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前言党和政府历来对安全生产都予以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规模发展的需要,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给各行各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03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 393 号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颁发之前,对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师们来说,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问题不负具体的责任。但在“条例”颁布之后,监理职责与范围就截然不同了, “条例”中明确指出: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2、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我东南监理公司根据“条例”的要求和公司监理业务大规模发展的需要,在公司领导的直接组织和各项目部参与修改下,编制了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以便各项目监理部在各项目监理过程中推广、运作,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并将意见反馈公司。(一) 总则1.0.1 安全生产是党和政府一贯的方针政策,是保障工程安全可靠、劳动者安全、健康,社会安定和谐,公司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头等重要的大事。21.0.2 各项目监理部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工程监理必须管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本细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制定有关
3、规章制度,和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质保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1.0.3 监理组织机构中应设置安全领导小组,各级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到监理工作和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0.4 本细则适用于我公司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的新(扩)建和改建,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1.0.5 在实施中,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中有关的标准和规定。三三三 监理准备工作阶段2.0.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特别是重点、难点的工程和部位,熟悉工程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现场的电力线路和人居环境等资料和情况。2.0.2 在建立监理
4、质量保证体系的同时,要建立监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2.0.3 检查施工单位驻地建设、质保体系的同时,要检查驻地是否处在危险区域(如悬崖、陡坡、泥石流、汛情范围等)和具体的消防间距和消防措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应和生活、生产区分开,安全距离要满足有关规定。2.0.4 在有暴风雪和有汛情的区域施工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设3立专职或兼职的气象及汛情预报人员,是否和当地水文站建立正常的联系。2.0.5 开工前应对施工单位的便桥、便道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便桥的通行能力是否满足设计和工程的实际需要,便道的宽度是否满足安全会车的要求,便道路基是否稳定可靠,便道的高度是否处在施工期供水位之
5、上。检查便道、便桥各类警示标志(如限载、限速、指向标志)等。2.0.6 在检查施工单位进场人员、设备履约情况的同时,尚要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对从事特殊工种,如高空作业的人员,尚需施工单位出具该类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无不利于该作业的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等) 。并按规定要求上岗。2.0.7 施工中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监理人员必须事先予以了解,不要盲目从监,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咨询,制定或审核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8 下挖工程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管线的埋置位置与走向,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0.9 复核测量时应遵守护林防火的
