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高端领军人才住房补贴办事指南 一、 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穗南开管办 2017 1 号 ) 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南开组发 2018 1 号) 二、 适用范围及申请条件 持有 区组织部门颁发的高端领军人才 A 证 、 B 证 且未享受安家补贴的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 青年后备 人才。 享受免租人才公寓的高端领军人才,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三、资助标准 持有 A证、 B证且未享受安家补贴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 10000 元、 8000 元、 5000 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 3年,
2、住房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租房、购房支出金额。 四、 申请时间 2018 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 9 月 20 日至 10 月 10 日,符合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条件的人才,可登陆广州南沙政策兑现系统( http:/) 提出申请,逾期部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五 、申请材料 (一) 申请材料: 1.广州 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高端领军人才住房补贴 申请表 (原件,见附件 2,加盖公章 ); 2.区组织部门颁发的高端领军人才证书 A 证、 B 证(复印件 );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 4.人才创办企业或引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复印件) ; 5.引进单位出具的个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证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在引进单位任职情况、是否全职、工作时间、申请人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违反保密协议、竞业禁止行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6.申请人为中国境外人士的需提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全年出国境记录证明; 7.租购房的证明材料,其中租房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区的经备案的租房合同、 发票等;购房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区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契税证明等; 8.申请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供开户行名称,外籍人员银行开户账户信息需与护照信息一致); 9.申请住房补贴承诺书(原件,见附件 3,引
4、进单位填写); 10.经办人 非申请人本人的,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需申请人亲笔签名)、经办人 身份证 正反面( 复印件,核原件 ) 。 以上材料第 2 项至第 8 项,应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为复印件需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如有外文材料(论文除外)需附上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的翻译件。 (二) 申报材料提 交、装订及其他要求 1.申请人自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包括 广州市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原件及其余申请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五份。材料需编写页码和目录,以 A4 纸型制作,胶装成册(封面见附件 4)。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提交受理窗口时需携
5、原件现场核验。除纸质材料外,上述申报材料需在线提供 PDF 格式电子版( 压制成 RAR 格式压缩包 上传 ); 2.区组织部门如对申报材料存有疑虑时,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 3.请 经办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现场核验。 六 、受理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 (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 1 号南沙 区 政务 服务 中心 3 楼 60、 61、 62 号窗 口 ) 联系电话: 020-39053010 邮箱: 七 、业务主管部门 区组织 部门 联系电话: 020- 39053678、 020-39053572 邮箱地址: 八 、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四 :上午:
6、 9:00-12:00;下午: 13:00-17:00。 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时限 42 个工作日(形式审查 5 个工作日;实质审查 24个工作日;资金拨付 13 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 扣除组织专家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 以及其他 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 十 、办理流程 文字说明 (一)申报。 申请人访问 http:/ 登录广州南沙 新 区 (自贸片区) 政策兑现系统进行注册, 下载 填报 安家补贴 申请表 并将相关证明材料( PDF 版)压制成 RAR 格式压缩包提交系统 进行
7、网上 预审。 (二)受理。 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下载打印 办事指南 ,按照 办事指南 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 区 政务 服务 中心 “政策兑现 服务 窗口 ”递交,正式提出申请。 (三)形式审查。 区政务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转送 区组织部门 进行实质审核;对缺少申请材料或递交材料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一次 性 告知办事群众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 的 , 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明确 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的具体原因 及依据 ,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四)实质 审查。 区组织部门参照高端
8、领军人才住房补贴条件,适时委托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和专家评审结果核准。 (五)公示。 经核准符合高端领军人才住房补贴条件的人选,在政府相关政务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六)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财政部门予以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年发放, 补助金额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 直接划入高端领军人才个人账户。 十一、其他事项 (一)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高端领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事宜。 (二) 申 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经查实后
9、,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计入不良诚信记录,并取消该申请人及申请单位 3 年内申请相关人才政策支持的资格。 (三) 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附件 1、 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相关政策依据(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节 及附则相关部分 ) 附件 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 3、申请住房补贴承诺书(引进单位填写) 附件 4、 纸质申报材料装订封面 附件 1 高端领军 人才 住房补贴相关政策依据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 施实施细则 第二章 第二节附则相关部分) 第二十二条 区组织部门受
10、理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适时委托相关部门、专业机构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审查意见,对经认定且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高端领军人才,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后,予以发放安家补贴。 第二十三条 安家补贴标准及发放: (一) 对 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 创业或长 期创新(持 A 证、B 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 300 万元、 200 万元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补贴标准提高到 1000 万元。安家补贴分 5 年等额发放。 (二) 对本区新引进的短期创新(持 C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符合安家补贴发放
11、条件的, 分别按照每天 500 元、 300 元的标准发放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院士安家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天 1000 元,短期创新人才安家补贴按年度集中申报发放。 上述人才 3 年内在南沙区以家庭为单位首次购买唯一住房,经认定的,可分别一 次性追加 30万元、 20万元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追加 50 万元。 安家补贴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 直接划入高端领军人才个人账户。安家补贴发放期间应满足相关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安家补贴申请时间: 安家补贴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首次申请安家补贴须在发证之日起 3 年内向区组织部门提出,逾期申报的不予发放。 第二十五
12、条 安家补贴申请条件: (一)本区创业人才申请安家补贴 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青年后备人才 A 证; 2.本人承诺,不以实际控制人 (或前 5大股东 ) 身份在区外经营其他企业,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3.本人承诺, 所创办企业 10 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 , 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 (二)本区长期创新的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青年后备人才 B 证; 2.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 5 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3.在本区引进单位全职工作 (外籍人才每年在本区引进单
13、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9 个月 ) ; 4.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 青年后备 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 入分别不少于 80 万元、 50万元、 30万元 ; 5.引进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上年度纳税 200 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2) 实缴货币出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 ; ( 3) 已在主板、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的企业 ; ( 4)经 区 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 5) 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 ( 6)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单位。 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需在本区创业并符合 本条第(一)项的 条件方可申请安家 补贴 。 (
14、三) 短期创新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持有杰 出人才、优秀人才 C 证; 2.在引进单位(企业、项目)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项目主要负责人、首席技术官等相当技术职务; 3.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 3 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4.项目建设或工作时期内, 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3 个月; 5.引进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上年度纳税 200 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2) 实缴货币出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 ; ( 3) 已在主板、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的企业 ; ( 4)经 区 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 5) 经区科技部门认 定的科研机构; ( 6)
15、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申请 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区组织部门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持有 A证、 B证且未享受安家补贴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 10000元、 8000元、5000 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 3 年。补贴期自首次提出之日起连续计算。享受免租人才公寓的高端领军人才,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 住房补贴是对人才租房或购房支出的补贴,租房支出是指本细则实施后,在南沙区范围内租住住宅或公寓的实际 支出;购房支出是指在本细则实施后,在南沙区范围内购买住宅的实际支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住房补贴时,需
16、提供有效租房或购房证明材料,住房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租房、购房支出金额。 第三十条 新引进和新培养的高端领军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经重新申报认定的,按照新标准享受安家补贴,原已发放的安家补贴、住房补贴等相似性质的待遇支持,在新标准中予以减除。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款由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或扶持资金的 单位或个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或扶持资金,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申请奖励及扶持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 奖励或扶持资金 资格的; 2.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遵循奖励或扶持资金使用规定 的; 4.合同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5.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已享受 奖励及扶持资金 的人才,如出现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 奖励及扶持 的,所在 单位及个人 应立即向 各业务 主管部门报 告停止 发放 其人才 奖励或 扶持 资金 。若 因所在 单位 及个人 瞒报、晚报的造成损失的, 可向个人及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