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令2002 年 第 3 号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已 于 2002 年 4 月 4 日 经 第5 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0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部 长 黄 镇 东 二 二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 规 范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2、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进 行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 本 办 法 所 称 水 运 工 程 , 是 指 港 口 、 航 道 、 航 标 、 通 航 建 筑 物 、 修 造 船 水工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附 属 建 筑 物 的 新 建 、 改 建 、 大 修 和 安 装 工 程 。 第 三 条 下 列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 应 当 进 行 招 标 : (
3、一 )水 运 工 程 的 工 程 总 投 资 在 3000 万 以 上 ; (二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的 单 项 合 同 价 在 50 万 元 以 上 。 第 四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 诚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第 五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 不 受 地 区 或 者 部 门 的 限 制 , 任 何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非 法 进 行 干 预 。 第 六 条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 实 行 统 一 领
4、 导 、 分 级 管 理 。 交 通 部 负 责 全 国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并 直 接 负责 大 中 型 及 限 额 以 上 、 国 家 投 资 以 及 其 他 重 要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活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水 运 工 程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并 直 接 负 责 小 型 及 限 额 以 下 的 水 运 工 程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5、 的 监 督 管 理 。 长 江 航 务 管 理 局 根 据 交 通 部 的 委 托 , 负 责 小 型 、 限 额 以 下 的 长 江 干 线 水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第 二 章 招 标第 七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应 当 在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之 前 进 行 。 拟进 行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的 水 运 工 程 项 目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已 被 批 准 ; (二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 (三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已
6、编 制 完 毕 , 并 按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交 通 主 管部 门 批 准 。 第 八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招 标 人 , 应 当 是 依 照 本 办 法规 定 提 出 招 标 项 目 , 并 进 行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的 该 招 标 项 目 的 项 目 法 人或 者 建 设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人 )。 第 九 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招 标 人 , 可 以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 (一 )具 有 与 招 标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工 程 管 理 、 概 预 算 管 理 、
7、 财 务 管 理 能 力 ; (二 )有 组 织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标 底 的 能 力 ; (三 )有 对 投 标 者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和 组 织 评 标 的 能 力 。 招 标 人 不 具 备 本 条 前 款 规 定 条 件 的 , 应 当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水 运 工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事 宜 。 第 十 条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 应 当 进 行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的 水 运 工 程 项 目 , 招标 人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之 日15
8、 日 前 , 按 项 目 管 理 权 限 报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第 十 一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 分 为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通 过 国 家 指 定 的 报 刊 、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媒 介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 邀 请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不 特 定 的 监 理 单 位 投 标 。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以 发 送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方 式 , 邀 请 三 个 以 上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特 定 的 监 理 单
9、 位 投 标 。 第 十 二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 应 当 实 行 公 开 招 标 ,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实 行 邀 请 招 标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项 目 管 理 权 限 报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所 邀 请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名 单 应 当 报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第 十 三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 可 以 对 整 个 项 目 一 次 招 标 , 也 可 以根 据 不 同 使 用 功 能
10、、 不 同 专 业 、 不 同 实 施 阶 段 , 分 标 段 、 分 阶 段 进 行 招 标 ,但 不 得 将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肢 解 或 者 只 对 部 分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进 行 招 标 。 第 十 四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 应 当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一 )招 标 人 确 定 招 标 方 式 ; (二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并 按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报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三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 公 布 资 格 审 查 要 求 ; (四 )对
11、 潜 在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 并 按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将 资 格 预 审 报 告及 预 审 结 果 报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五 )向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 (六 )组 织 潜 在 投 标 人 考 察 工 程 现 场 , 并 进 行 答 疑 ; (七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 (八 )开 标 并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 (九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十 )招 标 人 将 评 标 报 告 和 评 标 结 果 报 交 通
12、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十 一 )确 定 中 标 人 ,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十 二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 第 十 五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投 标 须 知 ; (二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三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 (四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五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 第 十 六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投 标 须 知 , 应 包