6、规定,预防有害动、植物伤人;测量钉桩时不得对面使锤;在高压线下工作时,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雷雨时不得在高压线、大树下停留;在有车行的道路上作业时,应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水上进行测量时,测量人员应穿救生衣,通航河流上作业应事先与港航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并遵守港航监4督部门有关的安全规定。2.0.10 工地上为材料、构件运输需要设置临时码头时,码头的位置应选在河流比较稳定,水流顺直、地形开阔、地质较好的河段。临时码头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2.0.11 为工程构件所设置的构件预制厂,应对场内的起重吊装能力,张拉台座的张拉能力进行复核验算,安全系数须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并通
7、过试吊,试拉观测变形情况,检验其工作的可靠性。2.0.12 在开阔的场地内安装有较高的设备时,如塔架、龙门吊等应加设避雷装置。三三三 施工监理工作阶段3.1路基3.1.01 筑路机械和运输车辆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操作人员应持有操作证件。3.1.02 场地清理时禁止放火焚烧丛草、树木,以免周围树林、丛草发生火灾;伐树范围应设置警戒,砍伐高大树木应按有关操作规定予以进行,以免树倒伤人。3.1.03 拆除建(构)筑物时,应事先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拆除现场,拆除工序应先上后下、先外后内、逆施工程序对称卸载,对有倒塌危险的结构物应加可靠的临时支撑,严禁采用掏空、挖切、大面积推倒野
8、蛮的施工方法。3.1.04 边坡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高边坡施工应设置安全通道;当在建筑物、设5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禁止车辆、行人通行。3.1.05 崖坡上有松动的土、石块必须事先及时清除,以免堕落伤人,严禁在危石下作业或存放机具。3.1.06 施工中如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塌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应停止施工,及时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报业主单位处理。3.1.07 路堤压实时,在路堤边缘应比设计放宽 3050cm,并有专人指挥压路机手进行碾压,以免翻机伤人。3.1.08
9、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严格执行;小型爆破应有专人对爆破作业各工序进行认真检查,施爆的安全防范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爆前严禁行人、车辆进入安全防范区域;大型石方爆破应事先进行爆破设计,并验算爆破对周围人群、房屋及耕畜、家禽安全的影响,施爆前应事先和当地行政、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发出有关事项的通告,专人严格看管进入安全防范区域的各个路口。3.1.09 土方的取土坑如无地下水时,应修建至坑内的便道,有地下水且已形成水塘时,应在坑边设置围栏和明显的警示标牌,严禁一切人员入内洗物戏水。3.1.10 路基防护工程砌筑时,应搭设安全牢固的脚手架和跳板
10、;砌石工程应自下而上进行,禁止在同一断面一定的范围内上下同时作业;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跳板上进行;挡墙基础开挖应视土质、地6下水位和基坑顶缘有无(动)静载情况,设置安全的边坡度,基坑顶缘临时堆放的土方距坑边 0.8m 以外,高度不得超过 1.5m。3.1.11 软基处理应根据不同的处理方法和设备制定安全防患措施。3.2路面工程3.2.01 基层施工消解石灰时,不得在浸水的同时边投料、边翻拌。加水闷料后,作业人员应戴草帽、口罩防护用品进行翻拌。装卸、洒铺及翻拌粉状材料时,操作人员应在上风侧进行操作,运输车辆应采用蓬布遮盖。3.2.02 基层施工的拌和料场,装卸机不得在料堆上空心掏料,应视料堆现场
11、情况先作放坡处理后,再行装料;装运基层混合料的运输车不得随车载人,人工清理粘贴在自卸翻斗汽车内的混合料时,应有专人指挥汽车司机。3.2.03 沥青路面施工时,沥青操作人员应事先进行体检,凡患有结膜炎、皮肤病及对沥青有过敏反映者,不应从事沥青作业。3.2.04 沥青的加温预热,当采用蒸汽加温时,锅炉的安全应按本细则锅炉的有关要求办理,蒸汽管道的连接应牢固,人员触及的部位应用保温材料包扎;当采用远红外加热沥青,使用前应检查机电设备和过载保护装置是否良好、电器设备有无接地;当采用导热油加热沥青,加热炉使用前须进行耐压试验,其压力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二倍。3.2.05 沥青洒布机作业时应事先检查设备及
12、洒布装置、防护、7防火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喷洒沥青时,如发现喷头堵塞或其他故障,应立即关闭阀门,再行修理。3.2.06 沥青拌和楼控制室须配备灭火器材,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的启动、运转、停机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液化气点火装置,必须有减压阀及压力表。燃烧器点燃后,必须关闭总阀门;连续式拌和设备的燃烧器熄火时应立即停止喷射沥青,工作时如遇烘干拌合筒着火,应立即关闭燃烧器鼓风机及排风机,并停止供给沥青,可再用含水量较高的细骨料投入烘干拌合筒,并在外部卸料口用干粉或泡沫灭火器灭火。3.2.07 拌合机组进入正常运转后,各岗位人员都要随时监视各部位部件的运转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运转中如发现
13、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机长并及时排除故障,停机前应先停止进料,待搅拌鼓、烘干筒等卸完料后方可停机;拌合机运行中禁止人员靠近各种运转机构,也不得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或清理,搅拌鼓内需要清理时必须停机,人员进入鼓内工作时,鼓外应有专人监护;料斗提升时,严禁有人在斗下工作或通行。3.2.08 摊铺机作业时,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运料车向摊铺机卸料时应由专人指挥,协调一致,同步运行,换档须在摊铺机完全停止时进行,严禁在坡道上换档或空档滑行。运料车运输须限速行驶。3.2.09 水泥砼路面施工时,砼的拌合应遵守本细则混凝土拌合及灌注的有关规定;自卸汽车运输砼拌合物时,不得超载超速行驶,卸料后,当车箱处于倾斜
