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项目业主: 监理单位: 2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项目业主:监理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总造价约 万元)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道路、雨水(污水)管道、照明、 绿化等。资金来源:已到位。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 试验工程师: 现场监理旁站: 车辆:1 辆办公车辆。辅助人员:司机 1 人,厨师 1 人。二、工程监理范围监理范围: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准
2、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三、监理期限:新乡市新东区新智街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项3目竣工并办理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成所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终止。四、监理服务费用监理服务费包干总价:(大写) ;其监理费支付按月支付(按照施工合同工期平均到每个月支付,每月 10 日前支付上月监理服务费;合同工期结束后 14 天内全部支付完)。该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本工程监理项目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加班费 、现场监理 设备费、 现场监理设备 使用费、分部验收费、交通费、 办公费等涉及本项目监理的全部
3、费用。五、合同通用条件、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 定义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1.1.1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本项目名称:新乡市新 东区新智街道路工程建设项目。1.1.2 服务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3 发包人(业主) 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发包人(业主):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1.4 监理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 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
4、5 监理机构 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41.1.6 一方 发包人或监理人。双方 发包人和监理人。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发包人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1.1.7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技术规范、双方签认 的澄清文件。1.1.8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9 日 即日历日。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
5、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截止的时间段。1.1.11 正常监理服务 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1.1.12 附加监理服务 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1.1.13 额外服务 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1.2 解释1.2.1 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1.2.2 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 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5
6、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2.3.1 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1.2.3.2 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1.2.3.3 工程专用规范。1.2.3.4 监理规范。1.2.3.5 技术规范。1.2.3.6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2.1.1 服务形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 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 服务范围2.1.2.1 监理服务的工程
7、范围:新乡市新东区新智街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2.1.2.2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 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 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6料管理等。(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 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发包人 书面提
8、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 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3)额外监理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 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 务;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
9、,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 28 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2.1.3 服务目标质量标准:合格工程。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由业主单位组织。2.1.3.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2.1.3.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4 服务内容7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
10、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 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 务。发包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2.1.4.1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驻地办建设;(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
11、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8(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
12、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
13、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9期、费用索赔、价格 调整、保 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
14、)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2.1.5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监理服务时,在发包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 监理服务的依据2.2.1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2.2.2 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2.2.3 监理合同。2.2.4 施工合同。2.2.5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2.2.6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2.2.7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102.3 监理职责2.3
15、.1 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 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2.3.2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人应:(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监理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
16、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4 监理人员2.4.1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能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重要监理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 、数量等 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2.4.2 为了进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 7 日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同意。2.4.3 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工程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