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理细则1、 编制目的:本着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与安全监理实务相结合,检查内容与整改措施相结合,提高安全监管意识与安全技术知识相结合,确保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监管保证体系的正常持久运行,实现安全监控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交通部、北京市政府、市路政局怀柔分局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精神3、 本细则使用范围:北京市 111 国道改建工程(河防口汤河口)工程。4、本细则的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5、监理过程实务:1、审查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1)审核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
2、安全资质和明文件。2)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3)工地的安全组织体系和安全人员的配备。4)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5)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查、分布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报告。6)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签证文件。2、现场监督与检查:1)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现场进展情况,安全监理,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安全规范操作。2)对主要结构、关键部分的安全状况,除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3)对现场每道工序检查后,做好记录,并给予确定。3
3、、如遇到下列情况,安全监理(总监)可下达“暂时停工指令”: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乎要求时。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的。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5)使用没有合格证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6、监理控制手段:道路施工安全要点6.1 清理场地6.1.1 清除的丛草、树木严禁放火焚烧,以防引起火灾。6.1.2 伐树前应将周围灌木砍除,并选好安全躲避的退路;伐树范围应布置警戒,非工作人员不得逗留、接近。6.1.3 大风、大雾和雨天
4、不得进行伐树作业。6.1.4 旧桥拆除时,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在两端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引导车辆和行人,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拆除现场;拆除工序应由上而下。6.2 土方工程6.2.1 施工单位应为进场机械提供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机械在停机棚内起动时,必须保持通风;棚内严禁烟火,机械人员必须掌握所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6.2.2 在电杆附近作业时必须保证电杆及电线的安全。6.2.3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作业交替进行时,机上、机下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协同作业。6.3 路面工程6.3.1 沥青操作人员均应进行体检,凡患有结膜炎、皮肤病及对沥青过敏反应,不宜从事沥青作业
5、。6.3.2 从事沥青作业人员皮肤外露部分均须涂抹防护药膏。工地上应配有医务人员。6.3.3 沥青操作工的工作服及防护用品应集中存放,严禁穿戴回家和进入集体宿舍。6.3.4 沥青洒布车应中速行驶,遇有弯道、下坡时应提前减速,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行驶时严禁使用加热系统。驾驶员与机上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注意人身安全。作业时在喷洒沥青方向 10 米范围内不得有人停留。6.3.5 沥青摊铺机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6.3.5.1 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在驾驶台上逗留。6.3.5.2 换档必须在摊铺机完全停止时进行,严禁强制换档和在坡道上换档或空档滑行。6.3.5.3 运料车向摊铺机卸料时,应
6、协调动作,同步进行,防止互撞。6.3.5.4 熨平板预热时,应控制热量,防止因局部过热而变形;加热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看管。6.3.5.5 驾驶力求平稳,不得急剧转向。弯道作业时,熨平装置的端头与路缘石的间距不得小于 10cm,以免发生碰撞。6.3.5.6 用柴油清洗摊铺机时,不得接近明火。7、桥梁施工安全要点7.1 支架7.1.1 支架所用的桩木、万能杆件应仔细检查。不得使用腐朽、劈裂、大节疤的圆木及锈蚀、扭曲严重的万能杆件和钢管。7.1.2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标准,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7.1.3 根据施工季节,支架工程应采取防冲刷和防风的安全措施。7.1.4 支立排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应有足
7、够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并要与支保桩联结牢固,防止不均匀沉降、失稳和变形。7.1.5 支立排架时,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支立排架以整排竖立为宜,排架竖立后,用临时支撑撑牢后再竖立第二排;两排架间的水平和剪力撑用螺丝拧紧,形成整体。7.1.6 用吊机竖立排架时,宜用溜绳控制排架起吊时的摆动。7.1.7 支立排架时不得与便桥或脚手架相连,防止支架失稳。7.2 装起重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7.2.1 吊装工程,应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指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7.2.2 吊装作业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操作人员应掌握作业的安全要求,其他人员应有明确分工;7.2.3 吊装作业前必须严
8、格检查起重设备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进行试吊;7.2.4 各种起重机具不得超负荷使用;7.2.5 钢丝绳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7.2.6 作业中遇有停电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将重物落至地面,不得悬吊在空中。7.3 钢筋加工及安装7.3.1 钢筋施工场地应满足作业需要,机械设备的安装要牢固、稳定,作业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7.3.2 钢筋调直及冷拉场地应设置防护挡板,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现场。7.3.3 钢筋切断机切长料时应有专人把扶,切短料时应用钳子或套管夹牢;不得因钢筋直径小而集束切割。7.3.4 电焊机应安装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7.3.5 电焊机应设置单
9、独的开关箱,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品,施焊完毕拉闸上锁。遇雨雪天应停止露天作业。7.3.6 在潮湿地点工作,电焊机应放在木板上,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操作。7.3.7 更换场地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现场,清除焊碴。7.3.8 在高空焊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7.3.9 焊接模板中的钢筋、钢板时,施焊部位下面应垫石棉板或铁板。7.4 高处作业7.4.1 高处作业的含义和级别划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80683)的规定。7.4.2 悬空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悬空高处作业包括:在开放型结构上施工,如高处搭设脚手架;在无防护的边缘上作业;在受限制的高处或不稳定
