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放中路东侧安置房项目 临时用电 工程 施工 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发包人) : 广州市越秀区 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 乙方 (承包人) : 1 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解放中路东侧安置房项目临时用电工程(以下称本工程) 施工专业承包 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解放中路东侧安置房项目临时用电工程 。 1.2 项目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东侧、惠福西路南侧 。 1.3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
2、越发改函 2014125 号 。 1.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2、 工程内容、工程范围 和承包方式 2.1 工程内容 采用 10KV 单回路电源供电。拟由文德 F5供电,由起义路 123 号开关房(房内加装半绝缘 R柜一面)新敷 10KV 电缆至新建箱式变 1X500KVA。(最终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 2.2 工程范围: 选项 分项目种类 分项目名称 施工 安装 采购 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 甲方 协助分包 备注 乙方 自行施工项目 临 电接入工程 注: 乙方在上述承包范围内须负责本项目的 工作内容及 相关 服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并负责办
3、理工程验收和送电的相关手续。 2、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报监手续、送电手续,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 2 3、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所有关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资料)。工程资料的质量及份数必 须达到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及发包人的要求。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括在中标人合同价款中。 4、负责与后续进场单位办理临电、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临时设施、办公设备)等现场设施的移交手续。验收合格后,提供经由承包人、监理人、
4、发包人三方确认的移交清单。 5、 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须针对本项目特点及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使用手册、培训手册以及培训计划,并对甲方相关人员的培训。 6、 质 量 保 修 期内 ,工程本身出现的问题及工程引起的损害,由乙方负责维修。工程 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 工程 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 损害 ,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 , 乙方仅 收取成本费用。 7、 质量 保修期 结束前,乙方须与甲方代表对合同项下 工程进行 全面的检查,对任何缺陷由乙方负责 维修 。在 维修完成 之后, 质量 保修期结束 。 2.3 承包
5、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 、包结算、包工程资料整理、包乙方应当购买的保险 、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 各专项验收要求)等。 乙方 还应负责以下工作: ( 1)负责向供电部门 办理 报装报建 手续 、配合供电部门 进行图纸审查;向公安、市政、规划等各部门办理相应的电缆沟、市政路面开挖的报批等相关手续; ( 2)负责 竣工送电后到移交前的运行维护管理 工作 ; ( 3)负责临电工程使用期满后,临时工程的 报停及拆除、结算的组织和资料整理 工作 。 2.4 甲方 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 乙方 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
6、整,并按合同条款 第 30.1( 1)款 的约定处理, 乙方 必须无条件服从。 3、合同工期 3 3.1 本工程总工期为 6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 ,完工日期为 ,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3.2 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 3.3 甲方 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条款 第 30.1( 2)款 的约定处理, 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 甲方 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 乙方 按合同条款 第 27.6( 3)款 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4 施工临时用电
7、工程质量保修期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施工临时用电报停之日止;其余 工程的质量保修为两年 , 自工程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质量标准和目标 4.1 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4.2 质量目标: 一次验收合格,且 达到供电部门送电要求。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5.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5.2 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 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 2008 93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
8、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 2014754 号 )、 广州市委宣传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 2016 1085 号)、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 2017815 号) 。 6、合同价款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 ,合同价款按如下约定执行: 4 合同价款实行 工程量清 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项目包干 , 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工程结算价
9、最终以 财政 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6.2 本合 同价款 暂定总 价为 元(大写: ),由以下四部分费用组成: (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 。 (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 。 (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其中 暂列金额 元 。 ( 4)规费及税金项目计价汇总合计 元 。 6.3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按以下办法和比例支付: ( 1) 本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向甲方 提交履约保函后, 乙方可 向甲方提交 第一笔 付款申请 。 甲方审核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合同暂定总价(扣除暂列金额) 的 20 , 即人民币: 元 。 ( 2) 乙方完成本合同 约
10、定工程 的 70%,且 已完成项目验收合格 ,乙方 可 向甲方提交 第二笔 付款 申请。 甲方审核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合同暂定总价(扣除暂列金额) 的 30 , 即人民币: 元 。 ( 3) 本合同 工程经 验收合格, 并移交甲方 使用后,乙方 可 向甲方提交 第三笔 付款 申请。 甲方审核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 暂定 总价的 30,且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 暂定总价 (扣除暂列金额 后 )的 80%。 ( 4) 乙方已按合同约定按时 、完整移交竣工 资料 ,并已将本项目所有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甲方,同时配合甲方送至 有 财政 终审部门 ,经 有 财政 终审部门 审定后,乙
11、方向甲方提交 第四笔 付款申请 。 甲方审核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 97%。 ( 5) 质保期付款 在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在 1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本合同结算价的余额给乙方( 扣 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 证 金、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本项目合同范围内所有建设内容已竣工验收合格; 2)结算经 财政终审部门 定审; 3)本项目 缺陷责任期 届满; 5 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已完毕; 5)乙方已向甲方提交款项申请手续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 6)甲方在支付每期工程进度款时,如发现乙方存在欠缴违约金情形的,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当期申请支付的进度款,直至乙方缴清
