、大型设备,可采用技术招标和价格招标分开的方式,分两
3、次招标。先根据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确定几家符合要求的入围投标人,再组织入围投标人进行价格投标,采取低价中标确定中标人。第三章 招标的组织机构和程序第九条 公司成立招 标小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招标小组对公司负责,并受其监督。第十条 招标小组 由分管经理担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副组长并组织招标工作中的基础工作,成员由土建、安装技术管理人员和材料设备采购人员组成。第十一条 招标小组主要行使下列职能:(一)根据本办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二)安排招标日程,编制、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考察;(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六)
4、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七)组织签订合同,进行合同谈判,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八)协助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验收物品、落实售后服务等事宜;(九)收集、整理、反馈招标信息资料。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五)向合格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召开评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九)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签订合同。第十三条 招标小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做好确定招标范围、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开标、评标、授标和签订合同的工作。第十四条 招标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或法律规定需要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小组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 选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 35 家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中选择 1 家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也可以采用竞争报价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六条 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费按照规
6、定支付。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 标时,除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合理的招标文件工本费外,不得再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第十八条 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收取,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收。第四章 招 标第十九条 招标小 组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标明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经总经理签署后形成正式招标文件,正式招标文件由档案室保存。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
7、指定或者 标明特定的产品、服务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 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二十二条 采用邀 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查,向三个以上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三条 发放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并收取一定的押金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 2%左右,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返
8、还,可与中标者协商将投标保证金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 必要 时,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现场及答疑。第二十六条 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招标小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 投标 人少于 3 人,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评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第二
9、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所有招标小组成员参加,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及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一条 评标 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 511 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指定人员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10、专家库中抽取,监察、审计等相关机关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及时更换评标人员。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招标项 目可以编制标底,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开标以前确定。招标参与人员不得泄露任何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应当保密的内容,如标底、标底编制机构和人员及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
11、价格、质量等要求,但招标文件已经公开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 13 个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小组应及时汇总评标结果,大额项目的招标,将中标候选人及相关资料报公司经理审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 标人后,由招标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中 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三十七条 评标应 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八条 招标 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
12、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任何有关招标文件的评审内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的情况。第六章 签订合同第三十九条 定标 后,招标小组应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有实质性的区别。第四十条 中标单位因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先征得招标人的同意。第四十一条 签订 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和类型确定缴纳数额,以保证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不受损失为原则,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530%。第四十二条 中标 人未能及
13、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小组有权将合同授予其他中标人。第四十三条 签订 合同时,招标小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采购货物的数量予以增减,但不得变更单价。第四十四条 中标 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他人。第七章 合同管理第四十五条 所有合同均由招 标小组审核,由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第四十六条 合同盖章 时,经办人须持基建处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进行登记。第四十七条 合同原件要求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第四十八条 相关人 员要做好合同的保密工作,需要借阅合同的,只能在档案室统一借阅,并进行登记,
14、借阅人对合同内容有保密的义务。第四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工作。第五十条 合同执 行期间或合同约定保修期内,若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安装调试达不到质量标准,以及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方协商索赔、换货或维修。第八章 监督和违规处理第五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参与人员应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大额项目的招标,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代表进行监督。第五十二条 招投 标活动中,招标小组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司领导报告:(一)干预招投标活动的;(二)对评标人员进行暗示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三)索取、收受投标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招投标参与人员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三条 招投 标活动中,招标小组或招标人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泄露标底及其他内部应保密的资料的;(二)与投标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第五十四条 投标 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小组、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