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16 196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 2014 22 号),结合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补助我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共同
2、管理。省财政厅负责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会同省林业厅报送 资金需求 和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林业厅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的组织申报,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做好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四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2第二章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第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 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六条 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补助标准依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
3、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投资标准确定。 (一)国有 林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管护国有森林资源的各项经费支出 ,包括国有林管护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 国有林管护支出重点保障管护人员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和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及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管护总支出的 14%。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及设备购置支出是指用于管护 站(点) 、 护林道路 等基础设施 建设维护,以及森林巡护、防灾减灾、资源监测等设备购置等支出, 但 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除森林消防专业用车外严禁购置车辆。 工程实施单位因体制改革、机构调整等原因不需要列支国有林管护人员经费的,或保障人员经费有剩余的,可将人员经
4、费调整用于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资源监测、信息化管理、补植补造等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具体调整原因和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厅备案。 3(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支出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按照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规定兑 付 落实,其中用于 个人或村集体 经济补偿部分不低于 70%,用于管护支出部分不 高于 30%。 第七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按照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生字 2009 273 号)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经批准被征收、征用、占用的公益林地除外)保护与管理的支出,根据公益林权属
5、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一)管护补助支出。 1.国有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是对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补助支出,资金主要用于森林管护人 员劳务补助、社会保险补助、补植与抚育、防灾减灾、资源监测、档案管理、管护基础设施、验收培训等方面。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采取统一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支出的 70%;采取自主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支出的 90%;其余管护补助支出统筹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补助、公益林补植
6、与抚育、防灾减灾、档案管理等方面。 4(二)公共管护支出,按每年每亩 0.25 元安排,省上统筹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 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市县 财政部门 会同 林业主管部门 测算审核管理成本, 合理确定 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林业主管部门应 当 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 当 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九条 实施单位用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建设管护站(点),要编制实施方案,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批复、建设、管理程序。各级林业主管
7、部门和省级直属单位要建立森林资源管护站(点)建设项目库,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第十条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 第十一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一)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 51.补助对象: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2.补助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助 600 元,采穗圃每亩补助 300 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助 100 元。 (二) 良种苗木培育 补助 是指 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
8、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完成培育良种苗木任务必需的场地、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先进适用育苗技术等条件的国有育苗单位,优先支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 2.补助标准:木 本油料树种每株补助 0.5 元,其他树种每株良种苗木补助 0.2 元,草本药材每亩补助 200 元。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申报任务时要提供育苗技术、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连续经营良种苗木生产年限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造林补助是指 对国有林场、林业 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
9、交林,面积不小于 1 亩的给予适当补助。 人工营造乔木林、灌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 200 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它林木、竹林每亩补助 100 元,“三北”工程6退化林分修复每亩补助 200 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助 100 元。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助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 年内不准主伐。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助是指 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 合作社和农民开展抚育采伐、补植、退化林修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割灌除草、修枝、浇水、施肥、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或集体和
10、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森林抚育 补助 标准为平均每亩 100 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 补助 标准为平均每亩 120 元。 第十四条 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 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 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四章 国有林场改革支出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改革支出是指 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
11、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等。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理顺完善林场职工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修复、长期聘用人 员一次性安置等改革相关支出。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支出,省上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每名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2万元、每亩林地 1.15 元的标准测算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补助标准。 第五章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 补助 、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补助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补助 、林业
12、防灾减灾补助、 森林公安补助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 第十八条 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 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含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8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二)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退耕还湿不得将国家划定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
13、范围。 (三)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 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补偿对象主要是属于基本农田和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履行湿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可用于因保护湿地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湿地周边社区(村组)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 是指 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培训,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资金不得用于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
14、及办 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支出。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 是指 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助支出。 主要用于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9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以及实施方案编制、工程监理、招投标费等支出 。 第二十一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 层林业单位。 (一) 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
15、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应急演练、专业队伍建设、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与维护支出等。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购置药剂 、药械、工具,除害处理的人工和燃油费,检疫检验材料、小型器具,防治示范区(点)建设,防治技术培训,病虫情况调查及试验研究经费等。 (三)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
16、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101.补助范围: 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 ; 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 ; 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 2.支出内容:清理与 恢复所需小型机械和工具(包括割灌机、枝丫收集打捆机、挖穴机、 开沟犁等)、苗木、救灾物资(包括肥料、药剂、 野生动物救护用食物等)的购置费、机械燃料费、人工费,因灾损毁的相关设施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安补助 包括 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补助。森林公安办案(业务
17、)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支出。业务装备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等方面的支 出。 森林公安补助由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中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地区的地(市)森林公安机关。省级财政加强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依照不低于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资金对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补助的支出规模不得超过中央和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 5%,且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