14、状态时,操作人员不得上车清料;机械8摊铺作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台;路面切缝时,刀片要缓缓切入,当遇有较大切割阻力时,应立即提升刀片停止切缝,应先将刀片提离板面后方可停止运转。3.3 桥涵工程3.3.01 进入桥涵工程作业区,必须头戴安全帽,登高作业须设置安全网、身系安全带。3.3.02 高桥墩、大跨径、深水和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应结合施工技术方案对安全工作做专项的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结合图纸和技术交底作安全交底。3.3.03 桥涵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本细则和有关的安全规定,均须进行整改,不达标不予开工。3.3.04 对于通航
15、江河上的桥梁,施工前应与当地港航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制定有关通航、作业安全事宜。3.3.05 露天高空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安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现场风力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合施工的风力标准,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上述作业。3.3.06 基础开挖时,如对邻近的建(构)筑物某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基坑开挖应根据土质、地下水位情况放坡;挖掘机等机械距坑顶的距离,一般不小于 1.0m,材料和机具的堆放应不小于 0.8m;水中挖基应设置配备足够的抽水设备,人员出入基坑应设置安全爬梯。基坑如遇岩石爆破应按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办理。93.3.07 钻孔桩开钻前,应对机具
16、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的主机钢绳、绳卡、电缆及风水管路等路基应处于完好状态,并在施钻中经常予以检查;钻机停钻时,应将钻头提出孔外,对于成桩尚未拔除的护筒,必要时应加防护顶盖,严禁人员下井打捞钻头和其他物品。3.3.08 人工挖孔桩应在无水或少水的密实土层中进行,孔内任何一项检查超过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三级时,不得采用人工挖孔。施工前应对孔壁的支护予以验算,施工时孔口设置围栏,并不得堆积土渣和沉重机具;作业人员进出应设常备梯子,孔内挖土吊斗宜采用电动提升机,挖土人员应在护盖下面工作;人工挖孔深度超过 10m,二氧化碳含量超过 0.3%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挖孔深度不易大于 15m。3.3.09 墩、台
17、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和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置栏杆,墩、台高在 10m 以上时,还应加设安全网。墩、台的模板(特别是高墩、台)施工前应予以结构验算,砼浇注前应对模板进行检查,砼养生人员应系安全带,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3.3.10 装配式预制构件安装前,应事先审核安装方案,并对构件的起吊机具设备予以复核验算;审查安装人员的上岗证明和培训情况;采用定型产品的架桥机,事先应了解产品的性能、架设方法、额定起重能力和有关注意事项;采用施工单位自制的非定型产品架桥机,应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验算书和施工方案,并由监理予以复核;无论是定型产品或非定型产品在正式吊装前,均应对吊机进行全面检查和试吊,试吊荷
18、载应分级并加至超载,试吊中观测吊装设备各部位变10形情况,验证设备工作性能是否安全可靠。3.3.11 就地现浇上部结构梁板时,应事先对满堂支架进行设计,验算支架立柱强度、稳定性和地基承载力是否符合要求,特别应注意防止地基被水浸泡后承载力的降低,地基下有软卧层时还应对下卧层进行验算,除此之外,满堂支架还须有足够的平撑和剪力撑,以利支架的整体稳定;符合要求的支架设计,在上部结构梁板现浇前,应进行等(超)载予压,予压加载时应有专人指挥全断面均衡加载和卸载,并及时观测弹(塑)变形,严格检查支架变形及支架底脚是否存在脱空情况。3.3.12 悬臂浇注上部结构箱梁时,应遵循 3.3.10、3.3.11 条的
19、原则,事先对定型或非定型悬臂吊机工作过程进行熟悉和复核,对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静载试验。悬臂吊机施工的操作人员须配备安全带、安全帽,悬臂吊机悬臂一侧须悬挂安全网,施工作业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3.3.13 顶推法架设桥梁上部结构时,对顶推法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须事先全面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采用多点或单点顶推其动力应有统一的控制手段使其达到同步、纠偏方便和安全可靠。3.3.14 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张拉工艺时,无论是先张工艺或是后张工艺,锚环、锚塞等应事先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先张法的张拉台座应进行设计和验算;张拉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锚夹具的侧面进行操作,张拉作业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张拉完毕后对张拉施锚两端应妥善保护并设置挡板和及时灌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