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保障监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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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常州市 武进区 劳动保障监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 事项名称 序号 抽查 依据 抽查 内容及要求 违反行政许可类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定 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2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3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4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5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人才

2、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 6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7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者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8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职业中介机构向 劳动者收取押金 9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或者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0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

3、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者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1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1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 条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1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港澳台人员规定 14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 条 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 15 台湾香港澳门居

4、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未办理就业 证注销手续 16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职业技能培训17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管理 规 定 18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 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19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及该法其他相关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劳

5、务派遣规定 20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 2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 项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23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江苏省劳动合

6、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2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 25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6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违反劳动保障规定 违反招用人员规定 27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

7、第六十七条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28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9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0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 款、第六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3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 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

8、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 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32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33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3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使用童工 3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监护人 36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7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 38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

9、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39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40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41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用工之日或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2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

10、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 4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四章、第八十七条、江苏省劳动合同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且未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46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11、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 15 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7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 其他物品 48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工资支付、工时休假规定 49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50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

12、时 5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5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53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 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54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 55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款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56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13、、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 57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江 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安排加班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58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的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 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 织的意见 59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 60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

14、期限少于二年 61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 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 62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 限制消费方式 63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未在拖欠工资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 64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三项 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 65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15、 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 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 66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 67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 68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69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

16、被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 70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71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安排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者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 7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女职工产假少于规定天数 73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它禁忌从事的劳

17、动 74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 条 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75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 违反社会保险规定 77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四条 未按 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单位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78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79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社会保险 费征缴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

18、费数额 80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 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81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82 江苏省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 表等资料 83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84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85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

19、条、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违反工会法有关规定 86 工会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 87 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 款第四项 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88 工会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工作人员因 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

20、 89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拒绝或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90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 91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向工会或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 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92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 不执行或者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93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依法履行企业民主管理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 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9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9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9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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