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工作程序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其规范、有序运行,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工作程序。 2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即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 及复评审。 3.工作职责 3.1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2各市局负责属地
2、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 评审组负责申请材料审查、评审计划制定、现场技术评审、整改验证和评审材料上报工作 , 并 对评审结论负责 。 4.工作程序 2 浙 江 省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程 序市 局 领 导检 验 检 测 机 构市 局 窗 口 工 作 人员市 局 处 室 评 审 组 工 作 时 限申 请 机 构 提交 申 请 材 料申 请 材 料 完整 性 审 查符 合 要 求 审 核符 合 要 求补 正 材 料补 正 材 料 或 退 回组 建 评 审 组3 个 工 作
3、日2 个 工 作 日审 查 资 料 、制 定 评 审 计划5 个 工 作 日审 核 评 审 计划 、 制 定 期限 告 知 书2 个 工 作 日现 场 技 术 评审3 0 个 工 作 日整 改3 0 个 工 作 日整 改 确 认5 个 工 作 日评 审 材 料 审核审 批证 书 制 作 、寄 送网 上 评 价确 认 证 书 收取3 个 工 作 日2 个 工 作 日3 个 工 作 日是否否是3 5申请 申请人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网址: http:/ : 5.1 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 5.1.1 检验检测机构概况 ; 5.1.2 申请的类型及证书状况 ;
4、 5.1.3 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领域 ; 5.1.4 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情况 ; 5.1.5 分支机构、多场所实验室(适用时) ; 5.2 申请书( word 版本,涉及签字盖章的页用扫描插页) ; 5.3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 5.4 法人资格证明 ; 5.4.1 独立法人机构 ; 5.4.1.1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5.4.1.2 企业及其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5.4.2 非独立法人机构 ; 5.4.2.1 所属法人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同 5.4.1) ; 5.4.2.2 法人授权文件 ; 5.4.2.3 所属法人单位批准设置该机构的批文 ; 5.4.2.4 所属法人单位任
5、命该机构最高管理者的文件 ; 5.5 新增审查认可项目批准文件(需要时) ; 4 5.6 申请项目的典型检测报告、机构比对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清单 ; 5.7 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质证书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持证上岗的情况 ); 5.8 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主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经历证明材料; 5.9 人员聘用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等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证明适用于聘用制、合同制人员 ); 5.10 内审员证书 ; 5.11 提供最近一次的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首次申请的,管理体系运行 6 个月以上)。 6受理 6.1 市局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
6、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进入市局处室;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 6.2 市局处室接到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中有缺、漏的,应在 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或退回。 7组织技术评审 7.1 组建评审组 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局处室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5 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组建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网上系统随机产生,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必须覆盖申请项目,评审组一般由 1 名组长和 1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组建后,市局处室将评审任务
7、下达到评审组长。 7.2 书面审查 7.2.1评审组长应在 5个工作日内,将 材料 审查意见、评审计划通过系统上报市局处室。 7.2.2市局处室对上报的评审计划等相关材料在 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备,签署意见并制定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进入现场技术评审环节。 7.3 现场技术 评审 7.3.1 现场评审前,评审组长应组织评审员 /技术专家编制现场试验计划。 现场试验计划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项目、仪器设备配置、检验人员结构及能力验证情况制定。对首次、扩项申请的项目,现场试验的项目 /参数应能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 /参数;对复查申请的项目,应能覆盖全部类别的主要检测项目 /参数,其典型项目 /参数必须
8、列入; 对参加国家认监委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能力验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比对 考核且结果符合要求的检验 检测 机构,自能力验证 /比对 结果通报之日起 2 年内,如设备、标准、人员、环境条件都 没有 发生 变化 , 可免除对相同项目6 /参数的现场试验。 7.3.2评审组根据现场试验计划的要求,准备好现场试验考核的标准试品 /试样。试验项目中由评审组提供的盲样应具备溯源性。 7.3.3评审组全体成员应根据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的要求,按时到达被评审机构。 7.3.4 现场评审实施 7.3.4.1 现场评审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第 3 条 实施技术评审 有关要求进