13、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地 点 、 工 程 投 资 、 现 场 条 件 、 工 期 、 主 要 工 程 种 类 、规 模 、 数 量 ; (二 )委 托 监 理 的 工 程 范 围 及 业 务 内 容 ; (三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方 式 和 起 止 时 间 ; (四 )开 标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五 )公 布 评 标 结 果 的 时 间 ; (六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数 量 及 交 付 、 返 还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七 )投 标 文 件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要 求 。 第 十 七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14、 工 监 理 合 同 ,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招 标 人 与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的 主 要 权 利 、 义 务 ; (二 )施 工 监 理 的 时 间 及 范 围 ; (三 )施 工 监 理 的 检 测 项 目 及 监 理 手 段 ; (四 )对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和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的 要 求 ; (五 )招 标 人 为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可 提 供 的 检 测 仪 器 和 设 备 ; (六 )必 要 的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及 地 质 情 况 等 技 术 资 料 ; (七 )招 标 人 为 监 理 单 位 提 供 的 交
15、 通 、 办 公 和 食 宿 等 条 件 ; (八 )对 施 工 监 理 费 报 价 的 要 求 。 第 十 八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依 据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有 关 标 准 ; (二 )已 被 批 准 的 水 运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提 供 时 间 和 方 式 ; (三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的 特 殊 技 术 要 求 ; (四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第 十 九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的 招
16、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 应 当 包 括 下列 内 容 : (一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 地 址 和 通 信 联 系 方 式 ; (二 )招 标 工 程 的 概 况 。 包 括 工 程 名 称 、 地 点 、 工 期 、 投 资 情 况 及 工 程 的种 类 、 结 构 、 规 模 、 数 量 等 ; (三 )报 送 投 标 文 件 的 起 止 时 间 和 地 点 ; (四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要 求 ;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要 求 ; (六 )招 标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事 项 。 第 二 十 条 招 标 人 应 将 招 标 文 件
17、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报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应 当 在 招 标 文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收 受 人 。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招 标 人 未 按 本 条 前 款 的 规 定 通 知 投 标 人 , 给 投 标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招标 人 应 当 予 以 赔 偿 。 第 二 十 一 条
18、招 标 人 确 定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 自 招 标 文件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 不 得 少 于 20 日 。 第 二 十 二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实 行 资 格 审 查 制 度 。 公 开 招 标 的 ,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后 , 招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潜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格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招 标 人 只 向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潜 在 投 标 人 发 售
19、招 标 文 件 。 邀 请 招 标 的 , 投 标 邀 请 书 发 出 后 , 招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件 ,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第 二 十 三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资 格 审 查 要 求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书 及 下 列 有 关 文 件 : (一 )投 标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 (二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或 者 认 可 的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 (三 )投 标 人 的 组 织 机 构 及
20、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构 成 ; (四 )投 标 人 近 年 施 工 监 理 主 要 业 绩 ; (五 )其 他 与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资 质 有 关 的 文 件 或 材 料 。 第 二 十 四 条 属 于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无 效 : (一 )未 按 期 送 达 的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 (二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 并 加 盖 潜 在 投 标 人 印 章 的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 (三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内 容 要 求 的 资 格 审 查
21、 申 请 文 件 ; (四 )内 容 虚 假 的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 第 二 十 五 条 两 个 以 上 的 监 理 单 位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投 标 的 , 应 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 并 在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中 注 明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均 应 提 交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级 。 第 二 十 六 条 招 标 人 应 将 资 格 预
22、 审 报 告 及 预 审 结 果 报 有 审 批 权 的 交 通 主管 部 门 备 案 。 第 二 十 七 条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并 接 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招标 人 主 持 召 开 的 投 标 预 备 会 、 勘 察 现 场 。 第 三 章 投 标 和 开 标第 二 十 八 条 投 标 人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经 过 资 格 预 审 取 得 投 标 资 格 后 , 即可 参 加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投 标 。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参 加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 第 二 十 九 条 投 标
23、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并 对 招 标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 第 三 十 条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 不 得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互 相 串通 作 弊 , 不 得 采 取 贿 赂 以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妨 碍 其 他 投 标 人投 标 。 第 三 十 一 条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一 )投 标 说 明 ; (二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大 纲 ; (三 )拟 配
24、置 的 现 场 检 测 仪 器 和 技 术 装 备 情 况 ; (四 )拟 派 出 到 本 项 目 的 施 工 监 理 负 责 人 和 主 要 监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其有 关 资 质 ; (五 )有 关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的 资 质 说 明 ; (六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的 主 要 业 绩 ; (七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费 及 其 依 据 ; (八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其 他 内 容 。 第 三 十 二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投 标 文 件 , 应 当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25、 表 人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投 标 文 件 , 应 当 由 投 标 人 密 封 , 并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期 限 内 送 达 招 标 人 。 第 三 十 三 条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数 额 向 招标 人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保 证 金 根 据 工 程 规 模 确 定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3 万 元 。第 三 十 四 条 投 标 书 按 要 求 送 达 后 ,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26、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如 需 撤 回 或 者 修 改 投 标 书 , 应 当 以 正 式 函 件 提 出 并 作 出 说 明 。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的 函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形 式 要 求 、 密 封 方 式 、送 达 时 间 ,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第 三 十 五 条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按 时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应 当 签 收 保 存 , 不得 开 启 。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应当 拒 收
