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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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惠州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 处理补助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 2012 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对象 全市所有年出栏生猪 50 头及以上,并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防控工作的,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下列情形的病死猪不予补助: (一)死胎、流产胎儿及 30 日龄(含 30 日龄)前死亡的 仔猪。 (二)强制扑杀的猪。 (三)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佩带耳标

2、、建立养殖档案。 (四)养殖场(小区)没有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猪的处理方式不符合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相关规定的。 二、补助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 80 元补助,由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每头补助 40 元,省级财政每头补助 24 元,市级财政每头补助 8元,县级财政每头补助 8 元。 三、统计时段及补助发放方式 统计以半年为一 个时段, 6 月 1 日至 11 月 15 日为第一批, 11月 16 日至次年 5 月 31 日为第二批。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

3、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采取直接向生猪养殖场(小区)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四、具体要求 (一)及时申报处理病死猪。 规模养殖场(小区)发现病死猪后,及时报告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以及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 1),并由养殖场(小区)负责人、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人员和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4、签字确认,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具体按下列程序操作: 1.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照病死猪生前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等记载,核实日龄、畜禽标识等信息,确认病死猪是否为补助对象。 2. 监督养殖场(小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采集留存照片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号,每 头死猪一个流水编号,统一在猪的左耳后部 向 尾巴部位 ,背部向上方向 用荧光笔进行编号后拍照存档。 3. 对符合补助对象范围且按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予以现场认定。否则,不予现场认定。 对不予认定的病死猪,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讲明国家相关补助政策,监督养殖场(小区)对病

5、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严格登记保存原始凭证。 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对病死猪和无害化处理现场进行拍照,照片资料上应设置有拍摄日期, 并选好参照物,将拍摄的资料编号作为附件进行登记。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每月一册设置存档,各种原始凭证和资料按相关规定保存 3 年以上,以备核查、审计。 (三)做好无害化处理核查上报工作。 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每月及时将现场认定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报县(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登记表进行审核把关,登记

6、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月汇总统计表(附件 2),每月 2 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以 正式文件分别上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和动态监控,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每月对县(区)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后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 6 月 3 日、 11 月 18日前将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每半年汇总统计表(附件 3),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畜牧

7、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市动物卫生监督 所的确认意见,对县(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将汇总表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对虚报、多报、谎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对于未按照要求和时间上报统计表的县(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一旦发现随意丢弃、收购、贩卖、加工、经营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要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以维护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秩序,坚决杜绝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8、 发现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补助资金拨付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开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委会公示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县(区)级财政部门登记保存补助资金核发原始凭证, 以便备查。市财政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 2881809。 (六)加强组织领导。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

9、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涉及广大养殖户,直接关系到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养猪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惠州市 农业局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 监管 工作领导小组,由市 畜牧兽医局 局长任组长, 市畜牧兽医局、市纪委派驻市农业局纪检组、市农业局计划与财务科、市 动物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我市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 监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市农业局兽医科 ,负责日常 工作,联系电话: 2892153。 各县(区)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机构,推进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10、)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 20 年 月 日,第 批) 养殖场(小区)名称: 地址: 无害化处理 时间 本期 生猪饲养量 本期 无害化处理数量 无害化处理方式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签名 监管人员签名 深埋 化制 高温处理 化学处理 其他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 县级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 耳标编号 。 养殖场负责人身份证号: 养殖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填表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章) 年 月 日附件 2: 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 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月汇总登记表 ( 20 年 月) 县 (市、区) 乡镇名称

11、行政村名称 养殖场(小区)名称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身份证号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联系电话 本期 生猪饲 养量 本期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 量 无害化处理方式 备注 深埋 化制 高温 处理 化学 处理 其他 县级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负责人: 注: 1.属于养殖小区的,其名称可与行政村或自然村相同。 2.本表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 单位盖章(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 3: 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情况每半年汇总登记表 ( 20 年 月 日,第 批 ) 县 (市、区) 乡镇名称

12、行政村 名称 养殖场(小区) 名 称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身份证号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联系 电 话 本期 生猪饲 养量 本期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 无害化处理方式 备注 深埋 化制 高温 处理 化学 处理 其他 县级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负责人: 注: 1.属于养殖 小区的,其名称可与行政村或自然村相同。 2.本表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填写,报送地级以上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 单位盖章(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 4: 地级以上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 20 年 月 日,第 批 ) 市 县( 市、区 )名称 本期 年出栏 50 头以上规模场(小区)数量 本期 生猪饲养量 本期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 无害化处理方式 深埋 化制 高温处理 化学处理 其他 地级以上市 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负责人: 注:本表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填写,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 单位盖章(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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