9、行。 7.3.4.2 评审组长组织相关专业的评审员 /技术专家,对检验检测机构推荐的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考核要有相关书面记录。考核以笔试为主 ,可结合面试一起进行。评审组应将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情况记入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并确定授权签字人的签字领域(项目序号)。 7.3.4.3签署公正性声明,评审组每个成员都应在现场评审人员公正性声明表中签名。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签署检验检测机构廉洁自律声明,交评审组长带走。 7.3.4.4检验检测机构在全部流程结束后,一周内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填写工作评价反馈意见。 7.3.4.5 评审补充要求 对于食品、机动车、司法鉴定、刑事技术机构等有 评审补充要求的
10、领域,应包含 补充 要求的评审。 7.4 整改的跟 踪验证 7 现场评审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在商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报评审组长确认,评审组长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完成跟踪验证,通过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向各市局上报评审相关材料。 ( 1)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 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应见证材料; 评审组长根据见证材料确认整改是否有效,符合要求; 整改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 ,上报审批。 ( 2)对评审结论为
11、“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 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 评审组长组织相关评审人员,对需整改的不符合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整改是否有效; 整改有效、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 ,上报审批。 7.5 评审材料汇总上报 评审组应通过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上报下列材料: ( 1)评审报告; ( 2)合格证书能力附表; 8 ( 3)整改报告; ( 4)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 7.6 终止现场评审 在现场 评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评审组长经征询全组人员意见并报告 下达评审任务的资质认定 管理部门后可宣布终止现场评审。评审组
12、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是否重新安排或取消对该机构评审的建议,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 1) 检验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书严重不符; ( 2) 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暂停、撤销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 3) 评审现场存在有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情况; ( 4) 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提供实施评审准则的质量记录,管理体系控制失效且认为在短期内不能纠正; ( 5) 检验检测机构故意妨碍评审的正常进行,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7.7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的,评审组应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8审批和发证 8.1 审批 8.1.1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局负责接收评审
13、组长上报的评审材料,对于材料不齐的,即时退回。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可另选派评9 审组重新进行现场评审。 8.1.2市局处室 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8.1.3经审核,存在问题的,市局处室应在审核意见中写明问题和整改要求,退回评审组长,评审组长应在 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 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按 8.1.2 执行。 8.1.4市局分管领导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8.2 发证 8.2.1证书印制。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凭市局领导签署的意见,在 2 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及项目附表; 8.2.2证书 送达 。申请人可从网上系统查
14、询评审进度和结果,待审批完成后,窗口工作人员将证书、附表等邮件送达 或者以其他方便的形式送达 申请人。 9资料保存 9.1现场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 均须上传到网上审批系统,以电子文档的形式 按省局的相关要求保存。 9.2 省局评管处适时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10变更 10.1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地址变更 10.1.1 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 /地址发生变化时,可通过网上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0.1.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 /地址变更审批表; 10 10.1.1.2 新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适用名称变更,企业还需提供工商变更证明); 1
15、0.1.2 各市局处室对资料进行审查, 地址变更如涉及实际检测场所搬迁,须组建评审组 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完成后 评审组 将核查意见 上报审批系统,提交市局审批 。 10.1.3 各市局对材料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10.1.4 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向申请人换发新证及附表。 10.2 检测标准变更 10.2.1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网上系统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 10.2.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申请表 标准变更情况说明,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后检测方法、结果判定、人员、设备、设施、场地、环境条件对已认定项目有何影响等; 10.2.1.2 依据新标准试运行出具的报告 (覆盖全部申请项目 )及原始记录; 10.2.1.3 新增仪器设备检定 /校准证书(适用时); 10.2.1.4 申请项目人员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10.2.2 各市局处室对资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安排评审员对标准变更进行确认。 10.2.3 评审员确认后,通过系统提交市局处室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