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授课资料蓝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 导手册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手册一、法律法规1、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基本的四大权利是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力。其中第七条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自出生起有获得姓名的权利,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2、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文件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992年 6月 6日,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文提出,从 1993年 1月 1日起各地医
2、疗保健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 1995年 6月 9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作废。 1996年 1月 1日启用第一版出生证(卫妇发( 1995)第 10号文件。 2001年 2月 12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对出生证的换发和补发作出规定(卫基妇发( 2001) 45号文件。 2003年 1月 20日启用第 3版出生证(卫基妇发( 2003)23号, 6月(卫办基妇涵( 2003) 189号文件规定了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证的流程。 7月,
3、卫生部国际合作司照会了各国驻华大使馆,指出 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出生证,如需出生证明,以 ”出生公证书 ”为合法有效文件。 2004年 9月 23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制定并启用第 4版出生证,2005年 7月(卫妇社发( 2004) 319号文件规定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证 。2009年 9月(卫妇社发( 2009) 96号文件规定了出生证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具体流程,并对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提出了具体要求。二、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1、 法定作用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4、。是人生第一证。2、现实作用出生医学证明除了法定作用外,在现实生活中上学、升学、考学、转学、转户口、买保险、参军、抚养权及监护权、财产继承及其他社会福利待遇等都需要。三、概念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才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是接产医院。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监护人信息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补发:是指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丢失后,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于补发。补发机构是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