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格式提供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
2、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 第四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条 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投标人投标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第六条 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
3、管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执行,日常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工程量清单是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 4 招标人应按本细则规定的统一格式提供工程量清单。第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中的附录A、B、C、D、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
4、、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进行编制。附录A、B、C、D、E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以补充列项,但要加以特别说明第十一条 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自行设置,但应从001起顺序编码。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规范附录A、B、C、D、E 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具体化。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应结合工程实际进行描述。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应按规范附录A、B、C、D、E 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规范中个别计量单位并非一种时,
5、应结合工程情况确定一种,不得出现有选择的计量单位。第十四条 工程数量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十五条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以“吨”为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时,应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以“个”、“项”为单位时,应取整数。 5 第 十 六 条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包 括 施 工 期 间 需 要 发 生 的 施 工 技 术措 施 和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等 项 目 。第 十 七 条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 招 标 人 应 根 据 拟 建 工 程 的 具 体 情况 , 参 照 规 范 中
6、表 “3 3 1”列 项 。 表 “3 3 1”未 列 的项 目 ,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相 应 补 充 。 补 充 项 目 应 列 在 清 单 项目 最 后 , 并 以 “补 ”字 在 “序 号 ”栏 中 标 出 。第 十 八 条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 招 标 人 只 列 出 项 目 , 由 投 标 人 自主 填 列 数 量 及 价 格 。第 十 九 条 其 它 项 目 清 单 分 为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两 部 分 。 招 标人 部 分 包 括 预 留 金 、 招 标 人 拟 供 材 料 购 置 费 。 投 标 人 部 分 包 括 总 承包 服 务 费
7、 、 零 星 工 作 项 目 费 。第 二 十 条 其 它 项 目 清 单 中 招 标 人 部 分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 投 标人 按 招 标 人 确 定 的 项 目 及 金 额 列 表 并 不 得 改 动 。 招 标 人 拟 供 材 料 购置 费 由 招 标 人 按 计 划 采 购 材 料 的 品 种 、 数 量 和 价 格 进 行 估 算 ; 分 部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的 构 成 中 , 不 包 括 招 标 人 拟 供 材 料 的价 款 , 但 包 括 该 材 料 费 应 计 取 的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第 二 十 一 条 其 它 项 目 清 单
8、 中 投 标 人 部 分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拟 建 工程 的 具 体 情 况 列 出 项 目 。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由 招 标 人 提 出 要 求 , 投 标 人自 主 确 定 。 零 星 工 作 项 目 表 招 标 人 要 详 细 列 出 人 工 、 材 料 、 机 械 的名 称 、 计 量 单 位 和 相 应 数 量 。第 二 十 二 条 编 制 其 它 项 目 清 单 , 如 出 现 本 细 则 第 十 九 条 中 未包 括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可 作 补 充 。 补 充 项 目 应 列 在 清 单 项 目 最 后 , 6 并 以 “补 ”字 在 序 号 栏 中 列
9、出 。第 二 十 三 条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时 , 如 需 列 出 “暂 定 金 额 ”项目 , 则 应 将 其 列 入 相 应 项 目 清 单 中 并 注 明 “暂 定 金 额 ”。 “暂 定金 额 ”由 招 标 人 列 出 , 并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做 出 说 明 , 同 时 在 合 同 条款 中 明 确 其 结 算 方 式 。“暂 定 金 额 ”指 某 些 工 程 项 目 暂 不 具 备 计 量 条 件 或 不 确 定 是 否发 生 时 , 由 招 标 人 列 出 的 暂 定 金 额 。第 三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第 二 十 四 条 实 行 工 程 量 清
10、单 计 价 招 标 投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 其招 标 标 底 、 投 标 报 价 的 编 制 、 合 同 价 款 确 定 与 调 整 、 工 程 结 算 应 按本 细 则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应 包 括 按 招 标 文 件 及 技 术 规 范 、设 计 图 纸 等 规 定 , 实 施 和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人 工 、 材 料 、 材 料 检验 试 验 、 机 械 、 措 施 、 检 验 试 验 、 规 费 、 管 理 、 保 险 、 利 润 、 税 金等 全 部 费 用 , 以 及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11、承 担 的 所 有 责 任 、 义务 和 一 定 的 风 险 。 这 些 费 用 应 含 在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和 规 费 、 税 金 等 组 成 部 分 中 。第 二 十 六 条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统 一 格 式 进 行 工 程 量 清单 计 价 。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每 一 个 项 目 均 需 填 入 单 价 或 合 价 ; 有 些 项目 数 量 虽 未 列 出 而 要 求 填 入 金 额 者 ,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将 金 额 7 填 入 。 对 于 没 有 填 入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12、 项 目 , 其 费 用 应 视 为 已 包 括 在 工 程量 清 单 的 别 的 项 目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中 ,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 填 入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 并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索要 此 项 的 工 程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计 价 。 综 合 单 价 是 指 完成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单 位 综 合 费 用 , 包 括 人 工 费 、 材 料 费 、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 利 润 和 一 定 的 风 险 费
13、 。 各 项 费 用 包 括 的 内 容 可 参 照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颁 发 的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项 目 组 成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标 2003 206号 )。第 二 十 八 条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清 单 规 定 的 计 量单 位 和 相 应 的 工 作 内 容 , 根 据 本 细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所 述 的 综 合 单 价 组 成 ,结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确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的 单 价 或 金 额 , 应 根 据 拟 建 工 程 的 施工 方 案 或 施 工 组
