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化市政府统计系统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于规范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全市政府统计系统所有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分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相关工作,各级统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按照法制审核要求积极配合实施。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2、; (三)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四)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五)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六)必要的统计工作知识。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法规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调整用于学习培训的法律法规材料。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一)任职培训。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政府法制部门或省、市统计局组织的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在统计法制机构工作 2 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取
3、得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除政府法制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可不经过培训直接承担法制审核工作。(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府法制部门、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或市统计局举办的业务培训。(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包括补课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第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 本制度由遵化市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