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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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本合作协议于 2013 年 6 月 9 日由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甲方”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简称“乙方” ) 、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称“丙方” )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乙、丙双方与甲方友好协商,承办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及信用保险业务。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协议。本合作协议在此声明如下:1.本合作协议中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协议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本合作协议的附件与合作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作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附件二:四川

2、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指引3. 本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三方授权代表在成都签署本合作协议。甲 方 名 称 : 四 川 省 学 生 资 助 乙 方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丙 方 : 华 安 财 产 保 险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管 理 中 心 四 川 省 分 行 四 川 分 公 司甲 方 代 表 签 字 : 乙 方 代 表 签 字 : 丙 方 代 表 签 字 :地 址 :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6号 地 址 : 成 都 市 体 育 场 路 6号 地 址 : 成 都 市 西 御 街 77号邮 政 编 码 : 610041 邮

3、 政 编 码 : 610016 邮 政 编 码 : 610041电 话 : 86118766 电 话 : 86760315 电 话 : 86198686传真:86159445 传真:86760591 传真:861988772附件一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1. 定义本合作协议条款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 “合作协议”系指甲方、乙方和丙方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载明的合作三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所提到的构成合作协议的所有文件。1.2 “甲方”系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指明的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3 “乙方”系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4、合作协议书中指明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1.4“丙方”系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指明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1.5 “风险补偿金”系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乙方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由甲方对乙方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1.6“经办银行”系指按合作协议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乙方本身及其具体办理此业务的分支机构。1.7“保险公司”系指按合作协议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 (简称“学贷险” )的乙方本身及其具体办理此业务的分支机构。1.8“高校或学校”系指四川省地方属普通高校,其中市州属高校须经所属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批准。1.9 “借

5、款合同”系指借款学生、经办银行、保险公司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借款合同。2. 合作内容32.1 本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内容系指甲、乙、丙三方及其所代表的机构从事的国家助学贷款及信用保险业务活动。2.2 甲方是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和考核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乙、丙方与高校、县(市)资助中心的信息沟通并协调解决贷款业务具体操作中出现的各类本合作协议未涉及的问题。2.3 乙方负责管理和监督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如经办银行是乙方的分支机构,乙方应负责落实各高校的经办银行,并督促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2.4 丙方作为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

6、机构,负责对已承保的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风险管理、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赔偿。2.5 甲、乙、丙三方应将本合作协议下达给各自代表的下属机构,督促其遵照执行。2.6 甲方应督促高校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配合经办银行、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宣传、贷款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并协助乙、丙方每年在校园开展的诚信和征信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2.7 甲、乙、丙三方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审定下一学年度贷款额度发放计划。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审批贷款时应充分满足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放贷。3. 贷款对象与条件3.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四川省地方属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

7、科学生(含高职生)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 2013-2014 学年度内,借款学生限定为上述高校学制为四年(含四年)及以上的大学一年级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学制为三年的大学一年级新生、研究生一年级新生和第二学士学位一年级新生。以后年度借款学生的年级限定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3.2 学生在未办理本学年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下,可在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43.3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8、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4. 贷款金额借款学生借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具体借款金额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5. 贷款申请5.1 学校、经办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5.2 在甲、乙、丙三方合作期内,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并打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审核。 5.3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9、2)身份证学生为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另须提供法定监护人关系证明和监护人书面同意学生申请贷款的证明;(3)学生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其它年级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一份。(4)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6. 贷款申请初审56.1 学校在甲方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学校应审核、确认借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审核通过的借款学生应为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条件的学生。6.2 学校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应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

10、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保险公司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学校应通知并组织初审通过的学生在经办银行办理用于贷款还款的金穗借记卡。6.3 保险公司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承保确认书,并将借款学生申请资料及承保确认书提交经办银行,相应电子数据发送至银行系统。保险公司应同时将审核通过的借款学生清单发送至学校。7. 贷款申请审批7.1 经办银行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的借款学生申请材料和承保确认书后需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学校应协助通知、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进行面谈。7.2 审批结束后,经办银行应将审批通过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及学校。8.

