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讲义精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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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 第 3 编民法债权(民法学)1债 债是按照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当事人的一定行为称为给付。1、 债 是 一 种 民 事 法 律 关 系2、 债 是 特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3、 债 是 当 事 人 间 得 请 求 为 特 定 行 为 的 法 律 关 系4、债是按照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债的特征1、 反 映 的 社 会 关 系 上 : 是 财 产 的 流 转 关 系 , 动 态2、 在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上 : 主 体 是 特 定 的3、 在

2、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上 : 债 权 为 请 求 权 , 需 请 求 债 务 人 的 特 定 行 为 才 能实 现 其 目 的4、 在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上 : 债 务 人 的 特 定 行 为 , 给 付5、 在 法 律 关 系 效 力 上 : 平 等 性 和 相 容 性6、 在 法 律 关 系 发 生 上 : 具 有 任 意 性 、 多 样 性 ( 合 法 行 为 或 不 法 行 为 ,自 由 创 设 )债的要素 ( 了 解 )1、 债的主体: 享 有 权 利 的 人 是 债 权 人 ; 负 有 义 务 的 人 是 债 务 人 。2、 债的内容: 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

3、 第 3 编民法债权(民法学)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 v.请求权:请求权不限于债权;债权请求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还有受领权等)是相对权(主体的特定性)设立具有任意性(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具有平等性无排他性(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与标的物)债务:具有特定性(义务主体和内容都是特定的)具有积极性:即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消极行为只能是债务的附随义务)债务与责任。3、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行为(给付) 。三个条件:给付应当合法、确定、适格债务 VS 责任 ( 了 解 ) 债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当为状态;而责任为对于债务的拘束状态,指的是于债务

4、不履行时得诉之强制手段要求债权的满足及损害的赔偿等。二者的相互关系表现在:A、有无责任的债务(缺乏强行性,故为不完全债务) ,如已罹时效的债权;B、有无债务的责任,如为将来的债务预设的质权;C、有负债务而自己不负责任者,如对于自己的债务,由他人提供担保;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 第 3 编民法债权(民法学)3D、有负责任而自己不负债务的,如家长因其家属的侵权行为而负有责任;E、债务与责任纵使同时存在,范围不尽相同,如有限责任;F、债务的内容与责任的内容,多不相同。债务的内容种类不一,而责任的内容多系债务不履行时,以损害赔偿为之。债的发生原因 又 称 债 的 发 生 根 据 , 是 引

5、 起 债 的 关 系 产 生 的 法 律 事 实 。1、 合 同 :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2、 无 因 管 理 : 没 有 法 定 的 或 约 定 的 义 务 , 为 避 免 他 人 利 益 受 损 失 而 对他 人 的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或 服 务 的 行 为 。3、 不 当 得 利 : 没 有 合 法 根 据 取 得 利 益 , 而 使 他 人 受 损 害 的 事 实4、 侵 权 行 为 : 不 法 的 侵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应 负 民 事 责

6、 任 的 行 为5、 其 他 原 因 : 如 缔 约 过 失 ( 见 民 事 责 任 ) 等不当得利 没 有 合 法 根 据 取 得 利 益 , 而 使 他 人 受 损 害 的 事 实 , 取 得 利 益 的 一方 称 受 益 人 ,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债 务 ; 受 到 损 失 一 方 称 受 害 人 , 享 有 请求 受 益 人 返 还 不 当 利 益 的 债 权 。 成 立 条 件 :1、 一 方 获 得 利 益 : 因 一 定 的 事 实 结 果 而 使 其 财 产 总 额 增 加 积 极 增 加 : 财 产 权 利 的 增 强 或 义 务 的 消 灭 消 极 增 加

7、 : 财 产 本 应 减 少 而 没 有 减 少2、 他 方 受 到 损 失 因 一 定 的 事 实 结 果 而 使 其 财 产 总 额 减 少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 第 3 编民法债权(民法学)4 积 极 损 失 : 现 有 财 产 利 益 的 减 少 消 极 损 失 : 财 产 应 增 加 而 未 增 加3、 获 得 利 益 和 受 到 损 失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4、 获 得 利 益 没 有 合 法 根 据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一方称本人

