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西地税系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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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 广西地税系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税种 征收项 目 征收依据 裁量基准 1 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9 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 15%。 (二 )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 10%。 (三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 (四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

2、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 4 号 一、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 )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 15%。 (二 )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 10%。 (三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 (四 )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 3%。 2 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财政部 国家税务

3、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 200091号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 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2 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自治区地方税

4、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 2015 84号 三、(四)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 200091号)中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执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由各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 2000 91号)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108号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

5、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 1% 3%的幅度内确定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调整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办发 2017 50号 二、(二) 2 号公告废止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征收的相关税收要按照单项税种管理的要求办理。其中个人转让和租赁应税 房产,无法提供合法、完

6、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由各市自行制定。 (三)各地在制定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过程中,可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要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为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其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应与 2 号公告基本一致,在 1% 2%之间适当核定。 3 3 土 地增值税 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10 53号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

7、增值税预征工作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0%,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 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 年第 3号 一、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非普通住宅、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

8、率调整为 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 1%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桂地税发 2010 18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 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 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 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市、区)具体的预征率,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

9、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 2010 65号 自 2010年 6 月 9 日该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率由 0.5%调整为1% 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10 53号 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

10、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 5%,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4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优化房地产结构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 2 号 一、(三)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清算,对在限定时间内不进行清算或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不低于 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核定征收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型(如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铺等)、地段等情况确定。各设区市地 方税务局需对 2012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各类型土地

11、开发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四)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应当清算土地增值税。属于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可按 8%-1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平均价格与本企业 2012年度产品销售平均价格(含已完工和未完工产品)相比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其计税毛利率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 2010 35号)的规定下调 0.5%,但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 31号)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二、(五)对房地

12、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销售车库 (位 )、杂物房、阁楼等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所适用的预征率、清算率和核定征收率等应与买受人房屋所属类型一致。 4 资源 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第66号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 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三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1+成本利润率 ) (1-税率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资源

13、税换算比或折算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654号 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 )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5 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

14、纳资源税。 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 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煤炭折算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 201472号 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三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 =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

15、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 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 2016 20号 一、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换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自 2016年 7 月 1 日起,我区纳税人适用的换算比和折算率,统一按本通知所附的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执行。 附件: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 序 号 税 目 征税对象 换算比 /折算率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1.50 2 金矿 金锭 1.60

16、3 铝土矿 原矿 0.80 4 铅锌矿 精矿 1.70 5 锡矿 精矿 2.00 6 锰矿石 原矿 0.80 7 白银矿 精矿 1.50 8 锑矿石 精矿 1.40 9 非金属矿 硫铁矿 精矿 1.20 10 高岭土 原矿 0.60 6 11 萤石 精矿 1.80 12 石英砂 精矿 1.50 13 重晶石 原矿 0.80 14 白云岩 原矿 0.80 15 滑石 原矿 0.70 注:换算比 /折算率仅适用于原矿与精矿间销售额的换算。 计税依据核定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 2006 282号 第九条 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计税依据的,县级以上

17、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电量(燃料)实耗法,即按生产实际消耗电量(燃料)推算应税产品数量; (二)炸药定税法,即按开采产品中使用的炸药推算应税产品数量; (三)增值税倒算法,即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倒算应税产品数量; 5 印花税 计税依据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4 150号 四、核定征收印 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

18、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第 1号 第六条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性质的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按下列固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 工业、商业物资批发行业、商品批零兼营行 业按购销额 80%的比例核定; 商品零售分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 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 30%进行核定。 单件单价在 1 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额的 80%进行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购销额 100%的比例核定; 其他购销合同,按购销额 80%的比例核定。 2.加工

19、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 80%的比例核定。 3.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 80%的比例核定。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100%比例核定。 7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 金额 100% 比例核定。 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收取费用 100%的比例核定。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 100%的比例核定。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 100%的比例核定。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 100%的比例核定。 10.技术转让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 100%的比例核定。 11.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转让金额 100%的比例核定。 6 耕地占用税 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

20、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1号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 )人均耕地不超过 1 亩的地区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 ),每平方米为 10元至 50元; (二 )人均耕地超过 1 亩但不超过 2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 元至 40元; (三 )人均耕地超过 2 亩但不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6 元至 30元; (四 )人均耕地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5 元至 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

21、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平均税额。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 50%。 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6号 行政单位 县级行政单位适用税额 30元 25元 南宁市 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横县 、 宾阳县 武鸣县、上林县、 隆安县、马山县 柳州市 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柳北区、柳江县、柳城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鹿寨县、融安县

22、、融水苗族自治县 桂林市 秀峰区、叠彩区、 象山区、七星区、 雁山区、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 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阳朔县、 临桂县 梧州市 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苍梧县、藤县、岑溪市 蒙山县 北海市 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合浦县 防城港市 港口区、防城区、 上思县、东兴市 钦州市 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 贵港市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平南县、桂平市 玉林市 玉州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北流市 百色市 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那坡县、凌云县 德保县、靖西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贺州市 八步

23、区、昭平县 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9 河池市 金城江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南丹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 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宜州市 天峨县 来宾市 兴宾区、合山市 象州县、武宣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 崇左市 江州区、天等县 扶绥县、大新县、宁明县、龙州县、凭祥市 计税依据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2 号 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7 城镇土地使用税

24、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 9月27 日国务院令第 17号发布,自1988 年 11月 1日起施行, 2013 年12月 7日国务院令第645 号修改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 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 24元; (三)小城市 0.9元至 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 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 级,在省、自治区、直

25、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 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7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 )大城市 l.5元至 21元; 10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号令 (二 )中等城市 1.2元至 17元; (三 )小城市 O.9元至 13元; (四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26、 O.6元至 8 元。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将本辖区的征税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设区的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 (市 )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 30。 8 房产 税 计税依据 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 198690号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7、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 3 号 第三条 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 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9 契税 税率、计 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 3% 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 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 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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