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山东省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试行 )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实现科学监管,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全 省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安全, 实现 部、省和市三级信息系统 数据 的 互联 共享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 管理办法 (试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建筑市场企业数据库、 执业资格 注册 及 从业 人员数据库、工程 项目数据库、诚信信息数据库。 企业数 据库基本信
2、息主要包括: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 资质 企业 (含外省进鲁企业) 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 执业 资格 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或 山东省建 设 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 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2 门颁发的 注册 规划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注册 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信息。 从业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项目
3、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造价员 、试验员、测量员、监理员、见证员、取样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和 其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业人员等。 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 ;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图 审、 施工、 质量 检测、 监理、招标代理 、 造价咨询 等单位及其注册建筑师、 注册 规 划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注册 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 信息;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 现场管理 人员 信息 ; 工
4、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 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信息、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等,分为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注册人员所受到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等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或注册人员获得 省部级以上奖项、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优、社会认可的 信用中介 机构 评级 、科技创新、获取专利、参加社会公益行 为等信息。 3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基础数据库, 基础数据库按照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负责、资源整合、 一 数一源、 信息共享、长远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
5、条 各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数据库建设,拥有本级基础数据库所有权。 各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的基础数据 库 应实现 互联 互通 。 第 二章 数据库建设和 数据采集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以从业主体为核心,重点制定 顶层 设计方案和数据标准 , 建设 省级 建筑市场监管 业务应用系统 和 数据 共享 交换中心 , 构建 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平台 ,实现信息整合和权威发布。主要职责如下: ( 一)负责制定全 省 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规划、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 二)负责组织 全省 基础 数据 采集、 数据 库 建设、运行和
6、安全管理工作 ,并对各 市 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三) 负责 建立和完善 省 内统 一的建筑市场企业、注册人员及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 制定我 省 数据采集、审核、交换、维护等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等工作。 (四) 负责 建设和完善 省级 行政审批和资质管理、勘察设计4 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 管理、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管理、执业资格及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移动执法监督、培训考试管理等 业务应用 系统 。 (五 )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负责建设省级 数据 共享 交换中心, 采集、审核、交换 我省
7、 的有关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与部级中央数据库 互联互通 。 ( 六 )指导 各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 市 基础数据库进行数据信息采集 和 交换,整合全 省 建筑市场各方从业主体基础信息数据,构建“ 山东省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以下简称“发布平台” ),实现权威信息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 七 )运用省级基础数据库对全省建筑市场进行动态监管,构建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第六条 各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 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为核心,重点构建 市 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侧重工程项目建设环
8、节和施工现场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建立本级基础数据库 和相关制度。 按照全 省 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各市 建筑市场企业、注册人员 及 从业人员 、工程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 制定本地区数据采集、审核、交换、维护等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相关 管理程序等工作。 (二)按照 省 住房城乡建设 厅 工作部署和要求,采集、审核、5 交换 本市 有关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与 省 级 基础 数据库互联互通 。 (三)运用本市基础数据库对辖区内建筑市场实施监管,构建本市 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四)指导所辖县 (市、区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础数
9、据库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基础 数据库数据信息来源如下: 企业资质信息从 省级 行政 审批和 资质 管理系统 中获取。 上报的 企业数据通过信息实名制来校验 , 上报 单位应保证 上报 数据 的质量和准确性。 各 市 通过 省级数据共享交换中 心完成 与省厅的数据交换 , 实现 共享协作 。 执业 资格 注册人员 和 从业人员 信息从 执业资格 及从业人员 管理系统 中获取。 工程项目信息从各 市 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中获取 ,通过 勘察设计与 施工图审查、 工程 招投标、合同备案 、 施工许可、施工 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 业务应用系统 进行采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将 工程项目信息与
10、企业、注册人员、诚信信息关联,整合发布工程项目信息。 诚信信息 从 省级 行政审批与资质管理、 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 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移动执法监督 、执业资格注册和从业人员管理 等业务 应用 系统中获取 ,并与 各市 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共享 交换 数据。 6 第三章 数据库数据管理 和 维护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及时更新。 省 住房城乡建设 厅 应 采取以下措施: (一 )健全和完善省 级 建筑市场 监管 业务应用系统 ,对各业务应用 系统进行整合 和 升级 。 ( 二)健全和完善省级数
11、据共享 交换中心 。 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 ,定 时上报有关数据 , 满足住建部 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需要 ; 与 各市 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实现 数据 动态更新交换, 确保 各市定时 向 省级 基础 数据库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 与山东省电子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共享交换 数据。 ( 三 ) 健全和完善 省市 基础数据库数据定时交换机制,实现省级基础 数据库 数据信息 的及时更新, 并 对 各市 上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各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 采取以下措施 : ( 一)健全和完善 各市 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完善本 市 基础数据库,按照全 省 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 , 采
12、用增量传输方式 , 定时 上报有关数据 , 确保满足 省级基础 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需要。 ( 二)制定相关基础数据管理规定, 确保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 指导和督促 县(市、区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础数据采7 集上报工作,并对县 (市、 区 ) 上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一) 省 住房城乡建设 厅 负责 规范管理 省级 业务 应用系统 ,并对 省级基础 数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逻辑控制 、审核和修订, 确保省级 数据库数据各项指标完整准确。 (二) 各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 本级 基础数据库的 建设 、数
13、据交换进行规范管理,使用全 省 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比对逻辑、数据核实等机制对采集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各项指标完整准确。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147 号) 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 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 操作规程 ,加强对本级基础数据库操作、使用、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的安全 管理,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 要求 ,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一 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库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 本市 基础数据库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第四章 数据库 使用 第十二 条
14、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权威数据信息发布。省 住房城乡建设 厅 在门户网站上设立 发布平台,整合各 市 住房城8 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采集的建筑市场监管 与诚信信息,建立与 省政府、 工商、税务、社保、 公安、质监、 安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构建全 省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权威信息发布管理体系,供各 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第十三 条 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监管。各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为 各地实施建筑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依据 ,用于对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进行行政审批、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跨省承接业务管理、投标企业
15、资信评估、资质资格证书电子化管理等。 第十四 条 基础数据库可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 支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企业、 人员 、工程项目等发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动态监测及供求预测,进行政策研究,及时制定调整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建设等相关政策。 第五章 数据 库 监督管理 第十五 条 各级基础数据库实行专职 部门和 人员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 部门和 人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和更新有关信息资料,承担本级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 等 工作。专职 部门和 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系渠道畅通,岗位发生变化,须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将人员
16、变更信息上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 9 第十六 条 各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信息,应及时将相关数据下载保存,并 按照管理职责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记录备查,涉嫌违规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 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发现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计算机犯罪案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 ,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 12小时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 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础数据库有关数据从事危害 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基础数据库的安全 。 第十九 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
17、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级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将基础数据库建设纳入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 条 省 住房城乡建设 厅 对全 省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 各市 报送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监督检查情况 每季度通报一次, 对于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 、 不完整以及 存在重大问题的 进行 约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 条 各 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 建筑市场监管 与诚信信息 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10 并报 省 住房城乡建设 厅 备案。 第二 十二 条 本办法由 省 住房城乡建设 厅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