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节市人民政府文件毕府通20127 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毕节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毕节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补助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合理分担医疗费用,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2、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符合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纳入补助范围。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来源:市、县(区)财政拨款单位每年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用人单位自行筹集。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享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5%缴纳。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存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一)用于补助基本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补助标准为根据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比例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0 周岁以下的为 2;31 岁至 40 周岁的为 2.5;41 岁至 50 周岁的为 3;51 岁以上的为 3.5;退休人员为 4.5。(二)用于补助参保人员住院按规定比例个人负担部分。补助标准为:个人负担费用扣除个人全额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 3000元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 50%。第八条 参保人员申领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参保人员按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工伤保险前,机关 、事业单位工伤医
4、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补助金额不纳入年度累计最高补助限额计算。补助标准为: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含门诊费用)扣除个人全额自负部分后 100%补助,全额自负部分费用计算参照工伤保险规定执行。第十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资比例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使用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作适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与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步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