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标准地名许可申请表 项目代码 (第一次申报时由 规划主管部门填写) 申请单位 (盖章) 组织机构 代码 -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区(县) 委托 代理人 电话 手机 申 请内 容 命名 更名 撤名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建设内容 住宅区 道路 桥梁 车站 其它 图 幅 号 建设位置 区(县)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 积 平方米 已取得规划审批文件及文号 其它已取得文件及文号 注: 本表由各业务管理处归档 注意事项详见背面 注意事项 1、设单位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通讯 地址应准确无误。委托代理人须持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申报相关事项。为
2、方便工作 联系委托代理人 姓名、电话、手机应准确。建设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设计单位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资质等级、资质证号应准确无误。 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注册建筑师证号应准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及技术标准要求,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表述的各项经 济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须在所对应的申报类别前框内划“”。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同性 质的项目须分别申报。 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应填写完整。 5、项目代码由建设地区、地形图图幅号、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年
3、号和序号 组成。建设单位第一次申报建设项目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表中的相关内容填写。 今后各申报阶段项目代码不变(含复函、变更、延期、规划验线、规划验收等)。 6、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证后,应按城市规划监督有关规定,办理规 划验线、规划验收事宜。 7、申报材料 (文件、图纸等 )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受理标准和示范文 本要求,具体事项可登录北京市规划委网站查询: 。申报前请 仔细阅读受理要求,备齐材料,并按要求将图纸装订成册后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 8、申请办理延长规划许可有效期的,应在该规划行政许可有效期满三十日(指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的日期)前,向作出该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 9、本“申报表”可按 A4 规格复印或从网站下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