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桂林市卫计委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 2017 修改版) 项目名称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 A39101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 是 实施主体 : 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X 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 验收。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 X 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2、竣工验收。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自治区卫生厅同时负责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活动。 审批对象 : 桂林市 行政区域内从事介入治疗和医学影像诊断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8 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 3 工作日 桂林市 负责机构 : 桂林市 卫生计生委 审批依据 : 放 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
3、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 (一)申报材料齐全; (二)符合受理权限的规定; (三)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 理人员和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工作人员等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严重危害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
4、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为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应交材料 :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复文件复印件 (仅限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工作委托书 (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需提交预评 价报告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材料 ) ; 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复印件 );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文件下载 : 审批流程图下载 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 是否收费 : 否 审批收费 : 不收费 办理地址 : 桂林临桂区西城中路
5、69 号创业大厦西辅楼 办理窗口 : 桂林市卫计委窗口 咨询电话 : 0773-5808312 投诉电话 : 0773-5813251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6:30 项目名称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 A39102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 是 实施主体 : 原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省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设区的市级
6、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 X 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县区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 X 射 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负责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活动。 审批对象 : 桂林市 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8 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 3 工作日 桂林市 负
7、责机构 : 桂林市 卫生计生委 审批依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第十二条:新建、 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 (一 )申报材料齐全; (二 )符合受理权限的规定; (三 )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和监
8、测仪器、放 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工作人员等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 )严重危害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为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应交材料 :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复印件;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工作委托书;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文件下载 : 审批流程图下载 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 是 否收费 : 否 审批收费 : 不
9、收费 办理地址 : 桂林临桂区西城中路 69 号创业大厦西辅楼 办理窗口 : 桂林市卫计委窗口 咨询电话 : 0773-5808312 投诉电话 : 0773-5813251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6:30 项目名称 : 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 A3910300 扩权强县下放事项 : 是 实施主体 : 桂林市 卫生 计生 行政部门负责 桂林市 行政区域内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
10、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审批对象 : 桂林市 行政区域内 开展 介入 放射学 和医学影像诊断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8 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 3 工作日 桂林市 负责机构 : 桂林市 卫生计生委 审批依据 : 年 9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449 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
11、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 基本条件 :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六)放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
12、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凭专业技术职称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认可:( 1)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 部联合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位培训,取得放射肿瘤医师上岗资质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的医师;( 2)、 2000 年以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从事肿瘤放射治疗工作 7 年以上(老人老办法)。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3、大
13、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凭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以认可:(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两年以上的物理专业人员;(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非物理专业人员,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物理师上岗资质的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凭上岗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认可:( 1)获得放射(或放射医学技术)技师资格;( 2)接受了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岗位培训,取得相应技师上岗资质的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
14、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凭核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和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 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认可:( 1) 2000 年以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从事核医学工作7 年以上(老人老办法);( 2)取得相应核医学医师上岗资质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凭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
1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 像医师(凭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2、放射影像技师(凭上岗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确认);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四)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 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
16、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或 CT 机等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 X 射线影 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