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民刑事責任 臺北醫學大學醫管系助理教授 楊哲銘2019.11病患權利意識的提高醫師對病人社會地位的改變民眾對醫療服務的期望提高醫師實施醫療行為之法律義務 主義務:親自診治、善良管理人 拒絕病人? 紅包? 從屬義務:如病歷摘要、開診斷書 付隨義務:如保密醫院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以社工人員為第一線 公關人員適時切入 院方自行處理 無保險公司之介入 院內處理機制你清楚嗎?醫療糾紛的可能解決方式 調解 刑事 民事 強制仲裁?和解係指訴訟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在受訴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之發生,同時終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之合意,在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程序 法院對於兩造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事件,在未起訴前勸諭其杜息爭端成立一種合意以避免訴訟之程序。 醫療糾紛強制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 七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 醫療糾紛 發生爭執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