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监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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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一、 监理依据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 2005)3、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492003)4、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582004)5、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6、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7、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8、江苏省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9、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 、 关于认真做

2、好 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科函2005121 号)二、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2005年,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新的建筑节能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从而把建筑节能纳入新的视野和国家战略。建筑能耗当前占全国能源消耗近30%。所以,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国家要求新建建筑(含改建、扩建)近阶段达到节能50%,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则要达到节能65%的目标。为此,对设计、建造、监理提出了

3、新的明确的工作要求和行为责任。建筑节能包括一系列明确的活动。较原则地说,建筑节能是指在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建筑的规划(包括布局、形状和朝向等) 、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建筑物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保证建筑物(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 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等活动。建筑围护结构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顶、地面等。其中直接与外界外界空气

4、环境接触的围护结构称为外围护结构,如外墙、外窗、屋顶等;内围护结构不与外界环境接触,如内墙、楼地面等。从今年6月1日起,江苏省正式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 、 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等三项建筑节能标准。江苏省建设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率先在国内组织编制了有关节能建筑验收标准和检测标准。对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等部位的节能构造从原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质量、分项工程验收到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等方面的验收内容、验收方法作出了规定。在验收方法上除了按照一般土建施工质量验收方法外,还将在房屋建成后按一定比例抽样,对上述建筑围

5、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进行现场检测,以判断建筑最终是否符合节能要求。这为保证节能建筑的质量、保障居民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的方法主要有:1、尽量减少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体形系数是建筑物的表面积和体积之比,表面积大,则耗能高。2、选择适当的窗墙面积比,采用传热系数小的窗户,如中空玻璃塑料窗、断热桥的铝合金中空窗、解决好东西向外窗的遮阳问题等。节能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和转角窗。3、尽量减小屋面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增强屋面和外墙的保温隔热性能。武汉地区夏季屋顶水平面上的太阳总辐射照度日总量是北向墙面上的2.97倍,是南向墙面上的2.59倍,是东、西向墙面上的1.96 倍,屋面是提高

6、顶层房间室内热环境的重点。外墙采取合理的外保温体系,既可有效地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同时还可以解决外墙常见的开裂、渗水等现象。通过对大量建筑的计算分析,在目前大多数建筑中都要采取外保温才能达到节能标准的要求。通过采用浅色饰面面层材料反射阳光,也可从一定程度上增强外墙和屋面夏季隔热能力。三、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施工工艺挂控制线 - 局部修补找平 - 配制聚合物抹面浆料 - 贴网格布附加层 - 抹底层抹面浆料 - 贴压网格布a)由于保温板紧贴大模板,受混凝土的挤压,当模板拆除后应力释放,保温板反弹,造成表面凹凸不平,在面层施工前应对其找平,对凸处进行打磨,凹处用聚苯颗粒浆料找补。对板面拼缝处的灰浆

7、应设专人进行剔凿,用聚苯颗粒浆料进行修补,严禁用普通砂浆。b)在门窗洞口四周和阴阳角部位增设加强网,首层墙面要满铺一层加强网。 (宜设其它面层防护措施) 。c)铺贴网格布应压于胶结层内,表面防裂砂浆应100%满刮网格布,但厚度严禁过厚,以隐显网格为准,最大限度发挥网格布抵抗因温度而产生的应力,如防裂砂浆过厚,网格布不能很好发挥作用,易造成面层裂缝。d)聚苯板在门窗悬顶处应整体铺贴,严禁拼缝,在门窗洞口45 度处加贴附加网,附加网尺寸不小于400 200mm,加强网应设于大面积网格布下面。四、控制要点及目标值:1、 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 /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

8、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质量控制资料11 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GJ081132005)附录 E 的规定。进场复检报告抽样数量要求如下:111膨胀聚苯板( EPS) 、挤塑聚苯板(XPS) 、聚氨脂硬泡体每 5000m2为一批;112胶粉聚苯颗粒保浆料(外保温)每10吨为一批;113网格布每 7000m 为一批;114外保温系统的界面剂(界面砂浆) 、胶粘剂、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增

9、强抗裂腻子均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锚固件(外保温)每种基层做一组,每组为3件拉拔强度试验;115内保温系统的粘结石膏、粉刷石膏砂浆、耐水腻子均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1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12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122采用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123 EPS 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现场粘结强度检验;124 外保温系统其他型式检验项目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第 4.0.6条。1.3 外墙外保温工程下列项目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131

10、 EPS 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与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3MPa ,并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50;132 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2、工程实物质量2.1 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

11、系统厚度留出间隙。2.2 EPS 板薄抹灰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凸起、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并找平。找平层应与墙体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裂缝,面层不得有粉化、起皮、爆灰等现象。2.3 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空鼓、疏松部位应剔除。2.4 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2.5 网格布不得直接铺在保温层表面,不得干搭接,网格布应压贴密实,不应有空鼓、皱褶、翘曲、外露等现象。2.6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 24h 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C。夏季应避免阳光爆晒,在5级以上大

12、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2.7 外保温工程宜设置抗裂分隔缝。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还宜按墙面积(30)设置垂直抗裂分隔缝。2.8 EPS 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281 建筑物高度在 20M 以上时,在受负风压作用较大部位宜采用锚栓辅助固定;282 粘贴 EPS 板时,应将胶粘剂涂在 EPS 板背面,涂胶粘剂面积不得小于 EPS板面积的40;283 板材应按顺砌方式粘贴,竖缝应逐行错缝,粘贴应牢固,不得有松动和空鼓;284 墙角处应交错互锁,门窗洞口四角处板材不得拼接,应采用整块板切割成型,板材接缝应离开角部距离至少200mm。2.9 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291 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宜超过

13、100mm 。292 施工时应分遍抹灰,每遍间隔时间应大于24h,每遍厚度不宜超过20mm。第一遍抹灰应压实,最后一遍应找平,并用大杠搓平。2.10 EPS 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210 1 板材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210 2 板材高度宜为建筑物层高,宽度宜为 1.2m,每平方米应设23个锚栓。2.11 EPS 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机械固定 EPS 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监督要点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第6.4、6.5 条有关规定。3、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五、

14、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1 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1.2 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1.3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1.4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

15、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2.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2.1.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2.1.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1.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2.1.4

16、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2.2 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2.3 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

17、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2.4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2.5 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2.6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

18、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3.1 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3.2 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3.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3.4 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3.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4、保温墙体面层裂纹的防治外保温墙体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保温层和饰面层

19、温差和干缩变形导致的裂缝。、玻纤网格布抗拉强度不够或玻纤网格布耐碱度保持率低导致的裂缝。、玻纤网格布所处的构造位置有误造成的裂缝。、保温面层腻子强度过高。、聚合物水泥砂浆柔性强度不相适应。、腻子、涂料选用不当。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验收,并尊循柔性渐变抗裂技术路线,即保温体系各构造层的柔韧变形量高于内层的变形量,其弹性模量变化指标相匹配,逐层渐变,满足允许变形与限制变形相统一的原则,随时分解和消除温度应力。附: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20、发布,自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

21、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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