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 (备案) 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场所 广州市 区 _ 生产经营地 广州市 区 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姓名或名称 国 别 (地 区) 认缴出资额 币种 ,数额 万 元。 实缴出资额 币种 ,数额 万 元。 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合伙人数 合伙期限 年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2 备案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 1 2 3 分支机构
2、 增设 注销 名称 注册号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人 成员姓名 清算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其他 合伙协议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注销 注销原因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 。 清算人备案通知书文号 对外 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办理完毕 无分公司 3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
3、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清税情况(地税)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已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 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全体合伙人(仅限设立登记)签署: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仅限变更登记、清算人备案以外的备案)签字: 清算人(仅限清算人备案、注销登记)签字: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4 附表 1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姓 名 国别(地区) 固定电
4、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5 附表 2 合伙人出资情况 注: 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 承担责任方式选择填入: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有限责任。 3、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4、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合伙人名称 或姓名 国别 (地区) 住所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承担责任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币种 出资比例 附表 3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
5、协商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 年 月 日 附表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派 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派代表信息如下: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 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 5 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为指定人员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 指定机构名称 指定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证照类型 证件
6、号码 注:指定机构的证照复印件另附页提交。 注: 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 指定的人员 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 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附表 6
7、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 7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 _ 被授权人: _ 授权范围:授予 (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 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 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 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 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授权人联系人 电子邮件 被授权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 移动: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 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