8、;就本人债务的产生,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为事实行为。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须为他人事务。2、需有管理意思: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里的利益: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使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并且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无因管理 v.代理行为联系:都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区别:1、前者是在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情况下实施的;后者则是代理人在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情形下实施的2、前者须有管理意思,但一般情况下不必表示出来;后者由代理意思,必须表示出来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 第 3 编民法债权(民法学)53

9、、前者适用有关无因管理的债法规范;后者适用有关代理及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管理人的义务(了解)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应当依照该事务的性质,并依管理人已知或可得推知的本人意思,以有利于本人利益的方法进行管理;不违反本人意思;以有利于本人利益的方法进行管理。通知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报告与计算义务:及时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孳息等应交付给本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了本人的钱款,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管理人的权利(了解)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并可请求利息,就本人实际所得利益为限(2)负债清偿请求权:管理事务中,以自己名义为管理事务所负担的债务,仅以为

10、事务管理所必要或有益者为限损失赔偿请求权:限于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债的分类1、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 债权主体一方或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多数人之债 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 第 3 编民法债权(民法学)62、 (多数人之债的划分)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成立条件:A、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B、债的标的是可分的C、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按份分享或由多数债务人按份分担D、按份之债的份额是在当事人加入债的关系时就确定的,不必基于同一原因成立E、但按份之债的

11、给付原因须为同一效力:A、 各 债 权 人 仅 就 自 己 享 有 的 份 额 , 请 求 和 接 受 债 务 履 行 , 各 债 务 人 仅 就自 己 分 担 的 义 务 份 额 , 向 债 权 人 履 行 。B、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构成不当得利(除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 。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 。C、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关联,如在诉讼中可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连带之债 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

12、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成立条件: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 第 3 编民法债权(民法学)7A、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B、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为连带之债,标的是否可分在所不问)C、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D、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指就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效力:外部效力:发生绝对效力的事项(有涉他效力的事项)(1)能够引起债

13、的消灭的事项(2)时效的完成(3)债权人受领迟延(4)法院的有利判决 内部效力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求偿权成立条件:a 须债务人履行了债务;b 须 其 他 债 权 人 因 该 清 偿 而 共 同 ( 全 部 或 部分 ) 免 责 ; c 须履行的义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3、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 第 3 编民法债权(民法学)8简单之债 又称单纯之债,债 的 标 的 只 有 一 种 , 当 事 人 只 能 按 该 种 标 的 履 行的 债

14、 。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物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4、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种类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具有可代替性在约定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转移所有权的种类之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能在标的物特定之,一般来讲,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负担的转移以交付时间为界特定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标的物为特定物,只能以给付特定物履行义务在特定的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不负履行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5、财物之债 劳务之债财物之债 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一

15、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直接强制履行。劳务之债 债务人应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债的履行 指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效力。特点:1、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 第 3 编民法债权(民法学)9A 主给付义务 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 债务人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以外的给付义务(发生原因: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基于诚信原则及合同的补充解释)B 原给付义务 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原定

16、的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 又称为第二次给付义务,是指在原给付义务的履行中因特殊事由而发生的义务,如因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实质上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与第一次给付义务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区分意义:原给付义务受制于履行期限、债的存续期限,与诉讼时效不直接发生关系,次给付义务受诉讼时效的管辖;原给付义务属于中性状态,不含有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的因素,而次给付义务则大多含有这种因素。2、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主给付义务 v.附随义务A、前者是自始就确定的,决定着债的类型;后者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下发生的,且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B、前者构

17、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后者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C、前者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后者不履行原则上只能请求赔偿3、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4、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法学专业知识总结(中国人民大学版) 第 3 编民法债权(民法学)10债的履行的分类1、完全正确的履行。又称适当履行,须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地的方式履行全部债务。2、不适当履行。当时人虽然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包括:A、 履行迟延 (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18、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B、 加害履行 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因该瑕疵致使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加害给付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或者侵权的责任。 (债务人有履行行为;履行有瑕疵;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债务人有过错)C 受领迟延(债权人依诚信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适当的履行;债权人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3、债的不履行A、履行不能。B、拒绝履行(负有债务且能够履行债务;债务人表示不履行;不履行行为违法)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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