14、 织 设 计 , 参 照 本 细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所 述 的 综 合 单 价 组 成及 内 容 确 定 。第 三 十 条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中 , 招 标 人 部 分 可 按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中 提 出 的 估 算 额 确 定 。 投 标 人 部 分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确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费 是 指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必 须 缴 纳 的 费 用 , 无论 是 标 底 价 、 投 标 报 价 、 合 同 价 、 结 算 价 , 都 应 按 河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计价依 据 和 计 价 办 法 的 相
15、关 规 定 足 额 计 算 , 列 入 工 程 造价 。 8 第三十二条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相关的规定计算,列入工程造价。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标底仅作为评标参考,招标文件中不宜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第三十四条 招标工程标底是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程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费用的期望值。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编制依据为:本细则和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 国 3家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施工设计图纸;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其计价办法;施工现场条件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工程造价
16、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产品价格信息。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第三十五条 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人计算的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一切费用的期望值。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报价的依据:本细则和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 国家技术标准和施工 3规范;施工设计图纸;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本企业定额或参考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其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等。投标人依据上述条件结合市场竞争情况自主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 9 第 四 章 合 同 价
17、 与 竣 工 结 算第 三 十 七 条 建 设 工 程 的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根 据 中 标 价 签 订 合 同 ,并 不 得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该 合 同 实 质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第 三 十 八 条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工程 量 与 实 际 完 成 量 不 符 时 , 承 包 人 应 按 “规 范 ”附 录 规 定 的 工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以 设 计 图 纸 、 技 术 规 范 为 依 据 核 实 工 程 量 , 经 监理 工 程 师 确 认 后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单 价 、 或 合 同
18、 中 双 方 商 定 的 单价 或 合 价 计 算 支 付 金 额 。第 三 十 九 条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工 程 数 量 有 误 或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引起 工 程 量 增 减 ,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增 减 幅 度 在 15 及 其 以 内的 , 按 原 综 合 单 价 结 算 ; 增 减 幅 度 在 15 以 外 的 , 应 允 许 调 整原 综 合 单 价 , 具 体 调 整 方 法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或 合 同 中 明 确 。第 四 十 条 措 施 项 目 费 应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按 比 例 支 付 , 或 措 施项 目 完 成 后 一 次
19、支 付 , 支 付 方 式 应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第 四 十 一 条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标 明 的 暂 定 金 额 , 应 由 监 理 工 程师 按 合 同 条 款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 报 招 标 人 批 准 后使 用 。 报 价 中 包 括 暂 定 金 额 是 表 明 投 标 人 对 这 些 暂 定 项 目 有 责 任承 担 合 同 义 务 。第 四 十 二 条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下 列 约 定 : 预 付 工程 款 的 数 额 及 时 间 ;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方 法 及 时 间 ; 工 程 施 工
20、中 造 价 10 的 调 整 、 索 赔 及 支 付 ; 承 担 风 险 的 范 围 及 幅 度 、 超 出 风 险 范 围 和幅 度 的 调 整 办 法 ; 工 程 结 算 时 限 等 。第 四 十 三 条 工 程 结 算 由 承 包 人 编 制 , 发 包 人 负 责 审 查 。工 程 结 算 的 时 间 及 结 算 价 款 的 支 付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合 同 中 明确 约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或 发 生 错 误以 及 应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其 他 情 况 ,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或 承
21、 包 人 经济 损 失 , 承 包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发 包 人 索 赔 。第 四 十 五 条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或 发 生 错 误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发 包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承 包 人 索 赔 。第 四 十 六 条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索 赔 时 , 要 有 正 当 索 赔 理 由 ,具 有 索 赔 事 件 发 生 时 的 有 效 证 据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七 条 凡 采 用 本 细 则 招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 应 按 河 南省 实 施 办 法 、 工 程 建
22、 设 项 目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国 家 计 委 、 建 设 部 等 7 部 委 30 号 令 )、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办 法 暂 行 规 定 (国 家 计 委 、 建 设 部 等 7 部委 12 号 令 )中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评 标 定 标 , 并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第 四 十 八 条 招 标 人 编 制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文 本 的 相 关 内 容应 符 合 本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 11 第四十九条 工程计价中发生的争议,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本办法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仍有争议的可提请仲裁委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