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二 000 年二月制定1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 托 人 委 托 监 理 人 监 理 的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概 况 如 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 投 资: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及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
2、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 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委 托 人:(签章) 监 理 人:( 签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2第 二 部 分 标 准 条 件词 语 定 义 、 适 用 范 围 和 法 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 实施监理的工程。(2) “
3、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 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 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 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 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 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 师” 是指经 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
4、使 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 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 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 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 二 条 工 程 建 设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适 用 的 法 律 是 指 国 家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专用 条 件 中 议 定 的 部 门 规 章 或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地 方 规 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
5、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 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 )语言文字 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 理 人 义 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 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3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 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应将其设
6、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 托 人 义 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
7、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在 专用条款中 约定)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 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 十 四 条 委 托 人 应 在 不 影 响 监 理 人 开 展 监 理 工 作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 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 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
8、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 管理 费)。第 十 六 条 根 据 情 况 需 要 ,如 果 双 方 约 定 ,由 委 托 人 免 费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其 他 人 员 ,应 在 监 理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中 予 以 明 确 。监 理 人 的 权 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4(1) 选 择 工 程 总 包 人 的 建 议 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 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
9、) 对工程结构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建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 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
10、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 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 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的 检 查 、监 督 权 ,以 及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提 前 或 超 过 工 程 施 工合 同 规 定 的 竣 工 期 限 的 签 认 权 ;(10)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11、,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 十 八 条 监 理 人 在 委 托 人 授 权 下 ,可 对 任 何 承 包 人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提 出 变 更 。如 果 由 此 严 重 影 响 了 工 程 费 用 ,或 质 量 、进 度 ,则 这 种 变 更 须 经 委 托 人 事 先 批 准 。在 紧 急情 况 下 未 能 事 先 报 委 托 人 批 准 时 ,监 理 人 所 作 的 变 更 也 应 尽 快 通 知 委 托 人 。在 监 理 过 程中 如 发 现 工 程 承 包 人 人 员 工 作 不 力 ,监 理 机 构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调 换 有 关 人 员 。第十九条 在 委 托 的
12、工 程 范 围 内 ,委 托 人 或 承 包 人 对 对 方 的 任 何 意 见 和 要 求 (包 括索 赔 要 求 ),均 必 须 首 先 向 监 理 机 构 提 出 ,由 监 理 机 构 研 究 处 置 意 见 ,再 同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当 委 托 人 和 承 包 人 发 生 争 议 时 ,监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职 能 ,以 独 立 的 身 份 判 断 ,公 正 地进 行 调 解 。当 双 方 的 争 议 由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或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时 ,应 当 提 供 作 证的 事 实 材 料 。5委 托 人 权 利第 二
13、十 条 业 主 有 选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人 ,以 及 与 其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 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 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 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 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 理 人 责 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
14、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 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应当履行约定的 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 计赔偿总额 (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 不 应超过监 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 货) 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 二 十 八 条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15、 不 能 成 立 时 ,监 理 人 应 当 补 偿 由 于 该 索赔 所 导 致 委 托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支 出 。委 托 人 责 任第 二 十 九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履 行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如 有 违 反 则 应 当 承 担 违 约责 任 ,赔 偿 给 监 理 人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监 理 人 处 理 委 托 业 务 时 ,因 非 监 理 人 原 因 的 事 由 受 到 损 失 的 ,可 以 向 委 托 人 要 求 补偿 损 失 。第 三 十 条 委 托 人 如 果 向 监 理 人 提 出 赔 偿 的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则 应
16、当 补 偿 由 该 索 赔所 引 起 的 监 理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支 出 。6合 同 生 效 、 变 更 与 终 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 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 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 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 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 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 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
17、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 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 终止。保修期 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 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 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
18、知,发出通知后 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三 十 六 条 监 理 人 由 于 非 自 己 的 原 因 而 暂 停 或 终 止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其 善 后 工 作 以及 恢 复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的 工 作 ,应 当 视 为 额 外 工 作 ,有 权 得 到 额 外 的 报 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 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 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
19、,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 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三 十 八 条 合 同 协 议 的 终 止 并 不 影 响 各 方 应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监 理 报 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 额外工作的 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7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 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 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
20、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 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 四 十 五 条 监 理 人 在 监 理 工 作 过 程 中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使 委 托 人 得 到 了 经 济 效益 ,委 托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件 中 的 约 定 给 予
21、经 济 奖 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 议 的 解 决第 四 十 九 条 因违反或 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 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8第 三 部 分 专
22、 用 条 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4、山东省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7、国家、部颁和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8、施工图纸及相关标准图集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9、施工承包合同和经委托人(监理)审查批准的承建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10、本监理合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施工过程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的监理工作。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1、 委托人负责办妥建筑
23、红线以外的有关事宜。2、 委托人负责办妥报建、报监等建设程序有关手续。3、 委托人负责办妥水、电、煤气等配套手续。4、 委托人负责及时解决设计图纸中未说明清楚的问题、设计变更。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本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或开工前一周,提供:1、 经审图公司审核通过的全套施工图。2、 地质勘察报告。3、 工程周边管网图。4、 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三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9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1、监理办公室 2 间 ;2、办公桌、椅 3 套,文件柜 1 只;3、电话 1 门4、
24、宿舍 1 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 ,委托人免 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 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 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 二 十 六 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 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 (扣税):赔偿金=直接 经济损失 报酬比率( 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工程的监理取费标准为:工程总面积:大写人民币:支付时间与金额:合同签订一周内应支付 20%监理酬金计人民币 万元 整;从 年 月起每月应在 10 日之前支付人民币 万元 整;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结清。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 合同 报酬/监理服务日。附加工作报酬按月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算。第四十一条 双 方 同 意 用 人 民 币 支 付 报 酬 ,按 汇 率 计 付 。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 费用节省额 报酬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