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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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统一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及执法性,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公司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 检、维修项目(包括装置检、维修)必须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

2、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等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质量监督。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塔西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是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2、核查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构配件生产的资质等级, 监督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3、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4、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5、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7、对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8、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参与本辖区工程质量事

3、故的调查和处理;10、掌握本辖区工程质量状况,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1、核实并记录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并按要求上报。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第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积极配合支持监督站开展工作。第六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到工程竣工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期。1、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1) 施工 图 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 中 标通知 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副本);3) 项 目管理 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机构组成;4) 施工 组织设计 和监

4、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2、监督站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项目,及时确定工程的主管监督员,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组织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督计划交底。3、工程开工前,监督人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执照进行核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4、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必须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质量监督。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工程竣工后,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7 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

5、况;2) 对责任主体、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评价;3) 工程 实 体质量监督抽查( 包括监督检测)情况;4) 工程 质 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5) 工程 质 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6) 各方 质 量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内容;7) 工程 质 量竣工验收监督情况;8) 委托 监 督的其他重要事项。四四四 监督的内容第七条 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的一般规定:抽查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1、对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1) 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 开工 报 告) 等手续 情况;2) 按 规定委托 监理情况;3)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设计变更情况;4) 组织 工程 质量验收情况;5) 原 设计 有重大修改、变动的, 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1) 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 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 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3)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3、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1) 施工 单 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

7、操作上岗资格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2) 分包 单 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 施工 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4) 施工 现场 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5) 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6) 检验 批、分 项、分部 (子分部)、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7) 质 量问题 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8) 技 术资 料的收集、整理情况。4、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1) 监 理单 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2) 监 理规 划、监理实施细则( 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8、;3) 对 材料、构配件、 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4) 对 分包 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5) 见证 取 样制度的实施情况;6) 对 重点部位、关 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7) 质 量问题 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8) 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 (子分部)工程的 质量验收、参与单位( 子 单位 )工程质量的 验收情况;9) 监 理资 料收集整理情况。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1) 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2) 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 检测 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4) 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第八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

9、督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1、对地基基础工程验收的监督内容1) 地基 处 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2) 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

10、工质量;3) 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2、对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的监督内容1) 钢结 构、混凝土 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2) 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3) 主体 结 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3、对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监督内容1) 幕 墙工程、外 墙粘( 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2) 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3) 工程的观感质量;4) 分部 (子分部 )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4、对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内容1) 有 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

11、资料;2) 室内 环 境质量检测报告;3) 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4) 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5)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5、监督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应进行监督检测;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测的项目:1) 承重 结 构混凝土强度;2) 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3) 浇 楼板

12、厚度;4) 砌体 结 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5) 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6) 钢结 构的重要 连接部位;7) 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内容1、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三天送交监督站审查,审查 的主要内容:1) 施工 单 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2) 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 监 理单 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 项 目管理 单位出具的项目管理评价报告。2、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观感质量检查验

13、收情况、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规范性评价。第五章 罚 则第十条 监督站应严格按标准规范对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按规定签发工程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或停工处理通知书。责任主体单位在接到工程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后,应及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填写工程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回执,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核查认可后报监督站复查。责任主体单位接到停工处理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由施工企业技术和质量检查部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凡属严重质量隐患的均应提出处理方案,并按规定批准后,由责任单位报监督站备案。质量隐患的处理应

14、经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核验,并将处理结果填报复工处理书报请监督站核查合格后,由监督站签发恢复施工通知书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监督站对忽视工程质量的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工、罚款的处理。1、无证勘察设计或越级勘察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无证或越级生产构件(产品)。2、擅自设计、改变建设工程用途,增大荷载,改变主体结构和提高建设标准的。3、勘察质量低劣或有严重错误的。4、不按照图纸施工、违反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的。5、工程未经监督站进行监督擅自交付使用的。6、提供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不合格的

15、构、配件(产品)以及外埠厂家生产的构、配件(产品)未经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许可擅自使用的。7、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停工整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处理。8、 对违反技 术标准、弄虚作假、粗制滥造或偷工减料,以及使用不合格材料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留有质量隐患者,除责令返工以外,还要根据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别予以警告和通报,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合同、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费用收取与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按照新计价房 (2002)316 号 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提取。监督费由公司列入工程概、预算成本。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05 年 3 月 15 日起开始实施。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注册通知书建设工程违规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建设工程违规整改情况回执书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回执书建设工程复工申请书建设工程恢复施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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