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旦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暂行管理办法校通字200929 号为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仪器设备、家具和房产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高 20009 号)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6 号) 、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的通知(教育部教财厅20074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政部财教2008495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 固定资产报废界定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学校所属各部门占用、使用的在学校资产管理处已登记的资产属性为学校的仪器设备
2、、家具和房产等固定资产注销行为。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无法继续使用,或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等,需要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均可办理报废手续。学校房屋因年久破旧、存在安全隐患、或原房屋不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需要在原址上新建房屋等情况,在完成房屋报废鉴定前提下,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办理房屋报废手续。二、 报废处置流程仪器设备和家具需要报废,应填写复旦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 ,申请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送资产管理处审批。单件价值 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还需要提交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报告 ,根据设备价值大小逐级审批。报废技术鉴定组
3、织工作。报废单件价值 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由仪器设备所在院系组织报废技术鉴定。报废申请获批准后,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应交还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为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复旦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中注明,在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报废后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对校内单位开放,对于确有实用价值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可以在校内单位调剂使用。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售卖给校内职工。报废的仪器设备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须先到复旦大学辐射防护委员
4、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报废实物由该办公室指定的具有专业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机动车报废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在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房屋报废必须先做报废鉴定,鉴定的组织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处在收到复旦大学房屋报废鉴定报告后,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获得批准后,报废房屋方可拆除。三、 报废审批权限凡报废仪器设备和家具单件价值小于 20 万元的,由部门填写复旦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 ,申请单位审核,资产管理处审批。凡报废仪器设备单件价值 20 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提交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报告
5、。报废单件价值 20 万元及以上小于 40 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报废单件价值 40 万元及以上小于 100 万元的,由主管校长审批;报废单件价值100 万元及以上小于 800 万元的,由主管校长审核,报教育部审批; 800 万元及以上的,报教育部审核后财政部审批。房产报废单幢价值小于 100 万元的,由主管校长审批;报废单幢价值 100万元及以上小于 800 万元的,由主管校长审核,报教育部审批; 800 万元及以上的,报教育部审核后财政部审批。四、 报废过程中残值管理仪器设备、家具、房屋报废处置过程中残值处理,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数量较多价值较高的报废资产,可以招
6、标拍卖的需要以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产生的收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五、 报废资产销账管理仪器设备和家具报废,完成回收手续后,资产管理处依据复旦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第一联进行销账处理,报废资产销帐结果定期分类汇总后,交财务处做资产减值处理。房屋报废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同时做房屋固定资产销帐和减值处理。六、 报废资产处置上报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报废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上报有关材料的,资产管理处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报废资产处置报告,报废资产证明材料,技术鉴定报告,资产处置公示材料等。七、 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资产管理处2009 年 7 月制定2011 年 4 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