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佛山市三水云东海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 二、 委托 人委托受托人 为 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 招标全过程服务 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支付和结算方式 1、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即招标代理费) : 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 20021
2、980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的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 办价格 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53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计取 ;按照 三水区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 , 本工程的招标代理费用按收费标准的 计算,计算基数为中标价。 招标代理费 计算公式: 招标代理费 包含服务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 (如有) 和招标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制作费用、 评审过程中所需的其它所有费用、需重新招标或开标评标或项目复审所发生的
3、 费用、 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各项劳务费用、企业利润和税费以及其它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包含评标专家费及资格审查专家费 (如有) ) ; 费用收取时需开具等额有效的发票 。 3、 招标代理费 的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或转帐支票( ( 收取费用 时需 开具等额有效发票) 。 ) 。 4、 招标代理费 的结算方式: 项目招标完成后 (签 发 中标通知书后 并移交相应的招投标2 归档资料 ) 在 次 月内先支付 60%,剩余的 40%在首次支付后 一 年内付 清 (如招标代理费计费额不确定的,需待确定计费额后方可办理结算支付) ; 无论招标项目是否经过多次招标,均按一次收费 。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4、 :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 我司 与贵单位签订的 三水区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 ; 3、本合同协议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 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 受托人向委托人 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 委托人向受托人 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 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佛山市三水区 服务 期限 : 自 合同 签订 之日 起 至 招标 工作 完成 为止。 九、合
5、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3 委 托 人: 佛山市三水云东海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 受 托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行号: 4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人 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 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 受托人 ,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
6、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 委托人 与 受托人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 委托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 委托人 接 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 受托人 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7、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 委托人 和 受托人 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 委托人 委托 受托人 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 委托人 和 受托人 在本合同通用条款 4.1 款和专用条款 4.1 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 委托人 和 受托人 在合同中约定的, 受托人 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 委托人 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5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8、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
9、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 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 2)本合同协议书: ( 3)本合同专用条款; (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 委托人 和 受托人 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6 除本合同
10、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 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委托人 的义务 4.1 委托人 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 1)向 受托人 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 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 2
11、)向 受托人 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 受托人 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 3)向 受托人 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 4)指定专人与 受托人 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 7)依法应尽的 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 受托人 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 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 委托人 应向 受托人
12、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 负有对 受托人 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 委托人 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 受托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受托人 的有关损失。 5、 受托人 的义务 7 5.1 受托人 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 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受托人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甲方提供完成
13、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 3)向 委托人 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 委托人 的支持和配合; (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 应对招标工作中 受托人 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 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 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 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 受托人 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 受托人 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 委托人 同意, 受托人 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
14、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 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 委托人 同意, 受托人 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 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 委托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委托人 的有关损失。 6、 委托人 的权利 6.1 委托人 拥有下列权利: (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 2)向 受托人 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8 ( 3)审查 受托人 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 4)要求 受托人
15、 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 5)与 受托人 协 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 6)依法选择中标人; (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 受托人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 委托人 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委托人 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 受托人 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 受托人 的权利 7.1 受托人 拥有下列权利: (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 委托人 做出的决定, 受托人 有权提出建议; ( 3)当 委托人 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 有权要求 委托人 补足资
16、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 4)拒绝 委托人 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 委托人 作出解释; ( 5)有权参加 委托人 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 委托人 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8.2 受托人 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 委托人 同意后,向 委托人 实报实
17、销。 8.3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 委托人 与 受托人 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由 委托人 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 委托人 应向 受托人 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 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 委托人 签订承包 合同 5 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 受托人 。 9.2 受托人 完成 委托人 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18、委托人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 委托人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 委托代理报酬应由 委托人 按本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 受托人 支付;或 受托人 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 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 3)款提到的 委托人 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 委托人 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 6)款提到的 委托人 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 受托人 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 3) 委托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 受托人 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委托人 赔偿 受托人 损失的计算方法或 委托人 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 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