12、违约金为止 。 6.4 因乙方过错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完成相 关工作,甲方有权在相应的付款时间段推迟付款,直至乙方完成此时间段的工作为止 。 6.5 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时,应向甲方提交 一式 三 份本次付款申请 、等额合法发票 以及其他 相关 证明材料 。 付款申请中需 按甲方要求 注明 设备材料费及人工费。 乙方申请每期工程进度款时,应单列当期申请支付的人工费,并与上期工资支付情况一起报甲方。 6.6 双方同意以 银行转帐方式进行 支付 ,由甲方按相关规定办理划款手续。有关款项自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汇出后概由乙方负责。 6.7 本工程按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13、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 2016113号)和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 201631 号)。 6.8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 201573 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9 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 26 条的规定, 如本合同工程纳入广州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则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本合同价款结算依据。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
14、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 2)本合同履行期间 甲方 与 乙方 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 3)合同协议书; 6 ( 4)中标通知书; ( 5)合同条款; ( 6) 甲方 后续 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 7)合同附件 属本条第( 1)项和 第( 6)项内容的除外 ; ( 8)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 7)项内容的除外 ; ( 9) 乙方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含投 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 7)项内容的
15、除外 ; ( 10)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 甲方 与 乙方 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 甲方 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 乙方 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 甲方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甲方 的决定。 甲方 收到 乙方 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 乙方 还不服的,可按合同条 款第 28 条的 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 乙方 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 甲 方 的决定。 8、 乙方 的 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
16、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 详见 合同附件。 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乙方 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15日内向 甲方 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1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乙方 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需经甲方同意。乙方 除按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 7日内将新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 甲方 。 11、 甲方 已建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17、, 乙方 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连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 甲方 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 12、 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7 13、 乙方 向 甲方 承诺 : ( 1)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 服务,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参与诉讼、仲裁事项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以及承担由此支出的所 有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并且在收到甲方赔付通知后立即支付,否则,每逾期 1 日应按逾付款项总额的 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4、 甲方 向 乙方 承诺按
18、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15、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 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 各执一份;副本 八 份, 其中 甲方 执六 份, 乙方 执 两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 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甲 方 (发包人) : 广州市越秀区 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 乙方 (承包人) :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
19、理人: 住所 : 住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机构代码: 日期 : 年 月 日 日期 :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于 广东省广州市 越秀区 。8 第二篇 合同条款 第 1 条 项目管理的一般约定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所制定的针对本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 、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 及越秀区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 2)符合对本项目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 (乙方) 。 第 2 条 词语
20、定义 2.1 甲方:在本合同中特指 广州市越秀区 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 。 2.2 甲方 合法继承人:指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接收本 工程 的其它 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2.3 设计单位 本项目的 设计单位是: 。 2.4 监理单位 本项目的监理单位是: 。 2.5 总监理 工程师 : 监理等单位派驻本项目施工场地的现场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2.6 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21、 2.7 暂列金额:指甲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 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在投标报价时,按招标文件公布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计量支付、结算时,以合同计列的暂列金额为限9 额,按合同约定和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变更计价原则计量支付、结算,未使用部分仍归甲方所有。 2.8 招标当季度:指 年第 季度。 2.9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22、个月,自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10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 3 条 图纸 3.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甲方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 套图纸(其中 套为编制竣工图所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乙方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2 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甲方提 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或者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 4 条 各方 代表 4.1 甲方代表 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甲方代表, 其姓名、职务如下: 姓名: 。 职务: 。 4.2 总监理工程师 4.2.1 甲方委托 为本项目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 。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