10、的高处作业;在没有立足点或没有牢靠立足点的地方作业等。7.4.3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或随时体检,发现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严禁酒后登高作业。7.4.4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应事先准备齐全,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7.4.5 高处作业所用的梯子不得缺档和垫高,同一架梯子不得二人同时上下,在通道处或平台处使用梯子应设置围栏。7.4.6 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或配有通讯设备。7.4.7 运送人员和物件的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严禁乘坐运送物件的吊栏。7.5 钻孔灌注桩基础7.5.1 钻孔机械就位后,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安设必
11、须平稳、牢固。7.5.2 冲击钻孔,选用的钻锥、卷扬机和钢丝绳等应配置适当,钢丝绳与钻锥用绳卡固接时,绳卡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冲击过程中钢丝绳的松弛度应掌握适宜。7.5.3 正、反循环钻机及潜水钻机使用的电缆线要定期检查,接头必须绑扎牢固,确保不透水、不漏电;对经常处于水、泥浆浸泡处应架空搭设。挪移钻机时不得挤压电缆线。7.5.4 钻进速度应根据地质变化加以控制,确保不塌孔。7.5.5 钻孔使用的泥浆必须设置泥浆循环净化系统,并注意防止环境污染。7.5.6 停机、停钻必须将钻头提出孔外,不得滞留孔内。7.5.7 对于已埋设护筒而未开钻或已成桩护筒尚未拔除的,应加设护筒顶盖或铺设安全网遮罩
12、。7.6 预应力张拉7.6.1 预应力钢束张拉施工前应遵守下列规定:张拉作业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7.6.1.1 检查张拉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千斤顶、压力表应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7.6.1.2 锚环及锚塞使用前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7.6.1.3 高压油泵与千斤顶之间的连接点必须完好无损,油泵操作人员要佩戴防护眼镜;7.6.1.3 油泵开动时进、回油速度与压力表指针升降应平稳、均匀一致,安全阀要经常保持灵敏可靠;7.6.1.4 张拉前操作人员要确定联络信号,张拉两端相距较远时应配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7.6.1.5 张拉时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严禁站人,作业人员应站在千斤顶的两侧
13、;7.6.1.6 张拉操作中若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7.6.1.7 张拉钢束完毕,退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强击;7.6.1.8 管道尚未灌浆前梁端应设围护和档板,严禁撞击锚具、钢束及钢筋。8、隧道施工安全要点隧道施工必须符合通风、照明、粉尘、有害气体等作业环境标准,隧道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防止有害气体对人体的伤害;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要求配备到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各施工班组执行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和交接记录,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技术员、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必须做好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在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引发事故的瓦斯爆炸、地质滑坡、片帮崩塌、支模失稳等各种自然和人为因
14、素进行监控和分析,特别要做好瓦斯等有害气体及地表、围岩变化情况的超前预报,随时掌握动态情况。8.1 隧道开挖 隧道开挖必须按设计和施工组织要求进行施工,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或欲裂爆破。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采用不同的支护措施,并且必须满足规范标准要求。8.2 钻孔8.2.1 施钻人员到达作业面后,首先应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确认拱部及边墙围岩是否稳定可靠,发现岩石松动情况时要立即清除。8.2.2 钻孔作业时,必须采取湿式凿眼,禁止打干风枪。8.2.3 钻孔时应注意岩体的稳定,防止操作中塌滑伤人。8.2.4 严禁在残眼中施钻。8.2.5 不能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风枪或进行与作业无关的其他工作。8.3
15、爆破8.3.1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取得爆破作业证的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8.3.2 爆破作业,必须有安全员在现场指挥,做到作业前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明确指挥、联络信号等,必须协调一致,按标准、规程作业。8.3.3 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界;露天爆破要确定警戒范围,在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有专人警戒,防止人员误入,爆破时应有统一指挥,明确信号和联络方式。8.3.4 洞内爆破时的安全距离:隧道全断面开挖不少于300m;分上下断面开挖时不少于 250m。当隧道两端开挖相距 15m 时,应停止一端开挖和爆破作业,将人员机具撤离,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醒目警戒标志,严禁人
16、员进入。8.3.5 雷管与炸药组装连接作业时,必须在指定位置进行。8.3.6 爆破作业使用炸药的种类、规格、数量与部位必须按设计方案要求进行,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方案。8.3.7 为防止爆破作业过程中突然出现照明熄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灯、手电等照明工具,严禁使用明火照明。8.3.8 爆破作业,严禁任何火种,严禁吸烟,严禁穿化纤等易产生静电花火的服装作业。8.3.9 爆破后必须做到及时通风排烟,其通风时间不得少于15 分钟,否则不准任何人进入掌子面。进入人员必须做到下列检查:8.3.9.1 有无瞎炮及可疑迹象8.3.9.2 有无残余或未爆炸药和雷管8.3.9.3 拱顶围岩是否稳定8.3.9.4 支护
17、有无变形或损坏8.3.10 爆破后,应及时清理危石,如遇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8.4 撬石8.4.1 作业人员应对工作面的围岩变化情况应仔细观察,注意危石,选择好自己前进或后退的方向和道路,禁止站在被撬危石的下方或松动渣堆上作业。8.4.2 拱顶和边墙危石必须排除干净。撬石要按先拱顶后边墙的顺序依次进行。两人同时撬石时应站在同一水平面上,动作必须协调一致。8.5 支护8.5.1 隧道开挖后,应根据围岩情况和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有效支护。8.5.2 隧道开挖后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并及早安排衬砌。8.5.3 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应采取超前锚杆和挂网喷射砼等办法进行补强支护。8.5.4 临时支护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特别是喷射砼作业必须达到设计的厚度。8.6 衬砌8.6.1 衬砌台车使用前应对其安全可靠性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向生产厂家索要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特别是有关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使用安全许可证、各主要杆件的结构可靠性数据、安全操作基础过程等安全技术资料。8.6.2 洞内吊装、拆除拱架、边墙立柱、横板或移动衬砌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