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CGCC XXXX-XXXX 1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团 体 标 准 T/CGCC xxxx-XXXX 自热方便菜肴制品 ( 征求意见稿 )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T/CGCC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发布 T/CGCC XXXX-XXXX 2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 提 出 。 本标准由 中国商业联合会 归口。 本标 准主要起草单位 :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T/CGCC XXXX-XXXX 3 自热方便菜肴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自热
2、方便菜肴制品 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 于 自热方便菜肴制品 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3.1 自热方便菜肴制品 以 肉 制品 或 蔬菜 制品 、 调味料 为 主要原料 ,辅以粉条、 面条 、 蛋制品 、米饭等 中的一种或 多种组合而成的 ,配以食品专用自发热包(非食用) 和 餐具,经组合包装而成的方便食品 。 注:主要原料的 肉 制品、 蔬菜制品 、 调味料 中至少两种应由企业自行加工生产。 3.2 T/CGCC XXXX-XXX
4、X 4 自热 按 照规定的方法操作,食品专用发热包与冷水混合后能够持续产生热量,从而 对 原辅料 起到加热 至熟 作用 的功能 。 4 技术要求 4.1 原 辅 料 和 食品专用发热包 4.1.1 原辅料 应 符合 相关 标准 的规定 。 4.1.2 食品专用加热 包 应符合 相关标准的规定, 与冷水混合后,水温能升至 85以上 并 保持 10分钟 以上 。 4.2 感官 指标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 形态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
5、表 3的规定。 表 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调味料 肉制品 面条 粉条 蛋制品 蔬菜制品 T/CGCC XXXX-XXXX 5 水分 /( g/100g) 60.0 70 - 食用盐(以 NaCl计) /( g/100g) 25.0 3.5 - 8 酸价 a(以脂肪计) /( KOH) /( mg/g) 4.0 - 5.0 过氧化值 a(以脂肪计) /( g/100g) 0.25 - 0.25 a适用于含油的调味料和蔬菜制品。 4.4 净含 量 应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 4.5 食品安全指标 4.5.1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5.2真菌毒素
6、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4.5.3致病菌 限量 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 4.5.4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 。 6 检 验方法 6.1 感官 加热后取适量样品置入白瓷盘中,在充足的自然光下目测色泽、组织形态 /性状、嗅其气味、尝其滋味。 T/CGCC XXXX-XXXX 6 6.2 检验原则 产品的理化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根据产品中不同的 食品分类 分别按照 各自相对应的指标进行检验。 6.3 理化指标 6.3.1水分 按 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氯化物 按 GB 5009.
7、44规定的方法测定。 6.3.3酸价 按 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 6.3.4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规定 的方法测定。 6.4 食品安全指标 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净含量 偏差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7.2.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低于 6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7.2.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低于 8个最小销售
8、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7.3 检验 7.3.1出厂检验 8.3.1.1产品出 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 、 净含量。 T/CGCC XXXX-XXXX 7 7.3.2型式检验 8.3.2.1 每年至少进行 二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b) 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8.3.2.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中 4 和 8.1 的全部项目。 7.4 判
9、定规则 7.4.1出厂检验判定与复检 8.4.1.1 全部符合 8.3.1.2 规定的项目,判为合格产品。 8.4.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从同批 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2型式检验判定与复检 8.4.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 8.4.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 微生物 除外),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4.2.3 微生物项目中 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 应 复 检 ,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和标志 8.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 。 8.2 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 规定。 9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 应符合相应的 标准的 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10 运输 运输工具 应 清洁、卫生、防雨、防潮、防晒,不 应 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物品混装。 11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常温下 。 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 应 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存,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 T/CGCC XXXX-XXXX 8 12 销售 产品应在清洁 、通风、干燥环境中销售。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