27、 。 第 三 十 六 条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 第 三 十 七 条 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时 间 公 开 进 行 。 开 标 地 点 应 当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第 三 十 八 条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权 的 代 理 人 参 加 。 第 三 十 九 条 开 标 时 ,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28、 标 文 件 的 密 封情 况 ,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 应 当 当 众 拆 封 , 并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 招 标 人 应 当 公 布 评 标 、 中 标 的 时 间 和 办 法 以 及 评 标 结 果 的 公 布 方 式 。 招 标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应 当 记 录 , 并 存 档 备 查 。 第 四 十 条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应 当 作 为 废 标 处 理 : (
29、一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 (二 )投 标 文 件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印 鉴 ), 或 者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三 )投 标 文 件 字 迹 潦 草 、 模 糊 , 无 法 辨 认 ; (四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 (五 )投 标 人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递 交 两 份 以 上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 未 书 面声 明 其 中 有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 (六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送 达
30、 ; (七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八 )投 标 人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进 行 投 标 。 第 四 章 评 标 和 中 标第 四 十 一 条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及 有 关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人 数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第 四 十 二 条 被 邀 请 的 专 家 由 招 标 人 从 交 通 主 管
31、 部 门 提 供 的 专 家 库 中 采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 技 术 特 别 复 杂 、 专 业 性 要 求 特 别 高 的 特 殊 招 标 项 目 ,经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指 定 评 标 专 家 。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 不 得 参 加 相 关 项 目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 第 四 十 三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应 报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 。 在 评 标 阶 段 , 评 标
32、 委 员 会 或 评 标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出 席 投 标 人 主 办 或 资 助 的任 何 活 动 。 第 四 十 四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代 表 其 所 在 单 位 , 也 不 受 任 何 单 位 和 个人 的 制 约 , 应 独 立 、 公 正 地 开 展 评 标 工 作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 影 响 评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 第 四 十 五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容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 但 是 澄 清 或 者 说
33、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任 何 形 式 改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和 报 价 。 第 四 十 六 条 评 标 办 法 分 为 计 分 法 和 综 合 评 议 法 。 采 用 计 分 法 评 标 ,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人 事 先 制 订 的 计 分 方 法 , 对 投 标 文 件 的各 项 内 容 分 别 评 分 , 按 分 数 高 低 排 出 投 标 人 顺 序 。 采 用 综 合 评 议 法 评
34、 标 ,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 投 标 人 的 资 信 、 业 绩 、人 员 的 素 质 、 监 理 方 案 及 报 价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 提 出 各 项 评 议 意 见 , 最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无 计 名 投 票 方 法 排 出 投 标 人 顺 序 。 第 四 十 七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办 法 , 对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办 法 , 不 得 作 为 评标 的 依 据 。 第 四 十
35、 八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名 单 ; (二 )开 标 记 录 情 况 ; (三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情 况 ; (四 )评 标 采 用 的 标 准 、 评 标 办 法 ; (五 )投 标 人 顺 序 ; (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 (七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 第 四 十 九 条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36、标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 招 标 人 也 可 以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第 五 十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 遇 有 本 条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 第 五 十 一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按 项 目 管 理 权 限将 评 标 报 告 和 评 标 结 果 报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自 收 到
37、评 标 报 告 和 评 标 结 果 之 日 起 5 日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并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投 标 人 。 第 五 十 二 条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评 标 、 中 标 的 时 间 ,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至 发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止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0 日 , 大 型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或 者 实 行国 际 招 标 的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的 评 标 、 中 标 的 时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40
38、日 。 第 五 十 三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15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人 一 次 性 返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第 五 十 四 条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订立 书 面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 中 标 通知 书 , 参 照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范 本 订 立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39、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 第 五 十 五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订 立 之 日 起 15 日 内退 还 中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 第 五 十 六 条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函 或 保 证 金 的 , 中 标 人 应当 提 交 。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全 部 履 行 10 日 内 退 还 履 约 保 函 或保 证 金 。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五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40、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第 五 十 八 条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 援 助 资 金 的 水 运 工 程 项目 的 施 工 监 理 进 行 招 标 , 贷 款 方 或 者 资 金 提 供 方 对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的 具 体条 件 和 程 序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 可 以 适 用 其 规 定 , 但 不 得 违 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交 通 部 解 释 。 第 六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0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交 通 部 1999 年 3 月 1日 发 布 的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同 时 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