11、 借款合同8.1 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审批通过学生清单后,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保险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安排相应工作人员到场确保借款合同签署工作顺利开展。8.2 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在合同签署完成后,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后,及时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8.3 学校应将学生借款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9. 贷款发放69.1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各方完成签字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贷款划入借款学生就读学校指定账户。9.2 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10. 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10.1 国家助学贷款最晚到期日为借款学生毕业

12、后 6 年(含) 。10.2 乙方给予借款学生毕业后 24 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学生不归还贷款本金,仅支付宽限期间产生的利息。10.3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应在不晚于毕业前 30日通过银行或指定网站提出展期申请,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应在不晚于借款学生毕业前 20 日将贷款展期申请资料提交经办银行,并将相关数据发送至银行系统。在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的情况下,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10.4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对在校期间欠交的贷款利息不计复

13、利。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 月 1 日起调整。10.5 对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按合同规定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11. 合同变更11.1 借款合同为约束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借款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告知保险公司。(2)借款学生转学。7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

14、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提前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并取得银行的回执。经办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11.2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款合同各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12. 贷款本息偿还12.1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12.2 在校期间还款方式。借款学生不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 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宽限期内还款方式。借款学生不归还贷款本金,仅支付宽限期内产生的利息。借款学

15、生自毕业当年 9 月 1 日(毕业日)起开始自付利息,还息日为每年度 12 月、3 月、6 月和 9 月的 20 日。宽限期结束后还款方式。借款学生自宽限期结束次月起,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季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年度 12 月、3 月、6 月和 9 月的 20 日。因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形财政终止贴息的,自终止之日起,由借款学生自付利息。12.3 借款学生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提前归还全部借款。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免收手续费。12.4 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应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诚信教育、个人征信和还贷知识宣传工作,明确告知还贷方式和流程。812.5 学校应协

16、助开展信用教育、还贷宣传、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12.6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登陆经办银行、保险公司指定网站,填写借款人信息确认表,确认贷款相关信息,更新固定联系人(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及借款学生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12.7 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12.8 借款学生金穗借记卡遗失、消磁以及因其它原因不能使用的,或借款学生就业地址与经办银行所在地不同的,可申请变更还款账户。借款学生重新办理农行借记卡后,应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及新老卡号,填写一式两份国家助学贷款扣款账号变更通知书 ,经所在地农行核对并盖章后通过传真或邮

17、寄方式报送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变更。13. 违约学生公布13.1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借款合同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保险公司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13.2 乙、丙方制定的借款合同中应列有对符合 13.1 项规定的违约学生给予公布的条款。13.3 乙、丙方应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交给甲方及学校,甲、乙、丙三方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也可通过合作高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习信息网、高校官网、贷款申请指定网站等相关网站上公布其违约行为。14. 贷款贴息14.1 国家助学贷款利

18、息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 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14.2 乙方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对在校学生实际9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学校进行统计汇总,经学校确认后提供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乙方支付贴息资金。15. 风险补偿金付款方式15.1 甲方按乙方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 12%,向乙方支付风险补偿金。15.2 乙方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学年度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并经高校确认。15.3 乙方将风险补偿金申请书、实际发

19、放贷款汇总表(加盖公章)和学校的确认证明同时提交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有效申请材料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风险补偿金支付给乙方。16.保险承保与赔付16.1 乙方按年度提供已发放贷款清单向保险公司批量投保。保险公司在收到乙方投保手续后出具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保险单 ,并将相关保险文本、单据交乙方。乙方核验无误后妥善保管。16.2 乙方按照乙、丙双方约定向丙方支付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保费,保险费率为 10%。16.3 出现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通过系统自动进行理赔。16.4 借款学生还款账户中归还贷款后有剩余金额的,应归还保险公司理赔款。借款学生申请归还欠款或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时,应

20、同时归还保险公司理赔款。17. 违约责任因学校向乙方虚假编报非本校学生或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的贷款申请或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请资料、借款合同签章不真实而导致乙方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应由学校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复利责任。1018. 资料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将甲方、学校和学生提供的有关合作协议或任何合作协议条文、计划、相关数据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无关的任何其他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使向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作协议必须的范围。19. 合作协议修改19.1 任何对合作协议条款及附件内容的修改均须由甲、乙、丙三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1、。修改书作为本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2 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因合并、新建、撤销等变更,甲方应及时向乙、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本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额度、学校数量进行相应修改,并须得到乙、丙方确认。19.3 因乙方的分支机构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乙方应及时书面向甲、丙方发出通知,要求变更本合作协议项下的经办银行。19.4 因丙方的分支机构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丙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甲、乙方发出通知,要求变更本合作协议项下的经办公司。19.5 乙方在此授权乙方个人金融部、丙方在此授权丙方信用保证险部,会同甲方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传真或电子文件的形式确认业务合作高校及业务合作范围。20. 合作协议终止20.1 如遇国家颁布新政策,致使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甲方可在颁布新政策之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乙、丙方,即日起终止合作协议,不再给予乙方新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提供补偿,而对于颁布新政策之日以前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按原协议执行。20.2 如遇国家颁布新政策,乙方可以在国家新政策范围内,视自身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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