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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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号 : 2010-jl-02 四 川 省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四 川 省 建 设 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1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监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二、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2、 7 项:(1)项目建设监理合同 ;(2)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即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有关附件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7)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协商、补充、变更等形成的有关书面协议、函件、2传真等文件。双 方 同 意 , 上 述 合 同 组 成 文 件 形 成 一 个 整 体 , 互 为 补 充 和 解 释 。其 内 容 若 有 歧 义 , 以 所 列 顺 序 在 前 者 为 准 ,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三、监理人就本项目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

3、知书;(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措施方案,并监督实施;(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 ,审查设计变更;(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完工程量签认承建商工程中期付款申请;(7)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8)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见证取样复检,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9)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

4、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并进行旁站监理,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1)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2)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1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3(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6)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12 个月)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19)签发交工验

5、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21)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工作内容。四、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终止。五、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六、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本合同监理服务费结算价以本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的施工结算价(经审计确认后的竣工结算价)为基础,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 号收费标准下浮 20%计取并最终结算价。七、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 、 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

6、行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4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工作。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如因其他原因,监理期延长,在工程延期两个月内业主不予补偿延期费用,超过两个月按以下方式补偿监理服务费:(监理合同价格 原定监理服务期)延长服务期(按月计算)上式服务期均按月计算,缺陷责任期不计算在内。监理合同价格不含暂定金额。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直接由人民法院仲裁。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工程监理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七份,乙方

7、五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5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6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词 语 定 义 、 适 用 范 围 和 法 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师”是经委托人同意,

8、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持续时间增加、工期延误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公历从一

9、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7天的时间段。(12)“天” 是指工作日。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 理 人 义 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

10、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 托 人 义 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8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

11、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

12、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 理 人 权 利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9(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

13、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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